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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7-23 16:23
目前針對陶瓷、再生纖維素薄膜和塑料三類材料和物品頒布了專項指令。
(1)陶瓷受理事會指令 84/500/EEC管轄,該指令規定了各類不同形狀陶瓷制品中的鉛、鎘限量。2005年,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指令2005/31/EC,對84/500/EC 進行修訂。該指令指出:從2006 年5 月20 日起,允許符合該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進行貿易;從2007 年5 月20 日起,不符合該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將禁止生產和進口。除此之外,2005/31/EC 還對儀器分析方法及回收率、檢測設備和生產商或供應商的合格聲明等方面,在84/500/EC 指令的基礎上提出了明確要求。
(2)再生纖維素薄膜受委員會指令93/10/EEC管轄,該指令后經93/111/EC補充。指令規定了再生纖維素薄膜的范圍、加工中允許使用的物質及使用要求。補充指令2004/14/EC對塑料涂層再生纖維素薄膜做出了改變。歐盟指令將再生纖維薄膜定義為:由原自原木或原棉的精制纖維素制得的一種薄膜材料。為滿足技術要求,可在其基體中或表面加入適當的物質。再生性纖維薄膜可進行單面或雙面涂布。上述指令后由指令2007/42/EC統一。
(3)塑料由委員會指令2002/72/EC管轄,該指令合并了委員會指令90/128/EEC及其7個補充指令。關于接觸食品用塑料物質的指令是歐盟商品包裝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規。這一指令包括5個主要部分:正文、關于遷移量檢測的進一步規定、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單體和原料名單、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添加劑名單、質量規格要求。該指令規定: 1)一般塑料材料中的成分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過10mg/dm2;2)容量超過500ml的容器及食品接觸表面積不易估算的容器、蓋子、墊片、塞子等物品,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超過60mg/kg;3)單體,添加劑和助劑的使用量及在成品中的最大遷移量則需滿足特定遷移限量(SML 或SML/T)和最大允許遷移量(QM)要求;4)生產塑料不應當使用指令附錄中列出的單體和原料名單以及添加劑名單之外的物質。該指令有五個補充指令:2004/1/EC指令從2005年8月2日起暫停發泡劑的使用;2004/19/EC指令規定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將列入肯定清單;2005/79/EC更新了用于制造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化學單體物質和添加劑的名單。其中,食品包裝中廣泛應用的PVC墊圈中環氧化豆油的含量標準較之前更為嚴格。從2007年11月19日起,不符合該指令要求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將被禁止生產和進口。
2007/19/EC指令的修改,將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接觸食品材料產生重大影響。歐盟委員會根據提交的材料,考慮到一些材料的增塑劑(尤其是PVC)可能遷移進入油類食物中,如果超過一定的量,就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威脅。為了更準確的評估使用者的風險,一個新的換算系數應該被考慮到,這個系數就是“脂肪換算系數”。以前,對油類食物的評估主要基于這樣的假設,一個使用者每天食用1kg的食物。但是,現在人們每天通常要消耗200g左右的脂肪。根據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的建議,以上因素都應該考慮,故指令2007/19/EC 對指令2002/72/EC 的修訂十分必要,具體修改詳見表1。該指令適用于如下材料:只含有一種材質的塑料部件;多層塑料部件;墊圈的塑料層。
2008/39/EC繼續對 2002/72/EC進行補充。決議的附件中列出了一個能用于制造與食品接觸塑料材料的添加劑清單,并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未列入清單的添加劑不能用于制造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
為執行總體及特定的轉移限值,特定指令規定了分析程序。理事會指令82/711/EEC及其補充指令93/8/EEC和97/48/EC對轉移測試的基本規則,如接觸條件(時間、溫度、模擬食品)進行了規定,而理事會指令85/572/EEC則給出了一個可用于各類食品轉移測試的模擬食品清單。
3、單獨法規
有三種物質分別受特定指令管轄,即塑料中的氯乙烯單體、橡膠奶頭和奶嘴中的亞硝基胺類、塑料和涂層中的環氧衍生物BADGE、BFDGE和NOGE。
(1)氯乙烯單體(VCM)受委員會指令 78/142/EEC管轄。為確保產品安全,成品材料或物品中殘留的氯乙烯含量限定在1mg/kg,而食品中不應檢測出氯乙烯。委員會指令80/766/EEC規定了檢測PVC中氯乙烯的方法,81/432/EEC規定了檢測食品中氯乙烯的方法。
表1 指令2007/19/EC與指令2002/72/EC比較
(2)亞硝胺受委員會指令 93/11/EEC管轄。該指令規定了這些產品中特定的轉移限值及它們的衍生物。
(3)BADGE(雙酚A二環氧甘油醚)、BFDGE(雙酚F二環氧甘油醚)和NOGE(酚醛清漆甘油醚)及其環氧衍生物受委員會條例EC/1895/2005管轄,替代2002/16/EC及2004/13/EC指令。該法規規定了與食品相接觸的材料和物品內存在的BADGE、BFDGE和NOGE的要求。該法規確認從2004年12月31日以后禁止使用BFDGE及NOGE作為與食品接觸的涂料,并修改對BADGE的限制。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所有使用BADGE作為與食品接觸涂料的產品必須同時出具聲明(包括BADGE的含量及相關測試報告)。該條例要求BADGE、BADGE·H2O和BADGE·2H2O的總量應<9mg/6dm2;BADGE·2HCl、BADGE·HCl和BADGE·HCl·H2O的總量應<1 mg/6dm2。關于BPF及其衍生物的安全性,歐盟要求BFDGE及其衍生物的總量<1 mg/6dm2,NOGE在與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檢出限量為0.2 mg/6dm2。歐盟針對食品接觸材料的整個法規體系內容見表2。
表2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體系
歐盟食品安全局內設負責食品添加劑、食品接觸物質等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門工作小組(AFC小組),負責對食品包裝材料及相關物質的評估工作。根據歐盟食品安全局2005年9月最新更新的資料,向歐盟食品安全局申報評估資料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如下內容: 1)申請評估或再評估(補充資料)的申請信; 2)技術資料文檔,包括:物質名稱、特性、理化特征、用途、成員國或其它國家批準情況、遷移數據、包裝材料中的殘留、微生物學特性、毒理學數據等。其中,提供的毒理學數據,依據遷移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物質需要提供的試驗數據包括:三項體外致突變試驗、90天喂養試驗、吸收分布代謝排泄試驗、生長發育毒性試驗、長期毒性/致癌毒性試驗。遷移量在0.05~5mg/kg之間的物質提供的數據包括:三項體外致突變試驗、90天喂養試驗以及證明不會在人體內蓄積的數據。遷移量低于0.05mg/kg的物質則僅提供三項體外突變試驗數據。3)申請者摘要資料表。4)隨資料提供2份光盤,包括全部申請資料、不涉及保密內容的申請資料各1份。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