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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1-28 09:14
【問】當中藥制劑質量標準質控項目較少時,如無含量測定項等,延長有效期應如何開展研究?
【答】如果藥品質量標準不能較好地反映藥品質量,對于藥品質量的可控性低,僅依據藥品標準難以評估穩定性考察期間藥品質量的變化情況的,應根據中藥制劑特點,開展質量及藥品標準研究工作,選擇合適的考察指標及檢測方法,如增加相關有效/活性成份或指標成份的含量測定項,對新建分析方法進行全面的方法學驗證,并在穩定性試驗期間考察新增項目。
【問】藥品延長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樣品的長期穩定性考察數據,是否必須為連續三批?
【答】藥品有效期延長一般建議采用連續三批上市生產規模的藥品。如非采用連續三批上市生產規模的樣品,應提供充分理由證明其合理性。
【問】化學藥品延長有效期,涉及多種包裝材質或包裝規格,是否每種包裝材質、包裝規格均要求進行穩定性考察研究?
【答】涉及不同包裝材質的藥品延長有效期,需要對每種包裝材質進行研究。涉及同一包裝材質的不同包裝規格,通常制劑的每一種包裝規格均應進行穩定性研究,如經評估認為可行,也可參考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進行多包裝規格的穩定性研究設計,如括號法或矩陣法穩定性試驗設計等。
來源:浙江省藥品化妝品審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