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25-08-13 19:24
消毒產品命名規范主要依據《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和《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通用要求》(GB 38598-2020),具體要求如下:
一、命名結構
產品名稱順序為:商標名(或品牌名)+ 型號(消毒器械)+ 通用名 + 屬性名。
商標名:已注冊商標標注“××®”,申請中商標標注“××™”,無注冊商標標注“××牌”。
通用名:準確反映產品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功能,不得暗示治療作用。
屬性名:表明產品客觀形態(如消毒液、消毒凝膠、消毒噴霧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稱。
型號(僅限消毒器械):體現產品特點(如材質、體積、容量等)。
二、禁止使用的內容
虛假、夸大或絕對化詞語(如“特效”“高效”“廣譜”等)。
已批準的藥品名。
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表示型號除外)。
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地方方言或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三、特殊情況說明
多用途或多有效成分的消毒劑、抗(抑)菌制劑,可簡化為“商標名+屬性名”。
進口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對應,優先采用意譯。
同一配方不同劑型的產品,需標明不同屬性名。
四、合規示例:
消毒劑:××牌75%酒精消毒液
消毒器械:××™ CGC-5G型臭氧發生器
抗(抑)菌劑:××®口腔抑菌噴劑
五、注意事項
產品名稱需在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等材料中保持一致,且不得標注與藥品混淆的內容。若命名不規范,可能面臨整改或罰款。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