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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7-14 15:41
【問】為持續推進智慧認可服務,提高認可服務質量,機構申請校準實驗室認可前,是否應先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答】依據CNAS-EL15: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條款2.7要求,校準實驗室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以及各行業、部委等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要求。依據EL15中3.2e)要求,校準實驗室需提交符合相關計量法規的證明材料。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即計量標準考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設立的行政許可,校準實驗室應向屬地計量行政部門查詢當地對計量建標的要求,確認是否需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以確保符合計量法的要求。
根據2021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施強制檢定。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為三年,自2021年10月23日決定施行之日起算。根據202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此期限延長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
上述6個試點城市在該決定范圍內的校準實驗室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上述6市之外區域的校準實驗室應向所屬計量行政部門確認是否需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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