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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7-12 08:58
陸某向某汽車公司購買兩臺車頭和兩臺掛車,總價款48萬元。陸某與另一駕駛員駕駛其中一輛新車行駛到山東某高速出口時,掛車突然起火,導致車輛及所載貨物、公路設施損壞。經當地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大隊調查認定,事故原因為車輛發生自燃。陸某起訴汽車公司并請求法院判決汽車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7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華碧司法鑒定所對涉案車輛摩擦起火原因進行物證鑒定,華碧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書:經現場勘查、取樣、輪胎氣壓檢測、實驗室分析、失效分析,得出的結論為:涉案車輛的著火點為左側二軸輪胎,火勢由下向上、逐步向兩邊擴散;起火與輪胎氣壓缺少的物證特征有關,輪胎氣壓缺少與輪胎擋圈與墊帶周向切割的物證特征存在因果關系。該份報告在失效分析部分對摩擦起火的成因進行了分析,系因輪胎擋圈與輪輞的接觸面比輪輞高,致使擋圈與墊帶周向切割,造成輪胎墊帶損壞、內胎破損,從而引起輪胎氣壓降低,最終導致輪胎與地面異常摩擦,造成輪胎損壞;車輪轉動會使已磨壞的輪胎橡膠和鋼絲纏繞在防塵蓋板和板簧之間,而大量異物(輪胎橡膠和鋼絲)堆積將導致防塵蓋板外側受到擠壓而變形開裂,從而造成防塵蓋板與剎車鼓異常摩擦,產生高溫引起火災。
當地法院采納華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法院認為,造成輪胎氣壓不足并引起火災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車輛輪胎的問題,作為駕駛人員駕駛新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過程中要求其隨時觀察車輛的輪胎是否氣壓不足不符合常理,故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雖不能證明汽車公司就是車輛的生產者,但其是車輛的銷售者這一事實是肯定的,故陸某有權選擇其作為侵權責任的主體進行起訴,并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汽車公司認為其不是產品的生產者,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另行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法院認為,綜上所述,因汽車公司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對陸某造成了30萬元的損失,應當由汽車公司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關于陸某主張的營運損失問題,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存在多少營運損失,故其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汽車公司賠償陸某損失30萬元。
來源: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