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25-06-28 11:01
在歐盟醫療器械法規(MDR,EU 2017/745)框架下,"等同性"(Equivalence)是制造商在臨床評估中可依賴的重要路徑之一。然而,隨著MDR的實施,等同性認定的標準變得更加嚴格和復雜。本文將全面剖析MDR中關于等同性的核心要求,從法規基礎到實操細節,幫助您深入理解這一關鍵概念。
一、等同性的基本概念與MDR框架
1.1 什么是等同性?
在醫療器械領域,等同性指的是通過證明目標器械與已上市器械在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征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從而可以借助已上市器械的臨床數據來支持目標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評估。這種方法可以避免重復進行耗時長、成本高的臨床試驗。
1.2 MDR對等同性的新要求
相比之前的醫療器械指令(MDD),MDR對等同性的要求顯著提高:
·更嚴格的相似性標準:要求技術、生物和臨床三方面的特征必須全面評估
·更明確的科學論證:需要提供充分的科學依據證明無臨床意義上的差異
·更嚴格的數據訪問要求:制造商必須能夠充分獲取等同器械的技術文檔
·更詳細的文檔要求:需要在臨床評估報告(CER)中詳細記錄等同性論證
1.3 等同性的法規基礎
MDR中多個條款涉及等同性要求,主要包括:
·Article 2(48):定義了臨床數據可以來源于等同器械
·Article 61(4)&(5):規定了III類和植入式器械使用等同性路徑的特殊要求
·Annex XIV Part A(3):詳細說明了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征的比較標準
·MDCG 2020-5:提供了等同性評估的具體指南
二、等同性的三大核心
MDR要求從三個維度全面評估器械的等同性,任何一方面的重大差異都可能導致等同性論證失敗。
2.1 技術等同性
技術特征是最基礎的比較維度,MDR Annex XIV Part A(3)規定:
"技術方面:器械具有相似的設計;在相似的使用條件下使用;具有相似的規格和性能,包括物理化學特性,如能量強度、拉伸強度、粘度、表面特性、波長和軟件算法;在相關情況下使用相似的部署方法;具有相似的操作原理和關鍵性能要求。"
2.1.1 技術等同性的具體要求
1.相似的設計:整體設計理念和架構應相似,但不要求完全相同
2.相似的使用條件:包括使用環境、操作流程等
3.相似的物理化學特性:比如能量強度、拉伸強度等關鍵參數
4.相似的軟件算法:MDR特別強調了軟件算法的重要性
2.1.2 技術等同性的常見問題
·軟件差異:對于依賴軟件的器械,算法原理必須相似,但不要求代碼相同
·材料差異:即使材料不同,只要不影響關鍵性能也可接受
·部署方法:特別是對于植入式器械,部署技術的差異可能影響安全性
2.1.3 MDCG指南的特別說明
MDCG 2020-5指出,MDR將MedDev 2.7/1中的"相同使用條件"改為"相似使用條件",但這不意味著要求降低,而是更強調無臨床意義上的差異。
2.2 生物等同性
生物相容性是醫療器械安全性的核心,MDR規定:
"生物方面:器械使用相同的材料或物質,與相同的人體組織或體液接觸,接觸種類和時間相似,并且具有相似的物質釋放特性,包括降解產物和可浸出物。"
2.2.1 生物等同性的關鍵點
1.相同的接觸材料:與人體接觸的材料必須相同
2.相同的接觸組織/體液:接觸的人體部位必須相同
3.相似的接觸時間和釋放特性:包括降解產物和可浸出物
2.2.2 與MDD要求的差異
·取消了"完整皮膚接觸"例外:MDD允許與完整皮膚接觸的器械使用相似材料,MDR取消了這一例外
·更嚴格的釋放特性要求:需要考慮降解產物和可浸出物的影響
2.2.3 特殊情況處理
對于材料"相同"但釋放特性僅"相似"的情況,MDCG解釋稱這考慮了加工工藝和使用環境可能帶來的微小變化,只要不影響安全性即可接受。
2.3 臨床等同性
臨床特征是最終決定因素,MDR要求:
"臨床方面:器械用于相同的臨床病癥或用途,包括相似的疾病嚴重程度和階段,在身體的相同部位使用,用于相似的人群,包括年齡、解剖學和生理學方面;具有相同類型的用戶;就特定預期用途而言,具有相似的預期臨床效果的關鍵性能。"
2.3.1 臨床等同性的要素
1.相同的臨床適應癥:治療相同的疾病或癥狀
2.相似的疾病階段和嚴重程度
3.相同的解剖部位
4.相似的患者人群:年齡、性別、生理特征等
5.相同的使用者類型:專業醫護人員或普通用戶
6.相似的臨床效果
2.3.2 臨床等同性的評估重點
·用戶能力考量:MDR新增了對使用者類型的明確要求
·臨床效果可比性:關鍵性能指標應相似。
三、不同類別器械的等同性要求
MDR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器械設定了不同的等同性要求,特別是對高風險器械有更嚴格的規定。
3.1 III類和植入式器械的特殊要求
3.1.1 同制造商情況
當制造商對自家III類/植入式器械申請等同性時,需滿足:
1.有效的CE證書:可以是MDD、AIMDD或MDR證書
2.最新的臨床評估:NB可能要求審查等同器械的CER
3.有利的風險-收益比:等同器械不應有新的安全隱患
3.1.2 不同制造商情況
當引用其他制造商的III類/植入式器械數據時,要求更嚴格:
1.僅接受MDR認證器械:不再接受MDD/AIMDD證書
2.完整的合同協議:必須確保對技術文檔的持續完全訪問權
3.PMCF要求:必須包含上市后研究計劃
3.1.3 合同要求
不同制造商間的合同必須包含:
·明確允許對技術文檔的完全和持續訪問
·雙方正式簽署
·適當的日期
3.2 IIa/IIb類非植入式器械的要求
對于中低風險器械,要求相對寬松:
1.接受MDD或MDR證書:等同器械可以是在歐盟已上市產品
2.披露監管狀態:需說明等同器械的認證情況
3.數據充分性:需證明有足夠數據訪問權限
3.3 特殊類型器械的限制
3.3.1 含藥器械
MDR明確規定:
·含藥器械與非藥械不能等同:如肝素涂層導管與普通導管不能建立等同性
·藥物部分不能單獨等同:器械中的藥物成分不能與單獨藥物建立等同
3.3.2 系統器械
在極特殊情況下,單個器械可與系統中的組件建立等同性,但必須滿足:
1.同一法律制造商
2.系統當前已上市
3.完全滿足三大等同性標準
4.系統組件間無相互影響
5.不適用于高風險植入式器械
3.3.3 無醫療目的器械(Annex XVI)
這類器械不能與醫療用途器械建立等同性,但可考慮:
1.進行臨床試驗
2.依賴"類似醫療器械"的數據
3.仍需證明性能和安全性的可比性
四、等同性論證的科學方法與文檔要求
4.1 科學論證方法
4.1.1 差異的可接受性
MDR允許存在某些差異,但必須:
1.明確定義所有差異
2.提供科學論證說明無臨床安全性或性能影響
3.支持性證據可來自:
Ø制造商的臨床前數據
Ø科學文獻
Ø通用規范
Ø協調標準
4.1.2 修改器械的特殊考量
對于改進型器械,需特別注意:
1.修改目的:如為改進安全性,需論證不引入新風險
2.上市后跟蹤:III類和植入式器械必須進行PMCF研究
3.累積變化評估:多代產品需評估所有變化的綜合影響
4.2 多代產品的等同性挑戰
當產品經歷多代演變時常見問題:
1.臨床數據代際歸屬不清:需明確哪代產品產生了臨床數據
2.累積變化評估不足:多次小修改可能使產品實質上不同
3.技術過時風險:早期數據可能不符合當前技術水平
MDCG特別警告"弗蘭肯斯坦方法"——拼湊不同器械的部分特征來論證等同性是不可接受的。
4.3 臨床數據的有效性與評估
4.3.1 有效臨床數據的定義
根據Article 2(48),臨床數據必須來自:
1.目標器械的臨床試驗
2.等同器械的臨床試驗或科學文獻研究
3.同行評議文獻中的臨床經驗報告
4.上市后監測的臨床相關信息
4.3.2 數據評估流程
1.確認數據符合定義
2.提供全部數據(包括有利和不利結果)
3.進行嚴格評價與分析
4.3.3 類似器械數據的使用
"類似器械"(Similar Devices)不同于"等同器械",其數據不能直接用于等同性論證,但可用于:
1.風險識別
2.技術水平評估
3.設計特征分析
4.臨床研究設計參考
對于成熟技術(WET),類似器械數據可輔助確認符合通用安全性能要求(GSPRs)。
4.4 文檔要求與MDCG 2020-5表格
4.4.1 CER中的等同性記錄
臨床評估報告(CER)中必須包含:
1.明確識別的等同器械
2.使用MDCG 2020-5 Annex I表格系統比較特征
3.差異識別與科學論證
4.數據訪問證明
4.4.2 MDCG表格的應用
MDCG 2020-5提供的表格模板應包括:
1.技術特征比較
2.生物特征比較
3.臨床特征比較
4.差異總結
5.科學論證
五、等同性路徑的常見誤區與挑戰
5.1 常見誤區
1.認為等同性可免除臨床評估:實際上等同性只是臨床評估的一種方法
2.忽視數據訪問要求:特別是對III類器械需合同保證持續訪問
3.低估文檔要求:缺乏系統記錄和科學論證
4.混淆"相似"與"等同":類似器械不能直接作為等同器械
5.2 主要挑戰
1.III類器械的數據獲取:不同制造商間技術文檔共享的商業敏感性
2.多代產品的復雜性:長期演變產品的等同性論證困難
3.軟件器械的特殊性:算法原理相似性判斷的主觀性
4.NB審查的嚴格性:公告機構對等同性論證的詳細審查
5.3 歐杰客戶中最常見的錯誤:
·多代產品未明確哪代有臨床數據。
·過度依賴臨床前數據但又缺乏關鍵性能和臨床安全或益處邏輯關系的科學論證。
六、實施建議與最佳實踐
6.1 系統化等同性論證流程
1.早期規劃:在研發初期就考慮等同性策略
2.全面比較:嚴格按三大維度系統比較
3.差距分析:識別并記錄所有差異
4.科學論證:對每個差異提供充分論證
5.文檔管理:完整保存所有支持性證據
6.2 與公告機構的有效溝通
1.提前咨詢:特別是對高風險或復雜情況
2.透明披露:主動說明所有已知限制和不確定性
6.3 持續合規管理
1.合同維護:確保數據訪問權的持續有效
2.更新機制:跟蹤等同器械的變更和更新
3.PMCF執行:按計劃實施上市后臨床跟蹤
七、未來展望與總結
隨著MDR實施的深入,等同性路徑的應用將面臨更多實踐檢驗。特別是對于人工智能醫療軟件、新型生物材料等創新產品,傳統的等同性評估方法可能需要調整。
總結MDR等同性路徑的關鍵要點:
1.全面比較:技術、生物、臨床缺一不可
2.科學論證:差異必須有充分依據
3.數據保障:確保對等同器械數據的充分訪問
4.文檔完整:系統記錄比較結果和論證過程
5.風險適配:不同類別器械要求不同
等同性路徑作為MDR框架下的重要工具,合理應用可顯著降低合規成本,但必須建立在科學、系統和透明的評估基礎上。制造商應投入必要資源,建立專業的臨床評估團隊,低風險器械雖然無需獲取等同器械技術文件的訪問權限,但是為了獲取充分的數據以證明等同性,可能需要對等同器械樣品進行必要的送檢、分析和驗證,確保等同性論證經得起嚴格審查。
通過本文的詳細解析,希望能幫助醫療器械行業同仁更好地理解和應用MDR下的等同性路徑,推動高質量醫療器械的高效合規。
來源:歐杰MDR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