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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8-23 16:21
2025年版《中國藥典》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已有國家藥監局、國家藥典委、陜西省藥監局、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山西省藥監局、江西省藥監局、河南省藥監局、浙江省藥監局、重慶市藥監局、湖南省藥監局、云南省藥監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藥監局、上海市藥監局、安徽省藥監局、貴州省藥監局、湖北省藥監局和中國中國醫藥包裝協會發布了關于實施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公告和相關解讀、問答:
國家局、藥典委及各省局問答
1導讀
本文根據國家藥監局、國家藥典委、各省藥監局發布的變更分類、研究驗證要求、備案與審批流程、說明書及標簽變更規范、藥典版本更新相關事項等關鍵問題進行匯總。
2國家藥典委解答內容如下
問題1:國家藥監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頒布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公告(2025年第29號)中規定2025年版《中國藥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否可以提前執行?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頒布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公告(2025年第29號),2025年版《中國藥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之日至實施之日期間,可以執行原標準,也可以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并在說明書中予以注明,在藥品上市后監管(包括抽查檢驗等)時據此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前生產的藥品,可以繼續上市流通。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藥監局另有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問題2:2025年版《中國藥典》實施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如何開展變更工作?
答:根據《藥品標準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落實藥品質量主體責任,及時關注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進展,對其生產藥品執行的藥品標準進行適用性評估,并開展相關研究工作。2025年版《中國藥典》藥典頒布后,執行藥品注冊標準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對比研究工作,評估藥品注冊標準是否符合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有關要求。對于需要變更藥品注冊標準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并按要求執行。經評估,涉及審批類變更的,應在2025年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前提出,審評審批期間仍可執行原標準;補充申請審批完成后,按批準的內容執行。
問題3:2025年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正文內容無變化,是否需要重新對產品進行評估?
答:需要。即使2025年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正文內容無變化,但由于品種正文中涉及的凡例和通用技術要求(通則和總論等)進行了增修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針對2025年版《中國藥典》凡例和通用技術要求對其產品進行相應的評估,確保產品符合2025年版《中國藥典》的有關要求。
問題4:2025年版《中國藥典》中“除另有規定外”的表述,應如何理解?
答:2025年版《中國藥典》凡例總則第四條明確,“凡例和通用技術要求中采用‘除另有規定外’這一用語,表示存在與凡例或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時,則在品種正文中另作規定,并按品種正文執行”。新版《中國藥典》頒布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相關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評估其所執行的藥品標準與新版藥典凡例、品種正文及其引用的通用技術要求的適用性。經評估,其執行的藥品標準不適用新版《中國藥典》有關要求的,應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進行充分研究和驗證,按相應變更類別批準或者備案后實施。
問題5:在2025年版《中國藥典》中,ICH Q4B相關指導原則轉化實施后,如何執行?
答:2025年版《中國藥典》采用“直接協調”和“并行收載”兩種方式轉化實施了ICH Q4B涉及的16項相關檢測方法。其中12項采用“直接協調”方式協調,4項采用“并行收載”方式協調。直接協調,即在《中國藥典》原文基礎上進行修訂或全部接受Q4B的要求,使《中國藥典》相關內容與Q4B協調一致。采用直接協調的檢測方法有:(1)0102注射劑【裝量】檢查和0942最低裝量檢查法、(2)0923片劑脆碎度檢查法、(3)0541電泳法、(4)0542毛細管電泳法、(5)0982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6)0993堆密度和振實密度、(7)0903不溶性微粒檢查法、(8)1105非無菌產品微生物限度檢查:微生物計數法(除標準菌株外)、(9)1106非無菌產品微生物限度檢查:控制菌檢查法(除標準菌株外)、(10)1107非無菌藥品微生物限度標準(除標準菌株外)、(11)1101無菌檢查法(除標準菌株外)、(12)1143細菌內毒素檢查法。 并行收載,即《中國藥典》原收載的方法為“第一法”或“判定法1”,ICH Q4B協調方法為“第二法”或“判定法2”。新注冊的產品兩種方法可任選其一,并在標準項下標注所采用的方法。已上市品種默認執行“第一法”或“判定法1”,也可以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通過補充申請或備案申請執行“第二法”或“判定法2”。在藥品上市后監管(包括抽查檢驗等)時按照批準或備案的內容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收載的0841 熾灼殘渣檢查法,在原《中國藥典》收載方法基礎上并行收載了 ICH Q4B 方法;0921崩解時限檢查法和 0931 溶出度與釋放度測定法,在原《中國藥典》收載判定法的基礎上并行收載了 ICH Q4B 判定法;2025年版《中國藥典》增加了 0940 單位劑量均勻性檢查法,與 0941 含量均勻度檢查法、制劑通則中重(裝)量差異的要求并行收載。
問題6:2025年版《中國藥典》0212 藥材和飲片檢定通則中收載了關于47種禁用農藥、相關藥材及飲片品種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相關藥材及飲片品種的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要求,生產企業應如何進行檢驗?
答:2025年版《中國藥典》0212 藥材和飲片檢定通則中的相關規定是對中藥質量的通用要求,相關生產企業應以確保中藥質量、不得檢出相應外源性有害物質(不超出相關限度)為基本原則。生產企業應根據風險程度制定檢驗放行策略,確保產品符合相關要求。
問題7:生物制品的異常毒性檢查應如何執行?
答:借鑒國際上對異常毒性檢查監管理念的轉變和做法,2025年版《中國藥典》(三部)在“人用疫苗總論”、“人用重組DNA蛋白制品總論”、“人用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總論”、“人用聚乙二醇化重組蛋白及多肽制品總論”、“人用基因治療制品總論”等5個總論中增加了“根據制品風險評估結果或本身質量屬性特點確定質量標準中是否設置異常毒性檢查項目”的表述。2025年版《中國藥典》(三部)在品種正文中仍然保留了異常毒性檢查項,并在凡例中對如何執行異常毒性檢查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品種正文設有異常毒性項目的,生產企業可結合風險評估結果與質量控制策略,不作為每批放行的必檢項目,但仍需不定期檢查;當發生藥學重大變更時必須檢驗足夠批次,以確定變更后制品的安全性;該品種的某個制品本身質量屬性不適合進行異常毒性檢查的,在提供充分依據并經過評估的基礎上,經批準可以不做該項檢查。凡例中關于在制品放行檢驗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減少異常毒性檢查的表述,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自主行為,無需另行審批。本版藥典品種正文有異常毒性項目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經評估認為某制品無需在注冊標準中設置異常毒性項目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程序辦理,在經核準的藥品標準中注明,檢驗時可不做該項檢查。凡例中關于“經批準可不做該項檢查”,僅針對制品本身質量屬性不適合進行異常毒性檢查的情形,需要在提交制品上市注冊申請時考慮,而非增加新的許可事項。本版藥典品種正文有異常毒性項目而某制品本身質量屬性不適合進行異常毒性檢查的,可以在經核準的藥品標準中注明,檢驗時可不做該項檢查。2025年版《中國藥典》(三部)品種正文設有異常毒性項目的,無論制品放行檢驗時是否進行異常毒性檢查,除本身質量屬性不適合進行異常毒性檢查的制品外,其他生物制品如開展異常毒性檢查,檢驗結果均應符合規定。確認放行檢驗時是否可減少異常毒性檢查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匯總分析歷年來生產企業GMP執行情況、GMP檢查情況和制品批簽發情況,以及可能與制品質量相關的臨床不良反應情況等;還要對制品的質量控制策略進行分析,確認現有的質量控制措施是否能全面控制制品質量。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綜合分析上述情況,以決定是否可以減少異常毒性檢查。經評估確認可減少異常毒性檢查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制定適宜的異常毒性檢查方案以確保制品質量。藥品檢驗機構將根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制品減免異常毒性檢查的情況,相應調整注冊檢驗、批簽發檢驗等的檢驗策略。
問題8:預防類生物制品是否可以與治療類生物制品共線分裝?
答:隨著近年來生物技術的蓬勃發展,新型生物制品不斷上市,為滿足新生物制品發展的要求,本版藥典三部“生物制品分包裝及貯運管理”通則中不再明確要求預防類生物制品與治療類生物制品不得共線分裝,但這并不意味著降低了對生物制品共線分裝管理的要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版)》規定,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紤]到預防類生物制品的特殊性,預防類生物制品與治療類生物制品原則上不得共線分裝。確需共線分裝的,應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版)》等相關要求執行,要全面貫徹質量風險管理理念,充分準確地理解和把握預防類生物制品與治療類生物制品共線分裝的危害、暴露和風險的關系,綜合考慮制品的特性、生產過程、預定用途、廠房設施與設備等多種因素,評估共線生產的可行性。經評估可以使用同一分裝間和分裝、凍干設施進行分裝、凍干的,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辦理。
問題9: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后,藥包材標準如何執行?
答: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后,2020年版《中國藥典》和以《關于發布YBB 00032005-2015〈鈉鈣玻璃輸液瓶〉等130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國家標準的公告》 (2015年 第164號)形式發布的標準(以下簡稱2015版YBB標準)中對應的方法類藥包材標準,均以2025年版《中國藥典》為準。對比表詳見2025年版《中國藥典》中的“本版藥典(四部)與原藥包材通用檢測方法對照”。藥包材企業應在確定藥包材符合預期藥用要求的基礎上, 遵照關聯審評的相關規定,參考2025年版《中國藥典》藥包材相關指導原則和2015版YBB標準中的品種標準,確定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藥包材企業為符合2025年版《中國藥典》要求而進行的藥包材標準變更,僅涉及變更藥包材標準且該標準滿足《中國藥典》要求的,可將更新的藥包材標準在年報中體現,年報中應包括標準全文(含標準編號)、必要的驗證數據和自檢報告等,并及時通知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應及時就相應變更對藥品制劑質量的影響情況進行評估或研究,并按照《關于實施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公告》和關聯審評的有關要求執行。
問題10: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后,藥用輔料標準如何執行?
答:制劑生產使用的藥用輔料應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2025年版《中國藥典》通則0251藥用輔料的有關要求。對于聲稱符合《中國藥典》的藥用輔料必須符合《中國藥典》的相應標準,如本版藥典收載的藥用輔料標準不能滿足某一制劑的需求,或本版藥典尚未收載某一藥用輔料標準,在制劑研發和上市后變更研究中可選擇適宜的藥用輔料,并制定相應的標準。
藥用輔料企業為符合2025年版《中國藥典》要求而進行的藥用輔料標準變更,僅涉及變更藥用輔料標準且該標準滿足《中國藥典》要求的,可將更新的藥用輔料標準在年報中體現,年報中應包括更新后的標準全文和標準編號,以及必要的驗證數據和自檢報告等,及時通知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及時就相應變更對藥品制劑質量的影響情況進行評估或研究,并按照《關于實施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公告》和關聯審評的有關要求執行。
3各省解答內容如下
【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1: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定,某些中等變更提供1~3批檢驗報告,請問具體應該提供幾批?
答:由于變更的復雜性等原因,指導原則對樣品檢驗的批次僅確定了一個范圍;持有人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及變更復雜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確定。
若產品屬于高風險或變更情形較復雜,則至少需進行3批工藝驗證,相應地需提供驗證3批樣品的檢驗報告。若持有人經過充分評估,減少檢驗報告批次數量,應同時提供理由充足的評估報告。
問題2:化學藥品中等變更的穩定性研究需提供幾批樣品的研究資料?
答:《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中等變更后樣品穩定性研究批次有較明確要求,多數變更情形要求1批,變更原料藥供應商則需3批,變更制劑生產場地的第二種情況則需1~3批??筛鶕a品生產質量特性進行確定,但應不低于指導原則要求。若持有人經過充分評估,減少研究批次數量,應同時提供理由充足的評估報告。指導原則對變更前樣品穩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確要求,企業可根據研究情況酌情提供。
問題3:中等變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穩定性數據,無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標不是每個時間點都進行考察,是否可以僅提供0月數據,不提供3個月的數據?
答:無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標可以選擇有代表性的時間點進行考察,應提供穩定性考察方案,明確無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標的考察時間點,并承諾穩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繼續進行,直至確定的有效期,并在年報中報告。
問題4:中等變更情形開展研究驗證工作時,溶出曲線對比需要幾條?變更后需檢測幾批樣品?
答:溶出曲線的對比一般指四條溶出曲線,且應包括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溶出度檢查介質。若產品不屬于BCS1類藥物,通常建議在多種介質中測定溶出曲線;若產品屬于BCS1類藥物,可僅進行標準介質中溶出曲線對比。
溶出度研究應對至少三批樣品進行檢測。
問題5:化學藥品固體制劑生產過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烘箱干燥變為流化床干燥,屬于哪類變更?
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制劑生產過程或生產工藝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如口服固體制劑由濕法制粒改變為干法制劑或相反變更,生產過程干燥方法從烘箱干燥變為流化床干燥或相反變更等,屬重大變更。
問題6:變更制劑原料藥供應商申請事項,需提供新產地原料藥的哪些證明性文件?
答:需提供新產地原料藥效期內的批準證明性文件(如注冊批件、再注冊批準通知書、與制劑共同審評審批結果截圖等)、生產證明性文件(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協議、購進憑證(如發票等)及出入廠檢驗報告等。
問題7:變更制劑原料藥供應商申請事項,若制劑有多個規格,是否對每個規格均進行研究?
答:參照ICH Q12相關要求,同品種多規格產品,若處方等比,可選擇有代表性的規格進行研究,并提供選擇的依據;若原輔料比例不一致,應對每個規格進行研究,或者進行充分的分析與風險評估,基于評估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規格進行研究。
問題8:變更制劑原料藥供應商申請事項,若制劑有多種內包材,是否對每種內包材產品均進行研究?
答:同品種多包材產品,應對每種包材進行研究。若僅對一種包材的產品進行研究,則應提供充分的分析與風險評估資料,證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無法提供評估資料,則應在備案表中備案的內容明確包材種類,表明本次變更原料藥供應商僅涉及該種包材產品。
問題9:化學藥品制劑增加原料藥供應商是否需要省藥檢所報告?
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采用變更后原料藥連續生產的三批制劑進行檢驗,應符合質量標準的規定。未明確要求需省所抽樣或企業送樣,可以提供企業自檢報告。
問題10:某化學藥品有多種內包材,或者多個規格;延長有效期,是否每種內包材、每個規格均進行研究?
答:同品種多內包材產品,需每種內包材均進行研究;若僅提供了一種內包材產品的數據,則表明僅延長該種內包材產品的有效期,應在備案表中備案的內容明確內包材種類。同品種多規格產品,可以每個規格均進行研究,也可以參考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進行多規格的穩定性研究設計。
問題11:變更原料藥的包裝裝量、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狀的變更,對變更研究工作和穩定性的要求如何?鋁聽窄口變為廣口、PE袋尺寸大了一號等情況對穩定性考察是否有要求?
答:參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變更原料藥的包裝裝量及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狀的變更,進行評估、研究和驗證。若上述變更是因為原料藥存在穩定性問題而進行的,應按照重大變更進行申報。
問題12:某化學藥品的注冊批件中有附條件審批的內容,要求對質量標準進行完善(如要求對基因毒性雜質進行研究控制)。企業進行了相關研究,可否按照變更注冊標準中新增檢驗項目進行備案?
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注冊標準的中等變更包括新增檢驗項目,但該變更不包括因安全性或質量可控性原因導致的增加檢驗項目。若注冊批件中要求對質量標準進行完善,申請人應在充分研究后向國家藥審中心提交補充申請。
問題13:企業根據國家局有關要求收集的不良反應,申報“補充完善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安全性信息” 是否可以報省局備案?
答:不可以。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修訂不良反應,如增加或刪減不良反應信息,修訂已知不良反應的發生頻率等按重大變更B類管理,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補充申請。
問題14:申報某變更事項的同時存在其他關聯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應在充分評估驗證的基礎上,明確變更分類,研究工作總體上應按照技術要求較高的變更類別進行,同時建議關注多項關聯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的疊加影響。若關聯變更為中等變更,可分別單獨向省局申請備案,也可關聯申報,并在備案申請表中的申請事項分類(第5項)將關聯變更的事項同時勾選,一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問題15:某制劑長期未生產,無變更前產品,無法對變更前后原料藥/制劑進行質量和穩定性對比,如何進行備案?
答:此種情況在實際中確實存在。指導原則中規定進行質量和穩定性對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評價變更前后產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應對變更前后原料藥和制劑進行對比研究;若因各種原因無變更前產品,也可采用變更前產品的歷史數據與變更后產品進行對比研究,但要求數據完整準確,且與變更后產品有可比性;若無變更前數據或數據不符合要求,首選采用參比制劑或原研品進行對比研究;若無參比制劑或原研品,也可與市售主流產品進行對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據;若無法開展對比研究,則應參考對新產品的要求進行研究申報。
問題16:省局備案類變更,在國家局網站查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實施?
答:根據國家局和省局有關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持有人按照備案資料要求提交資料進行備案,提交備案資料后即完成備案。對于備案類變更,持有人自備案完成后即可實施。
藥品監管部門發現持有人已實施的備案或報告類變更的研究和驗證結果不足以證明該變更科學、合理、風險可控,或者變更管理類別分類不當的,應當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類別重新提出申請,同時對已生產上市的藥品開展風險評估,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問題17:微小變更及備案類的變更如何與再注冊時的信息對接更新?
答:申報再注冊時,已完成相關變更申請的,提交年度報告或相關變更批準文件;申報再注冊時同時發生相關變更的,持有人應按要求進行變更研究,對研究結果進行充分分析,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按相關規定通過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年度報告實施各項變更。
問題18:省局備案類變更,在國家局網站查詢到已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實施?
答:依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 備案不是行政許可,持有人按照備案資料要求提交資料進行備案,提交備案資料后即完成備案,相關變更就可以實施。備案完成后,備案變更的有關信息將在5日內在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示。持有人可以自行查詢公示內容,涉及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信息變更的,公示內容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配合使用。
問題19:藥品說明書、標簽變更屬于重大變更事項的持有人如何申請?
答: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藥品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規定,屬于說明書、標簽重大變更事項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在實施變更前,向國家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及依據,在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相應變更。
問題20:屬于藥品說明書、標簽中等變更事項有哪些情形?
答:依照《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或批準信息變更說明書安全性信息,屬于中等變更。
中等變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要求統一修訂說明書。(包括使用“一致性評價”標識)。
2. 參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或列入《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并已在我國上市的參比制劑的最新版說明書,對化學藥品仿制藥或生物類似藥說明書中安全性信息進行的變更。安全性信息的變更包括:
(1)修訂不良反應。
(2)修訂禁忌或警告。
(3)修訂注意事項、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等內容。
(4)修訂藥品使用說明,包括用藥準備、配藥方法等,以優化藥品的安全使用。
3. 根據已批準的藥品說明書修改包裝標簽。
問題21:申請批準或備案類的藥品上市后變更,如涉及藥品說明書或標簽修訂的,如何申請?
答:申請批準或備案類的藥品上市后變更,如涉及藥品說明書或標簽修訂的,其說明書、標簽應一并申請,修訂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或變更備案日期為準,說明書和標簽無需另行再向省藥監局備案。
問題22:報告類的藥品上市后變更,如涉及藥品說明書或標簽修訂的,持有人如何處理?
答: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藥品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規定,持有人應建立藥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報告類的藥品上市后變更,如涉及藥品說明書或標簽修訂的,應按照體系要求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進行修訂,修訂日期以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記錄載明的日期為準,無需向省藥監局提交備案申請,相關變更納入年度報告。
問題23:某藥品申報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并已獲批,現準備對該品種的說明書和標簽中上市許可持有人信息進行修訂,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規定,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文件所做的變更,如更改藥品名稱或商品名稱等,屬于藥品說明書微小變更的情形。故持有人變更獲得批準后,可根據內部變更程序相應修訂說明書和標簽中上市許可持有人信息,無需向省藥監局提交備案申請,說明書修訂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為準,相關變更納入年度報告。
問題24:某產品變更有效期進行備案后,是否還需要進行修訂說明書、包裝標簽的備案?
答:不需要。根據化藥、中藥和生物制品上市后變更的申報資料要求,需同時提供修訂后的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樣稿及修訂說明,建議在備案表中備案的內容(第20項)參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長至xx月,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按規定同步修訂,無需重復備案。
問題25:企業申請生產場地變更,是否需要進行修訂說明書、包裝標簽的備案?已經完成備案,未同時寫明變更后說明書、標簽的,如何處理?
答:備案類變更申報資料中涉及修訂后說明書和標簽變更的,若已提交變更后文件及修訂說明,無需重復備案。建議在備案表中備案的內容(第20項)項下說明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按規定同步修訂。原備案時未注明的,可按微小變更管理。
問題26:藥品在同一個生產地址內由一個生產車間變更至另一車間,是否需要申報注冊事項變更?
答:需要。根據國家藥監局2021年1月份發布施行的《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等的規定,藥品生產場地變更指生產地址的改變或新增,或同一生產地址內的生產場地的新建、改建、擴建。目前藥品生產工藝信息表中藥品生產場地已經具體到車間和生產線,故藥品生產場地由一個生產車間變更(含增加)至另一車間,在同一車間內變更(含增加)生產線,車間(或生產線)的改建、擴建,均屬于變更藥品生產場地的注冊事項,需要進行相應的研究并申報。
問題27:化藥制劑生產工藝中次級包裝工藝(裝盒,裝說明書,裝箱和中包膜等)的非關鍵工藝參數變更是否需要備案?
答:化藥制劑生產工藝中次級包裝工藝(功能性包裝除外,如高阻隔性外袋等)的非關鍵工藝參數變更,一般只影響制劑次級包裝的外觀,對產品的質量沒有影響,不需要備案,按照GMP變更管理要求控制。
問題28:針對化藥制劑中等變更,按照已上市藥學變更指導原則要求進行商業批規模的驗證,其研究樣品符合GMP放行標準,在完成備案后是否可以上市銷售?
答:《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中明確“二十五、備案的法律意義是什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不存在許可類備案,《辦法》規定的備案均為告知性備案,由持有人對備案事項負主體責任。”因此,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與注冊證書一致的商業規模批次藥品,其生產過程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在完成備案后,符合產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上述批次藥品加強生產銷售管理和風險管理。
問題29:化藥制劑次級包裝批量變更是否需要按照藥學變更技術指導原則的批量變更事項進行注冊變更申報?
答:不需要備案,按照GMP變更管理要求控制。
問題30:根據企業內部需要,對化藥制劑內控標準進行更新,此類變更是否需要化藥制劑上市許可持有人申報藥品上市后變更?
答:持有人應開展研究驗證,評估內控標準的改變是否影響產品的質量控制水平。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若制訂更嚴格的質控標準(包括原料藥內控標準/制劑中間體內控標準或生產過程控制),以更好地控制藥品生產和保證藥品質量(因制劑生產過程中出現工藝缺陷或穩定性問題而進行的變更除外),按照微小變更在年報中報告;若變更質控標準(包括原料藥內控標準/制劑中間體內控標準或生產過程控制)的分析方法,但不降低制劑的質量控制水平,按照中等變更向省局備案。
問題31:變更制劑原料藥供應商申請事項(原料藥登記為A狀態),新的原料藥供應商的標準不同于當前標準,按照什么變更類別進行申報?
答:新的原料藥供應商的標準變更可能對制劑產生影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根據原料藥標準變更對制劑的影響大小確定變更類別??紤]到關聯變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則,研究工作總體上應按照技術要求較高的變更類別進行,同時建議關注多項關聯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的疊加影響。
問題32:某化藥注射劑變更輔料的供應商,屬于哪種變更?
答:《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于注射劑變更輔料的供應商未明確規定,僅列舉了普通口服固體制劑、口服緩釋/控釋制劑和腸溶制劑、非無菌半固體制劑,并規定其他劑型可參考列舉的三種劑型進行管理。持有人應基于對藥品的深刻理解,結合輔料的化學結構、純度以及在制劑中的用途等因素,參考指導原則列舉的三種劑型進行綜合評估研判,確定變更類別。在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基礎上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的,可按要求與省局進行溝通交流。
問題33:藥品標簽、說明書增加或變更注冊商標、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條形碼,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但應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相關要求。
問題34:產品延長有效期是否需要開展現場檢查?或者根據風險評估,固體制劑延長有效期是否需要開展現場檢查?
答:延長有效期是否需要開展現場核查,需要依風險進行評估。根據《陜西省藥品上市后變更備案管理工作細則》內容,對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持有人主體變更涉及品種以及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等各類變更,在開展現場檢查時,還應當抽取3批樣品送省藥檢院進行檢驗,其他無菌類產品可選擇代表性品種進行抽樣檢驗;對經評估不影響藥品質量的,納入日常監管以及監督抽樣計劃。
問題35:2025版藥典發布后,企業質量標準經對比評估,檢測方法和限度均沒有變化,只是在標準描述中涉及藥典版本的變化。此種情況應按照哪種變更類別進行申報?
答: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在不涉及檢驗方法、限度等的前提下,藥品質量標準中只涉及中國藥典版本的變更按照報告類變更管理。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36:變更制劑處方中的輔料 ,申請事項:某中/長鏈脂肪乳注射液變更輔料油酸鈉,在F型油酸鈉基礎上增加B型油酸鈉。經對比變更前后油酸鈉質量標準,鈉含量變更前為7.0%~8.2%,變更后為7.0%~8.5% (藥典標準為7.0%~8.5%),油酸含量變更前為≥84%,變更后為≥50%(藥典標準為≥50%)。企業擬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四、變更制劑處方中的輔料“變更輔料的技術等級”情形提出中等變更備案申請。答:油酸鈉在處方中作為助乳化劑,屬于關鍵輔料,其任何變更對脂肪乳劑質量都可能產生顯著影響。在F型油酸鈉基礎上增加B型油酸鈉,屬于輔料種類的變更,建議按重大變更提交補充申請,故不予備案。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37: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之日至實施之日期間,如提前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是否需要向省局提交備案申請?
答:2025年版《中國藥典》頒布之日至實施之日期間,可以執行原標準,也可以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并在說明書中予以注明,在藥品上市后監管(包括抽查檢驗等)時據此執行。提前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且標準內容無變化的,無需向省藥監局提交備案申請。
問題38:省內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的品種,哪些變更情形屬于藥品說明書、標簽的微小變更?
答:下列情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應按《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24號)等要求自行修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修訂日期以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記錄載明的日期為準,無需向省藥監局申請備案。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變更的:
原收載于歷版藥典、局(部)頒標準,現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的。
原執行藥品注冊標準或同時執行2020年版《中國藥典》標準和藥品注冊標準,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經與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開展對比研究工作后,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或同時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和藥品注冊標準的。
(2)因使用2025年版《中國藥典》載明的名稱而進行通用名稱修訂的。
(3)貯藏條件異于2025年版《中國藥典》收載品種的貯藏條件,經評估如維持原注冊標準貯藏條件的。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39:藥品包裝哪些情況不需要進行包裝備案?
答:情況一:執行《中國藥典》2025年版的品種,如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改變的,持有人按《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令”)要求自行調整說明書、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無需再進行備案,企業執行日期以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記錄載明的日期為準。
情況二:按照國家藥監局規范文件變更或修訂說明書標簽內容的(如按國家藥監局文件修訂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增加警示語,國家藥監局最新公布范本,國家藥品標準變更等),持有人依據國家藥監局規范性文件自行修改說明書標簽中相應內容,修訂日期應為規范文件的執行日期,無需再進行備案。
情況三:已按照24號令要求完成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備案核準后,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國家藥監局相關文件中均未要求備案的內容進行修改的,由持有人按24號令及其相關規定自行修改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無需向自治區藥監局提交備案申請,如藥品說明書標簽中增加或者修改電話和傳真號碼、企業網址等非藥品批準證明性文件核準內容的,按照藥品說明書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由持有人自行修改,無需再進行備案。
情況四:持有人應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和有關規定,在藥品說明書或標簽上注明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等信息。僅新增【上市許可持有人】項相關信息的,如持有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主體的,由持有人自行修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上述內容,說明書修改日期在歷次修改的時間后自行列出,無需向自治區藥監局申請備案,相關修訂情況后續應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
情況五:已按照24號令要求完成說明書標簽備案核準的,僅涉及藥品的包裝標簽顏色、圖案、注冊商標、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的尺寸變更、對包裝標簽文字在說明書范圍內的變更以及變更防偽標識條碼、增加電子監管碼、二維碼等,持有人可按照藥品說明書標簽管理相關規定自行修改,無需再進行備案。
問題40:我公司是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因缺乏大型檢驗儀器設備,需要將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黃曲霉毒素等特殊檢驗項目委托檢驗,《中國藥典》2025年版2025年10月份開始執行,但自治區內大部分曾取得《中國藥典》2020年版藥品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CMA證書在有效期內),不能再申請《中國藥典》2025年版相應方法的資質認定,但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已做相應能力確認驗證),我公司能否將這些項目委托上述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版)中藥飲片附錄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將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黃曲霉毒素等特殊檢驗項目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2025年版《中國藥典》正式實施后,請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問題41:2025版《中國藥典》實施后,如果執行標準有變化,是否需要按要求變更?
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應對照2020版《中國藥典》和2025版《中國藥典》變化清單,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進行充分研究、驗證和評估,按相應變更類別批準、備案后實施或者報告。
問題42:2025版《中國藥典》實施后,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改變的,需要重新備案嗎?答:自治區范圍內藥品執行《中國藥典》2025版的品種,如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改變的,持有人按《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要求自行調整說明書、標簽中【執行標準】項內容,修改日期以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記錄載明的日期為準,無需向自治區藥監局申請備案。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43:小容量注射劑包裝盒,是否可以在包裝盒上增加“本品未授權互聯網銷售 謹防假冒”字樣,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以下變更,持有人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藥品生產過程中的中等變更;(二)藥品包裝標簽內容的變更;(三)藥品分包裝;(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備案的其他變更。
問題44:已上市化學藥品在包裝及說明書上增加商標,變更說明書不涉及技術審評的企業聯系方式信息需不需要省局備案?
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更新持有人的聯系信息屬于微小變更?!端幤纷怨芾磙k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藥品包裝標簽內容的變更,持有人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問題45:已上市化學藥品延長效期與增加一致性評價標識能否一起備案? 根據2021年2月CDE發布的《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第十項第(一)條,已上市化學藥品延長效期屬于中等變更。 根據根據《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100號)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2020年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公布)第七十九條,增加一致性評價標識需進行備案。兩項事項能否一起備案。如不能,應以哪個為先?答: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備案屬于告知性備案,持有人按照備案資料要求提交資料進行備案,提交資料后即完成備案。不同變更的備案時間安排,持有人可結合自身產品研究驗證進展合理安排。若仍需進一步進行溝通,可撥打藥品注冊處電話(55526917)咨詢。
問題46:一藥品從公司A轉到公司B,公司B作為新的持有人,是否需要對標簽、說明書單獨進行備案?答:根據《已上市化藥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微小變更的情形包括根據國家藥監局批準文件所做的變更,此類變更需同時對包裝標簽進行相應修訂。此類變更不需要經過審評審批或備案。
問題47:已獲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上市藥品,計劃增加不同中盒包裝,應該走哪個流程?答:藥品上市后的變更管理應結合品種的劑型特點和具體變更情況進行評估,持有人可就藥品注冊事項變更的具體情況咨詢藥品注冊處,聯系電話55526917。
問題48:根據《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境內責任人管理暫行規定》,對于生產日期早于2025年7月1日的、非首次進口的境外藥品,是否需要在藥品說明書中載明境內責任人信息?具體進口時間是否會對此產生影響?(例如,生產日期早于2025年7月1日而進口日期晚于2025年7月1日)答: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要求,境外生產藥品變更的備案、報告等管理由國家藥監局負責。關于境外生產藥品說明書相關變更,建議咨詢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問題49:化學原料藥增加包裝規格,是按照中等變更進行備案嗎?申報資料包括哪些?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改變不涉及技術審評的藥品注冊證書(含原料藥批準通知書)載明事項,屬于國家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事項。
問題50:《中國藥典》和《北京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同時收載的品種,監督抽檢時按照哪個標準進行檢測:一個中藥飲片品種,以“檀香”為例,《中國藥典》和《北京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同時收載。單位按照《北京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進行加工生產銷售。銷售到陜西,如果遇到市場監督抽檢時;監管單位按照什么標準進行檢測?是按照企業執行標準《北京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還是按照《中國藥典》?
答:1.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標準管理辦法》的公告(2023年第86號),第第三十八條 國家藥品標準已收載的品種及規格涉及的省級中藥標準,自國家藥品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2.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明確藥品檢驗中標準適用問題的函》(藥監綜藥管函〔2022〕652號)中的要求“除組織抽檢的藥品監管部門做出特殊要求外,在藥品抽檢工作中,藥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所抽檢藥品生產時執行的國家藥品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并出具載明檢驗結論的檢驗報告書。當相關藥品按照經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生產,且該標準高于國家藥品標準的,相關檢驗項目的檢驗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關注。
問題51:生姜是否有中藥飲片標準? 25版中國藥典中生姜為新鮮生姜嫩枝,新鮮嫩枝怎么炮制成中藥飲片,如何保存?醫療機構使用生姜(非藥品批發企業來源)是否判定為非法使用中藥材?
答: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生姜飲片炮制規范執行現行版《中國藥典》生姜品種正文項下單列的“飲片”部分。根據2025版《中國藥典》生姜品種正文規定,生姜藥材基原為姜科植物姜Zingiber officinale Rosc.的新鮮根莖,生姜飲片的貯藏方法為置陰涼潮濕處,或埋入濕砂內,防凍。 醫療機構作為藥品使用單位,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問題52:某藥品原收載于2020年版《中國藥典》,現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執行標準】項文字內容變更,如何履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程序?
答:企業可按微小變更提交報告,無需再向省藥監局申請備案。
問題53:某藥品原執行“2020年版《中國藥典》,其中含量測定項執行藥品注冊標準YBZ00152017”,經與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開展對比研究工作后,擬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其中含量測定項執行藥品注冊標準YBZ00152017”,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執行標準】項文字內容變更,如何履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程序?
答:企業可按微小變更提交報告,無需再向省藥監局申請備案。
問題54:某藥品原執行藥品注冊標準YBH00142016,經與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開展對比研究工作后,擬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其中有關物質項執行YBH00142016”,僅涉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執行標準】項文字內容變更,如何履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程序?
答:企業可按微小變更提交報告,無需再向省藥監局申請備案。
問題55:某藥品2025年6月變更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獲得批準,擬按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內容修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相關內容的,如何履行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程序?
答:企業按照《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等法規要求自行修訂,同時按微小變更提交報告,無需再向省藥監局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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