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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26 18:37
(1993年1月20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局量函[1993]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計量)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計量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1979年第16屆國際計量大會重新定義了發光強度單位坎德拉(cd).這在光度和輻射度計量的發展進程上具有重大意義。我國和一些工業先進國家根據新定義重新復現了發光強度單位坎德拉。并于1985年參加了由國際計量局組織的發光強度和總光通量標準的國際比對,結果表明,我國新復現的發光強度單位量值與國際平均單位量值基本一致。根據1986年國際計量委員會第11屆光度和輻射度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國際計量局自1987年1月1日起,調整了所保持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與1985年國際比對的坎德拉和流明的平均量值一致。同時,該建議要求各國家實驗室也能調整各自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與它們的新定義相一致。
雖然我國現行的由鉑凝固點黑體復現的發光強度單位2 042K坎德拉的量值是準確的,且對發展我國的光輻射計量起了重要作用。但從2 042K坎德拉通過異色光強過渡得出的高色溫下坎德拉的量值,與按新定義復現并由2 856K發光強度基準保持的坎德拉的量值相比有較大差異。經實驗確定,我國現行的2 856K坎德拉的量值比按新定義直接復現的坎德拉小1.6%,現行的2 788K流明比新的流明小2.5%.
為了使我國的光輻射計量單位符合國際單位制的有關定義,并使單位量值與國際上保持一致,決定調整我國光輻射計量單位的量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1994年1月1日起,改變我國現行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與我國按1979年新定義復現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相一致。新的坎德拉的量值(2 856K)增大1.6%,新的流明的量值(2 788K)增大2.5%。
2.直接由2 856K坎德拉導出的光照度單位勒克斯(lx)、曝光量單位勒克斯秒(lx·s)和光亮度單位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及有關的單位量值也做相應的改動。
3.熒光燈和高壓汞燈的總通光量單位量值暫不改變。
4.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涉及科學技術、工業、農業、文教、衛生、影視、體育、交通、國防等部門。各有關部門主管計量工作的機構應充分重視這一工作,弄清改值對本部門工作可能帶來的影響,并根據實際需要在計量器具配備、管理及監督工作方面采取相應有效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領導報告,以保證改值工作的順利進行。
5.各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做好組織協調和宣貫工作,保證本地區改值工作順利進行。
6.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技術刊物和會議,廣泛宣傳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協助。并根據“改值實施辦法”(見附件)和“宣貫手冊”(由我局計量司組織編寫)辦好改值工作學習班,以指導改值工作正確實施。
附件:我國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實施辦法
附件:
我國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通知的精神,我國發光強度坎德拉(2 856K)的量值應增大1.6%,總光通量單位流明(2 788K)的量值應增大2.5%,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改值工作的實施辦法規定如下:
1.各種色溫度的發光強度、光照度、光亮度及有關的單位量值均以新復現的坎德拉(2 856K)為準,由標準光度觀察者導出。
2.各種總光通量標準的量值,均力求直接溯源于國家總光通量基準。不同規格總光通量標準燈的量值變化也不相同。BDP型標準燈的量值(這是指燈的光通量值而不是單位量值)將減少0.7%~2%。BDX型標準燈的量值將變化-0.2%~1%。因而各種標準燈總光通量值的實際變化均以新的檢定數據為準,不得自行套改。
3.熒光燈和高壓汞燈的總光通量單位量值暫不變動,仍按現行單位量值傳遞。但要求有關方面積極做好改值準備工作。
4.自1993年4月1日起,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給出的檢定證書和測試證書,應同時給出按新的單位量值和按舊的單位量值賦值的兩種數據。按舊的單位量值賦值的數據有效期到1993年12月31日;按新的單位量值賦值的數據,從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在證書上應給出明顯的標識,不致錯用。省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在1993年6月1日之前完成光輻射計量器具的檢定。從1993年7月1日起,出具的檢定證書和測試證書應給出用新、舊兩種單位量值賦值的數據。兩種數據的有效期同上。
5.從事光輻射計量器具生產的企業和單位,應及早送檢有關標準計量器具,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從1994年1月1日起出廠的產品必須按新的單位量值賦值或分度。
原有的光輻射計量測試儀器按舊的單位量值分度合格,而按新的單位量值分度出現超差,應允許繼續使用,但檢定時應給出修正量,并引入其測量結果。
6.與這次改值相關的法定技術文件,應分類進行清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修訂。
7.1994年6月30日之前出廠的電光源產品,可按舊的單位量值的測量結果判定其是否合格。1994年7月1日以后出廠的產品,則應按新的單位量值的測量結果判定其是否合格。
8.從1993年7月1日起,我國向境外訂購的光輻射計量器具,應要求對方按照我國的新單位量值,或新的國際平均單位量值賦值或分度。
9.總不確定度等于或大于4%的光輻射計量器具可按原檢定量值繼續使用,小于4的光輻射計量器具,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必須重新檢定后才能使用。
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負責完成各自管轄范圍的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工作
11.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共同設立“光輻射計量單位改值技術指導辦公室”,負責培訓專業人員及辦理日常技術指導事宜。
相關附件: | |
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