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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8-20 20:58
醫療器械上市必經的臨床試驗中,受試者是關鍵。他們的選擇與保護,關乎試驗的科學性與倫理性。
成為受試者并非人人皆可,“誰來參與”也絕非隨機或簡單自愿即可。其背后蘊含著一套嚴謹、精密且充滿人文關懷的篩選邏輯。
受試者的選擇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對受試者的要求并非隨意設定,而是基于科學性和安全性考慮,通過嚴格的"準入標準"(即入選標準、排除標準)篩選合適的參與者,在年齡、健康狀況、認知能力,弱勢群體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篩選邏輯的核心在于控制變量。
通過設定嚴格的入選標準(如特定年齡、疾病分期、基線指標)和排除標準(如患有其他嚴重疾病、正在使用干擾性藥物、過敏體質、孕婦/哺乳期婦女、近期參與其他試驗等),最大程度排除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斷的“噪音”,確保觀察到的效果盡可能歸因于試驗器械本身。
在保證科學嚴謹的前提下,試驗設計、篩選邏輯也需考慮試驗器械的特性,目標患者群體的多樣性(如年齡、性別、種族等,在合理范圍內),以使研究結果更具外推性,未來能惠及更廣泛人群。
年齡要求
成年人(18周歲及以上)是大多數臨床試驗的主要參與者,特殊情況下可納入未成年人,比如兒科器械的臨床試驗,但需獲得監護人知情同意。老年受試者需額外評估其健康狀況與試驗風險的平衡。
健康狀況
受試者必須患有器械擬治療的特定疾病或處于特定健康狀態。
需符合試驗方案中明確的疾病診斷標準,一般排除孕期或哺乳期婦女(除非試驗專門針對這類人群)。重要器官功能需滿足試驗安全性要求,比如肝腎功能不全。
特殊人群
弱勢群體:特指那些相對更容易受到脅迫、不當影響或額外傷害,或自主決策能力受限的人群。(比如無法拒絕參與,無法知情同意,自由經濟受限等等,弱勢群體并不是固定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他們可能因自身狀況更容易受到研究風險的傷害。他們的參與需要研究者、倫理委員會給予額外的保護措施和特別審慎的考量。
舉例一些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常見的弱勢群體(包括但不限于):
1、兒童與未成年人
原因:心智發育不成熟,無法完全理解研究的復雜性、風險和潛在獲益;容易屈從于父母、醫生或權威人物的意愿。
保護:通常需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 兒童本人的知情同意(根據年齡和理解能力)。研究必須與兒童健康需求直接相關,且風險最小化或在特定條件下被允許。
2、認知或精神障礙患者
原因: 可能因疾病(如嚴重癡呆、精神分裂癥急性期、嚴重智力低下)而喪失或嚴重削弱理解信息、理性判斷或表達意愿的能力。
保護: 必須評估其決策能力。若無能力,需獲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知情同意。研究應與其狀況直接相關,且風險極低或有潛在直接獲益。
3、孕婦、胎兒及哺乳期婦女
原因: 涉及兩個或以上生命體(母親和胎兒/嬰兒),風險具有雙重性;孕婦可能因擔憂胎兒健康而承受額外壓力或做出非理性決定。
保護: 除非研究直接針對孕婦或胎兒的健康需求,且無法通過非孕婦研究獲得,否則通常限制納入。需嚴格評估對母親和胎兒/嬰兒的風險與獲益。需獲得孕婦本人充分知情同意(若涉及胎兒,有時需父親同意)。
4、囚犯
原因: 處于被監禁環境,自由受限,可能因希望獲得某種特權(如更好的醫療、減刑機會)或懼怕懲罰而無法真正自愿參與;隱私受限。
保護: 納入限制非常嚴格。研究必須與囚犯特殊健康需求(如監獄高發疾病)高度相關。需有額外保障確保自愿性,防止脅迫。
5、經濟或教育劣勢人群
原因: 極度貧困者可能因微薄報酬或承諾的免費醫療服務而被迫參與,忽視風險;教育水平低下者可能難以理解復雜的試驗信息。
保護: 強調知情同意過程的可理解性(使用通俗語言、輔助工具);報酬/補償必須合理且不能構成不當誘導;確保他們理解有自由退出的權利且不影響其應得的常規醫療。
6、重癥或絕癥患者(在某些情況下)
原因: 可能因絕望或缺乏有效治療手段而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最后希望”),高估潛在獲益、低估風險;身體虛弱可能增加風險。
保護: 充分告知現有治療選擇、試驗的不確定性及真實風險;特別強調退出權;確保其決定非出于絕望,而是基于理解;獲益-風險評估必須格外謹慎。
只有當試驗無法在非弱勢群體中進行時,才考慮納入弱勢群體。并且必須確保試驗對弱勢群體有直接健康受益的可能性,確保參與決定是真正自愿、充分知情的,避免剝削或脅迫。
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并非絕對禁止他們參與,但必須通過更嚴格的倫理審查、專門的知情同意程序、額外的保障措施。
來源:醫械鐵鍋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