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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7-24 18:24
2015年7月1日,臺灣地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防檢四字第1041493678A號公告修訂了“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自即日生效。
品目如下:
一、經干燥或研磨者。但植物生長介質、具發芽能力的種子及來自非香蕉巴拿馬病、香蕉苞葉嵌紋病及香蕉條紋病發生國家或地區的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應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
前項但書植物生長介質包括泥炭苔及其制品、泥煤及其制品、樹皮及其制品、蛇木及其制品、水苔及其制品、椰殼及其制品、經加工或加熱處理的土壤及其制品。
二、無發芽活性、已去除種皮或破碎的種子。
三、檢附輸出國政府、菌種中心或學術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載明菌株學名、編號資料,并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輸入的菇類菌種。
四、未帶有樹皮且來自非光肩星天牛發生國家或地區的裁制類木材、原木類木材或蓋有符合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 No.15)的檢疫處理章戳的未帶有樹皮裁制類木材產品。
五、以原貨柜或原包裝方式復運輸入,且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不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商業原因的證明文件影本。
(二)復運進口報單、提貨單影本。
(三)原輸出時的出口報單、提貨單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影本。
六、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的檢疫物或物品。
來源:廈門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