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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2-13 23:04
消防水帶
1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消防水帶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有襯里消防水帶。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6 |
607 |
607.3 |
分類名稱 |
機械及安防 |
消防器材 |
消防水帶 |
3 術語和定義
本規范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 企業消防水帶產品生產規模劃分
根據消防水帶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消防水帶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消防水帶產品生產規模劃分
企業消防水帶 產品生產規模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銷售額/萬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備注:年銷售額包括該類產品的內銷和外銷總額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6246 消防水帶
GB/T 532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與織物粘合強度的測定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企業產量較大的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6.2.1在企業成品倉庫內或者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近期生產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6.2.2在企業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抽樣基數不少于30根;如在市場上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6.2.3同種型號規格產品抽取的樣品數量為6根,其中3根為檢驗樣品,3根為備用樣品。
6.2.4隨機數使用撲克牌法產生。應按以下方法操作:
6.2.4.1當成品包裝為袋或箱包裝(每袋4或5根)時,應該用以下方法進行隨機抽樣:
①對抽查批的袋裝消防水帶每袋進行編號,用撲克牌法隨機抽取兩袋樣品。
②分別拆開兩袋消防水帶,將兩袋消防水帶共8或10根消防水帶重新編號(1-8或1-10)后,用撲克牌法隨機抽取6根樣品,前面3次抽取的為檢驗樣品,后3次則為備樣樣品,檢驗樣品與備用樣品分別打包封裝。
6.2.4.2當成品為單獨包裝時,應該用以下方法進行隨機抽樣:
①對抽查批的每個單獨包裝的消防水帶進行編號,用撲克牌法隨機抽取6根樣品。
②上述方法抽取的6根消防水帶,其中3根的為檢驗樣品,另3根為備樣樣品,檢驗樣品與備用樣品分別打包封裝。編制說明中為前面3次抽取的為檢驗樣品,后3次則為備樣樣品,規范與編制說明不一致
6.3樣品處置
6.3.1抽取的樣品經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代表在樣品上簽字后,在抽樣現場立即封樣,應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并分別加貼標識。樣品中產品合格證及使用說明等信息要保證完整。
6.3.2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在外包裝上下封口處粘貼封條,并在封條上粘貼透明膠帶等防拆封措施。封樣前后,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留存影像記錄。
6.3.4樣品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應保障樣品拆封前的簽封狀態且運輸途中應防止污損,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曬。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消防水帶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產量與銷售額,并加以注明。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必要的參數加以說明)等信息,需要被抽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并經企業確認。
7. 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 驗 項 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試驗壓力 |
GB 6246 |
GB 6246 |
● |
|
2 |
最小爆破壓力 |
● |
|
||
3 |
延伸率 |
|
● |
||
4 |
膨脹率 |
|
● |
||
5 |
扭轉方向 |
● |
|
||
6 |
黏附性 |
● |
|
||
7 |
附著強度 |
GB/T 532 |
● |
|
|
8 |
熱空氣老化性能 |
GB 6246 |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注:①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②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7.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其中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9.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10.附則
本規范編寫單位:浙江省消防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汪志宏)、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丁卓群)、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朱亞州)、國家建筑防火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檀春麗)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