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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9-03 19:34
近日,某檢驗檢測機構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0萬元罰款,并撤銷其檢驗資質認定證書。隨著監管力度持續加大,類似處罰案例日益增多。一旦報告被認定為“虛假”,簽字人、技術負責人、法人分別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責任又該如何界定?
法律認定:構成“虛假報告”的法定情形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根據2025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1號修訂)第十五條,以下情形均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未經檢驗檢測即出具報告;
•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一旦觸碰這些“紅線”,機構及相關人員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后果。
責任界定:三大關鍵角色的法律責任解析
1. 簽字人(授權簽字人)
法定責任定位:報告質量的直接技術責任人
授權簽字人是報告簽發的最終技術把關人,依法對報告內容負直接技術責任。其責任來源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及機構的內部授權。
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修訂后的新規已將罰款上限提高至十萬元。
•民事責任:如因虛假報告給客戶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如果簽字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明知數據虛假仍簽字,或未審核原始記錄直接簽發),其行為可能與機構構成共同侵權,需與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若僅為一般技術性疏漏,通常由機構對外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依法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風險防范措施:
•嚴格執行報告審核流程,對存疑數據堅決退回復核。
•確保所有報告均依據原始記錄及合規標準簽發。
•定期參加技術培訓,保持專業判斷能力。
2. 技術負責人
法定責任定位:技術管理的核心管理者
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機構的技術運作,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對檢測活動的技術符合性負管理責任。其職責不僅來源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更詳細規定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RB/T 214-2017)等規范中,需負責技術體系運行、人員資質審核、檢測方法驗證、設備合規性及數據可靠性等。
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管理責任:因體系運行失效或監督不力(如未驗證檢測方法、未確保設備合規)導致報告虛假,需承擔主要管理責任。
•行政責任: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或撤銷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
•刑事風險:若明知存在系統性技術造假或重大違規而未糾正,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風險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定期組織技術評審。
•強化人員監督培訓,確保操作規范統一。
•落實報告追溯機制,實現全過程監控。
3. 法定代表人
法定責任定位:機構運行的最終代表
法人代表機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其責任需區分情況:
•一般情況: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若法定代表人未參與虛假報告制作、對違規行為不知情且已履行基本管理義務,則主要承擔代表責任。
•特殊情況:若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意、參與造假,或明知違規而未制止(即存在過錯),則可能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行政、刑事連帶責任。此外,若存在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如財產混同)逃避債務等情形,也可能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風險防范措施: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各崗位權責界限。
•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
•定期聽取技術和質量負責人匯報,掌握運營狀況。
建議:責任劃分原則與實務操作建議
1. 法定責任優先原則
法律有明確規定時,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責任。例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2. 過錯程度劃分原則
根據各角色在實際操作中的過錯程度(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來劃分責任比例。
3. 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責任
機構內部的責任劃分協議或崗位說明書,不能對抗行政機關的處罰或第三方的追責。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后,可依據內部約定進行追償。
4. 機構應對策略
•健全制度:建立清晰的質量手冊和崗位職責說明(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留痕管理:完善記錄保存,確保所有操作可追溯(原始記錄與報告保存期不少于6年,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定期審計:開展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
•責任保險:考慮投保職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
結語
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簽字人、技術負責人、法人作為檢測報告的關鍵責任主體,必須明確各自法律邊界,既要各司其職,也要相互監督。唯有建立清晰的權責體系和嚴格的內控機制,才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守護檢測行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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