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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24-12-09 19:29
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歐盟 REACH 附件 XVII 限制清單中第 63 條目鉛及其化合物的第 15 條限制條款正式生效,即由聚氯乙烯(PVC)制成的產(chǎn)品,如果鉛的重量濃度等于或大于 0.1%,將被禁止使用。
限制條款背景
2023 年 5 月,歐盟委員會修訂了 REACH 附件 XVII 對于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條款:
15. Shall not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or used in articles produced from polymers or copolymers of vinyl chloride (‘PVC’), if the concentration of lead is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0,1 % by weight of the PVC material.
16. Paragraph 15 shall apply with effect from 29 November 2024.
盡管早在 2015 年,歐洲工業(yè)就已經(jīng)自愿不再使用鉛作為 PVC 中穩(wěn)定劑,但這一限制條款的正式生效加強了所有 PVC 產(chǎn)品的安全標準,并且也將限制鉛在進口產(chǎn)品和回收材料中的使用。
鉛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有毒物質(zhì),不僅會影響兒童神經(jīng)系統(tǒng)的發(fā)育,增加患慢性腎病和高血壓的風險,而且它對水生生物也有很強的毒性。
這一限制將從應用層面避免消費者與鉛直接接觸,促進了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過渡緩沖期
對于回收的 PVC 物品中的含鉛限制,歐盟也給與了一定的過渡緩沖期:
含有回收軟質(zhì) PVC 的物品,過渡期到 2025 年 5 月 28 日。
含有回收硬質(zhì) PVC 的特定 PVC 物品,過渡期到 2033 年 5 月 28 日。
回收硬質(zhì) PVC 的含鉛量必須小于 1.5%,且新生產(chǎn)的 PVC 或其他材料,覆蓋在該回收硬質(zhì) PVC 覆蓋層中含鉛量必須小于 0.1%,特定 PVC 物品指的是:
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土建工程,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但條件是回收 PVC 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chǎn)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觸,不包括維修。例如,電纜管道);
用于室內(nèi)建筑的型材和板材,條件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qū)域的整個表面是用新生產(chǎn)的 PVC 或其他材料生產(chǎn)的;
多層管道(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的管道),條件是:回收 PVC 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chǎn)的 PVC 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配件,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管的配件。
且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從以上 a 到 d 提到的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zhì) PVC 只能用于生產(chǎn)這些類別的新物品。
對于含有回收硬質(zhì) PVC 且含鉛量等于或大于 0.1% 的 PVC 物品,在投放市場之前,其供應商應確保這些物品明顯清晰且不可磨滅地標有“含鉛 ≥0.1%”的聲明。若不能在物品上標記的,應當標記在其包裝上。
另外,對于含有回收硬質(zhì) PVC 的 PVC 物品,其供應商應根據(jù)要求向國家執(zhí)法部門提交書面證據(jù)(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內(nèi)容證明的證書),以證實關于這些物品中 PVC 回收的來源。對于進口物品中 PVC 的回收來源,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fā)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內(nèi)容同等證明的證書。
鉛酸電池中的 PVC-二氧化硅隔板,過渡期到 2033 年 5 月 28 日。
而下列指令和法規(guī)所涵蓋的物品不適用該限制條款: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guī)(EC) No 1935/2004;
歐盟 RoHS 指令 2011/65/EU;
歐盟包裝指令 94/62/EC;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寫在最后
PVC 作為世界上產(chǎn)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之一,在建筑材料、工業(yè)制品、日用品、電線電纜等產(chǎn)業(yè)均有廣泛的應用。
瑞歐科技提醒相關企業(yè)再次審查自己的輸歐 PVC 產(chǎn)品是否符合新的限制條款,并及時做好產(chǎn)品合規(guī)應對措施。
來源:杭州瑞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