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其他
嘉峪檢測網 2015-08-28 07:39
第103條. 兒童產品的追蹤標識
基本綜述:
新法案第103條(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為12歲或更年幼的兒童使用的消費品上印有追蹤標識或其他明顯的永久識別標記。追蹤標識必須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產品來源、產品制造日期以及關于產品制造過程 (諸如批號或序號等) 的更多細節。本條款涉及的范圍相當廣泛, 涵蓋所有的兒童產品, 包括, 但不局限于, 諸如服裝, 鞋, 而不僅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規范的產品。國會修改了關于追蹤標識的要求, 使用了“在可行范圍內”的語言, 承認要求那些在制造和運送時不是單獨包裝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產品上印有明顯的永久識別標記不一定可行。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授權公布規則, 詳細解釋追蹤標識上應印有的相關要求細節。而且, 委員會今后可以要求將兒童產品追蹤標識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費品的追蹤標識上。
新法案第103條(c)還涉及制造商聲稱遵守強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規則的各類聲明。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 任何產品的包裝, 廣告或者標識都不可以印有某項安全標準, 除非產品確實符合該項標準。
生效日期:關于追蹤標準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實施一年之后生效。關于禁止用于廣告目的的自稱聲明的要求在法案實施之后的六十天, 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來源:www.cpsc.gov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