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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8-07 16:12
山東某罐頭公司購買江蘇某制罐公司生產的空罐9700個,罐頭公司使用該批次空罐生產肉罐頭9119罐,包裝上注明保質期為24個月,每箱裝6罐。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反映罐頭盒上有斑點,防腐涂料脫落,不敢食用,要求罐頭公司賠償、退貨。罐頭公司立即向制罐公司反映、協商賠償,但未達成賠償意向。隨即罐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根據罐頭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委托華碧司法鑒定所對涉案罐頭盒防腐涂料脫落、生銹原因進行鑒定。華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為:涉案規格為1000g已使用的包裝罐頭涂層存在黑斑、鼓泡等現象,其鍍錫板表面存在傷痕、凹坑等缺陷,破壞了涂層的連續性和致密性,導致涂層在使用過程中沿表面缺陷部位產生鼓泡和腐蝕。涉案1000g包裝罐頭出現的黑斑與鼓泡是包裝罐頭本身的鍍錫板存在傷痕及凹坑所導致的,未發現存在使用不當的物證特征。
法院采納華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法院認為,經相關食品機構鑒定排除罐頭公司所生產食品有質量問題和使用不當的情形,結合華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制罐公司銷售給罐頭公司的該批次空罐存在質量問題。故罐頭公司因使用制罐公司的空罐生產罐頭食品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制罐公司承擔。依據罐頭公司出示的賠償證據,罐頭公司賠償給經銷商貨款一倍的損失并無充分依據,本院不予認定。制罐公司應賠償的損失有:1、購買空罐成本價2、、退貨和未出售的產品損失價值。罐頭公司主張的其他損失,因未提供證據證實,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制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罐頭公司損失共28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