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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11-08 21:11
2015年11月2日,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經商字第10400694640號公告,修正“瓷磚商品標示基準”,更名為“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全文5點,自公告日生效。
一、為建立陶瓷面磚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于墻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三、陶瓷面磚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制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商品者,并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
(五)數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為單位)、級別。
(六)制造日期。
四、標示方法:
(一)前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于內外包裝、附掛或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
(二)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原產地,除應依前款方式標示外,并應采用成型、燒結方式,于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于五十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三)前款之標示,厚度六點五毫米以下且面積六千四百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涂改之方式為之。
(四)已依前二款標示原產地之陶瓷面磚,如切割成多片,并整組販賣者,得免
五、本基準自公告日生效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5.11.3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