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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01 15:38
2015年7月20日及28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兩項和化妝品有關的新法例,分別是歐洲委員會第2015/1190 號規例及歐洲委員會第2015/1298號規例。兩項新法例均修訂了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的第1223/2009號規例,即《化妝品規例》。這是歐盟監管化妝品的首要法例,有助提高化妝品的安全水平,并為業界經營者提供一個精簡的監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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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例所指的化妝品,涵蓋會接觸到人體外部任何部位或口腔的物質或制劑,主要起到清潔、香化或改變外觀等作用,包括膏、露、凝膠、油、皂、洗發水、除臭劑、香水、染發劑、噴發劑、彩妝、剃須產品、防曬及日光浴產品等。
歐洲委員會第2015/1190號規例: 歐盟消費品科學委員會(SCCP)指出,使用染發劑有潛在風險,必須關注。科委會的評估結果,促使歐洲委員會決定限制9種經評估染發物質的最高濃度(詳見新規例2015/1190附件第(2)點),亦因而修訂第1223/2009號規例附件III。第1223/2009號規例附件III 載有化妝品不得含有的物質清單,該等物質的用途必須符合附件列表訂明的限制條件。
歐洲委員會表明,無論氧化或非氧化類染發產品,若含有極高致敏風險的染發物質,其標簽必須顯示適當的警告字句,以確保消費者知悉使用該產品可能帶來的不良效果,有助減低消費者對染發產品敏感的風險。關于標簽的合適警告字句,請參閱新規例2015/1190 附件第(2)點列表最后一欄。
規例對護發產品的定義,并不包括涂抹在眼睫毛的產品,原因是風險程度有別。消費品科學委員會表示,含有巰基乙酸及其鹽類的睫毛卷曲產品有致敏風險,不建議使用。不過,若是由專業人士涂抹于眼睫毛的產品,當中巰基乙酸及其鹽類的安全濃度上限為11%,原因是由專業人士涂抹可以減少產品直接接觸眼睛的風險。若是用作脫毛劑,當中的巰基乙酸及其鹽類安全濃度上限為5%。這些產品的標簽必須印有適當的警告字句,以便專業人士告知消費者,在睫毛涂抹含巰基乙酸及其鹽類的產品可能帶來不良效果,藉此降低皮膚對該等產品敏感的風險。上述規定載于新規例2015/1190附件第(1)條,從而修訂化妝品規例1223/2009附件III。
歐洲委員會第2015/1190 號規例的條文自2015年8月10日起實施,惟附件第(2)點的條文除外,后者將由2016 年8月10日起實施。
歐洲委員會第2015/1298號規例:2015年7月28日,歐洲委員會公布2015/1298號規例,以修訂化妝品規例1223/2009附件II及VI。附件II列出禁止在化妝品使用的物質,附件VI列出可以在化妝品使用的紫外線過濾劑。
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曾于2013年6月18日發表意見書,認為使用濃度高至2.0%的3亞芐基樟腦作為化妝品的紫外線過濾劑,并不安全。歐洲委員會回應其意見,決定修例。
3亞芐基樟腦一直用作化妝品的紫外線過濾劑,濃度上限為2.0%。這種復合物列于規例1223/2009附件VI 參考編號19 之下。
根據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的報告,為確保防曬產品對人類健康無害,有需要把3亞芐基樟腦從紫外線過濾劑清單(規例1223/2009附件VI)中刪除。鑒于3亞芐基樟腦亦是紫外線吸收劑,因此應禁止在各類化妝品中使用。歐洲委員會第2015/1298號新規例附件列出這些禁止規定,從而修訂《化妝品規例》的有關附件。
限制措施將延遲6個月推行,以便業界調整產品配方。2016年2月18日起,只有符合新規例的化妝品才可在歐盟市場出售。
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