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15-01-24 22:07
韓國政府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電子電氣設備及汽車資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強制執行。因為其要求與歐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處,業界也稱之為韓國RoHS。實際上,此法案可看作歐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綜合版。
法案管控范圍包括電子電氣產品和廢棄車輛,其中關于電子電氣產品的管控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實施。首批管控的電子電氣產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包括各種冷藏機)、家用洗衣機、空調、個人計算機、音響設備、手機(包括電池和充電設備)、打印機、復印機和傳真機(以上三項均包括墨盒和硒鼓)十項產品。受限物質與限值要求均與歐盟RoHS相同,廠商還需填寫《有害物質符合性聲明》。
土耳其RoHS
土耳其環境和林業部于2012年5月22日發布《廢棄電子電氣設備(WEEE)管控法規》,編號28300。法規發布即日起生效。該法規采納了歐盟RoHS和WEEE指令相關要求。
法規管控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管控有害物質和限值要求與歐盟RoHS相同,豁免條款也參考歐盟RoHS指令。
制造商應在登記系統登記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聲明。證明產品符合法規要求的所有資料和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2011年5月印度環境與森林部(MoEF)正式頒布《電子廢棄物管理和處理條例,2011》。該條例于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條例管控了信息技術與通信設備以及消費類電子電氣設備兩大類電子電氣設備,管控的有害物質及限量要求與歐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相關要求從規則生效后兩年內完成過渡。
越南RoHS
越南貿易部發布的30/2011/TT-BCT號通告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管控的有害物質和限量要求與歐盟RoHS基本一致。
通告還要求任何生產或進口電子電氣產品的組織或個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必須公布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電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含量。公布方式如下:
a)
b)
c)
d)
烏克蘭內閣于2009年發布第No.1057決議——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技術法規。法規于2011年1月1日生效,要求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中鉛、鎘、汞、六價鉻、PBBs及PBDEs不得含有,要求較RoHS嚴格,另外法規附錄2列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
特別地,要求不得使用鎘及其化合物作為聚氯乙烯、聚氨酯及低密度聚乙烯的染料(制程中使用濃縮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除外)
所有進口烏克蘭的產品必須提交符合性聲明,如果含有附錄2豁免的任何禁用物質需要提交文件說明所含的有害物質及百分比含量。
結語
除上述國家外,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出臺了自愿標準或計劃出臺類似法規。例如,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頒布了自愿性標準“電子電氣設備:限制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TIS
來源:C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