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氮氣生產許可工作的批復》(食藥監食監一函〔2014〕160),食品生產企業使用小型制氮機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氮氣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氮氣》(GB29202—12)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氮氣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和使用。各地要嚴格按照要求加強對此類企業的監管。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