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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3-12-25 15:37
剛剛,核查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ICH Q7 原料藥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指南問答》中文翻譯稿意見的通知,內容如下:
ICHQ7原料藥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指南問答
現行版本
2015年6月10日
為了促進Q7指南的實施,ICH專家制定了一系列問答:
Q7問答文件歷史
編號 |
歷史 |
日期 |
Q7問答 |
ICH指導委員會批準第四階段版本 |
2015年6月10日 |
參考文獻
以下文件發布于www.ich.org
ICH E2E 藥物警戒計劃 2004年11月
ICH Q1A(R2) 新原料藥和制劑的穩定性試驗 2003年02月
ICH Q5A 來源于人或動物細胞系的生物技術產品的病毒安全性評價 1999年09月
ICH Q5B 源自重組DNA技術的蛋白質產品的表達載體分析 2005年11月
ICH Q5D 用于生產生物技術/生物產品的細胞底物的起源和特征描述 1997年07月
ICH Q6B 質量標準:生物技術/生物產品的檢驗程序和可接收標準 1999年03月
ICH Q7 原料藥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指南 2000年11月
ICH Q8(R2) 藥品研發 2009年08月
第一部分:“藥品研發” 2006年11月
第二部分:“藥品研發附件” 2008年11月
ICH Q9 質量風險管理和ICH Q9簡報 2005年11月
ICH Q10 藥品質量體系 2008年06月
ICH Q-IWG ICH Q8/Q9/Q10培訓材料 2010年11月
ICH Q11 原料藥開發和生產 201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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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1
1.總則---范圍.............................................................. 2
2.質量管理................................................................. 2
3.人員..................................................................... 3
4.廠房和設施---控制........................................................ 3
5.工藝設備---清潔.......................................................... 4
6.文件和記錄............................................................... 6
7.物料管理................................................................. 7
8.生產和過程控制........................................................... 8
9.原料藥和中間體的包裝和貼簽.............................................. 9
10.貯存和發運.............................................................. 9
11.實驗室管理............................................................. 10
12.驗證................................................................... 11
13.變更控制............................................................... 12
14.物料的拒絕放行和再使用................................................. 12
15.投訴和召回............................................................. 13
16.受托生產商(包括實驗室).............................................. 13
17.代理商、中間商、貿易商、經銷商、分包裝商和重新貼簽方.................. 14
18.細胞培養/發酵生產原料藥專用指南....................................... 15
19.臨床試驗用原料藥....................................................... 16
20.術語................................................................... 16
21.附錄:問答涉及的ICH Q7章節........................................... 17
前言
自ICHQ7指南發布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對某些章節部分內容進行澄清的需求。本問答文件旨在回應這些需求。
無論實施何種生產活動,均應整體閱讀ICH Q7文件,以便全面理解各章節之間的聯系,確保原料藥供應鏈的所有環節,包括發運,實施適當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本文附錄中的表格,列出了每個問答與ICHQ7相應章節,以及與其他ICH質量指南之間的關聯。
ICH特此對PIC/S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謝。PIC/S篩選并審核了自Q7實施以來在培訓課程中收集的相關問答,并將其審核的結果轉交給ICHQ7專家工作組討論和成文。還有一些問題是在ICH調查中收到的回復。PIC/S作為相關方,對本文的制訂做出了貢獻。
ICH Q7應與ICH Q11(參見原料藥起始物料的定義;參見ICH Q8(R2)第II部分),質量風險管理(ICH Q9)和藥品質量體系(ICHQ10)中對研發和生產給出的原則結合使用。無論藥品研發和生產中使用何種方法,均應采用ICHQ7所述的GMP原則。
ICHQ7還描述了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第19章),以及細胞培養/發酵生產原料藥(第18章)的GMP原則。
Q7問答
1.總則---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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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1 |
2015年6月 |
ICHQ7的GMP內容可否用于“原料藥的起始物料”之前的生產步驟,即表1中未標記為灰色的步驟? |
ICHQ7不適用于原料藥的起始物料引入前的步驟,但期望原料藥起始物料生產有相適應的控制水平【ICH Q7,第1.3章節】。 通常情況下,“原料藥的起始物料”由申請人在注冊申報時定義,并由藥品監管機構在審評過程中進行批準。對于不同來源的“原料藥的起始物料”,參見另外的指南【ICH Q11,第5章節】,主細胞庫參見【ICH Q5B和ICHQ5D】。 |
1.2 |
2015年6月 |
ICHQ7適用于將其它物質加入原料藥的生產步驟嗎(例如,加入使原料藥穩定的物質)? |
如果一個混合物在某國家/區域注冊時是作為一種原料藥在藥品中使用,則ICH Q7適用于這些混合物的生產【ICHQ7,第1.2和20章節---參見原料藥定義】。 |
2.質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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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2.1 |
2015年6月 |
“獨立于生產部門的質量管理部門”是什么意思? |
“獨立”一詞意在防止利益沖突,保證與質量相關的決定能在組織結構內以公正的立場作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作出最終決定(例如,批放行決定)的人員不應承擔生產活動的職責【ICHQ7,第2.13章節】。 |
2.2 |
2015年6月 |
ICH Q7是否期望質量管理部門進行原料藥放行檢測? |
盡管質量管理部門具有原料藥放行的職責,包括對檢測過程和結果的監督,但是ICH Q7并未具體描述由誰來執行檢測。在ICHQ7術語中【ICHQ7,第20章節】,“質量控制”指的是某些活動,而不是組織結構。 例如,與檢測和放行相關的質量職責,參見【ICHQ7,第2.13、2.22和11.12章節】。不管是誰來執行檢測,均應遵守適當的實驗室管理【ICHQ7,第11.10和16.10章節】。 |
2.3 |
2015年6月 |
質量管理部門以外的部門是否可以承擔原料和中間體的放行職責? |
可以。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放行或拒絕放行原料、中間體、包裝和標簽材料的系統。該職責不可以轉授【ICHQ7,第2.22(2)章節】。只要該系統的總體職責和監管還保持由質量管理部門執行,由質量管理部門建立的系統可以允許“其他部門”來放行原料和中間體(在生產商控制范圍之外使用的中間體除外)【ICHQ7,第2.22(1)章節】。 |
2.4 |
2015年6月 |
ICHQ7是否期望由質量管理部門來取樣? |
不。ICH Q7并未專門說明應該由誰來取樣【ICHQ7,第2.22章節】。但是,質量管理部門具有審核和批準取樣計劃【ICHQ7,第11.12章節】和程序的職責。取樣應該由經過充分培訓的人員執行【ICH Q7,第3.10章節】,并應按【ICHQ7,第6.52章節】進行適當記錄。 |
2.5 |
2015年6月 |
產品質量回顧應該按什么頻次執行? |
產品質量回顧通常期望每年進行一次。根據生產情況和階段性生產周期對回顧周期進行調整時,應有充分的理由。即使在評估周期內沒有生產,質量回顧還是應該按【ICHQ7第2.50章節】執行,包括穩定性、退貨、投訴和召回。 例如,一個產品質量回顧的周期可以多于或少于12個月,這個時間段取決于產品階段性生產周期的時長【ICH Q7,第2.50章節;ICHQ10,第2.6章節】。 |
2.6 |
2015年6月 |
產品質量回顧中對結果的回顧是否要包括趨勢分析? |
趨勢分析通常是產品質量回顧中確認工藝一致性的重要部分【ICHQ7,第2.50和2.51章節】。【ICHQ9附錄I.9】給出了部分可用的工具。 |
3.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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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3.1 |
2015年6月 |
【ICHQ7第3.12章節】中要求“定期評估培訓效果”的目的是什么? |
【ICHQ7第3.12章節】中的“定期評估培訓效果”是指應該有體系來評估人員是否持續具備完成其工作任務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資質,是否需要提高培訓頻次、安排更多或新的培訓,再培訓是否滿足最新要求。 |
3.2 |
2015年6月 |
ICHQ7是否期望聘用顧問,企業是否可以將部分任務和/或職責委派給顧問? |
ICH Q7并未期望企業聘用顧問。顧問可以執行所委派的任務和/或提供建議。但是,原料藥質量的主要職責不能委托給顧問【ICH Q10,第2.7章節,ICHQ7第2.2和3.3章節】。 |
4.廠房和設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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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4.1 |
2015年6月 |
什么情況下期望使用專用生產區域? |
ICHQ7期望生產高致敏性藥物,如青霉素類和頭孢類藥物,應采用專用生產區域,因為這些藥物在其它產品中的痕量殘留都可能引起患者風險(如青霉素過敏患者的過敏性休克)【ICHQ7,第4.40章節】。 對于感染性或高活性或高毒性物質,應當使用基于風險的方法來確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其中可能包括經過驗證的滅活、清潔方法和/或專用生產區【ICHQ7,第4.41章節】。 ICHQ7沒有對高活性或高毒性進行定義,通常經對研發期間收集的相關動物和人體數據進行評估決定。在活性或毒性評估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內容包括職業暴露限度(OEL)、允許日暴露量(PDE)、可接受日暴露量(ADE)、毒性關注閾值(TTC)、無可見不良反應水平(NOAEL)【ICHS指南,ICH E2E,第2.1.1章節】,以及交叉污染的后果【ICHQ9,第4.3章節】。 |
4.2 |
2015年6月 |
建立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時,質量風險管理可以應用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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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污染,廠房、設施和控制策略的設計應采用質量風險管理【ICH Q9,附錄II.4】的原則,同時考慮所需處理或生產的原料、中間體和/或原料藥的藥理/毒性/化學/生物特性。 適當的控制措施【ICHQ7,第4.42章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監測系統對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檢查非常重要。 |
5.工藝設備---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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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5.1 |
2015年6月 |
對于專用設備,在清潔有效性確認中使用“目測清潔”是否可接受(即無需專屬的分析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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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視檢查的能力,并有充分的清潔研究支持性數據(例如,分析檢測來證明清潔有效性)時,對專用設備采用“目測清潔”是可能被接受的【ICHQ7,第12.76章節】。應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例如,時間或批次),防止污染物(如降解產物、微生物)的累積和殘留,使其不會對原料藥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ICHQ7,第5.23和12.7章節】。 |
5.2 |
2015年6月 |
專用設備還要規定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嗎? |
要。無論設備是否專用,均期望規定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并且要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防止污染物的累積和殘留。清潔的間隔可以根據生產批次、產品更換情況、時長等確定。【ICHQ7,第5.22、5.23、5.24、5.25和8.50章節】。 應基于對工藝/反應/降解情況的理解,同時考慮溶解性、效價、毒性等,建立清潔間隔和可接受標準。建立可接受標準并不表示一定要在每次清潔后取樣和檢測。【ICH Q7,第5.21章節】期望對設備進行目視檢查確認清潔。通過驗證數據證明清潔有效后,應以適宜的時間間隔監測清潔有效性。【ICH Q7,第12.76章節】 |
5.3 |
2015年6月 |
是否期望在清潔驗證時確認設備清潔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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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15年6月 |
是否期望階段性生產周期在清潔驗證中進行說明? |
是的。清潔驗證章節【ICHQ7,第12.7章節】沒有特意說明階段性生產周期情況。但是在【ICH Q7,第5.23和8.50章節】里期望設備按適當的時間間隔進行清潔(例如,時間或批次數)以防止污染物的累積及帶入后續產品和批次中對原料藥的質量造成不良影響。時間間隔應在清潔驗證時確認。 |
5.5 |
2015年6月 |
更換品種時,是否需要同時采用目視檢查和分析測試來確認設備是清潔的? |
清潔驗證確認清潔工藝是有效的。在清潔驗證期間,應當使用目視檢查和分析測試的方法來確認清潔的有效性【ICHQ7,第12.72至12.75章節】。清潔工藝驗證后,更換產品時對設備清潔情況的常規監測應包括目視檢查【ICH Q7,第12.76章節】。應通過一定頻次的分析測試來確認經驗證的清潔工藝持續有效,該頻率應由原料藥生產商采用基于風險的方法來決定。尚未經過驗證的清潔工藝,目視檢查和分析測試都是需要的。 |
6.文件和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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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6.1 |
2015年6月 |
在【ICHQ7,第6.13章節】“記錄應至少保存至該批全部發運后三年”中的“全部發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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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復驗期的原料藥,【ICHQ7,第6.13章節】要求所有生產、檢驗和發運記錄應至少保存至該批“全部發運”后三年,全部發運的意思是整批原料藥由原料藥生產商轉移至供應鏈的下家。 如果原料藥經由代理商、中間商、貿易商、經銷商、分包裝商和重新貼簽方【ICHQ7,第17章節】處理,“全部發運”指其收到的該批原料藥發運完畢。 ICHQ7的目的是在原料藥在可能的市場流通期間保留這些記錄,以便于在發生問題和/或產品投訴時進行調查。根據ICHQ7編寫時行業認可的實踐,未預期到生產商會設定長于3年的復驗期。盡管如此,ICHQ7在這個章節使用“至少3年”涵蓋了更長的記錄保留時間,這與GMP基本原則和/或區域性要求一致,即在整個市場銷售期間保留記錄。 良好的行業實踐是原料藥的記錄在其制劑產品市場銷售期間予以保留。 |
6.2 |
2015年6月 |
批號是否需要連續? |
不需要。【ICHQ7,第6.51章節】僅要求批生產記錄必須對應一個唯一的批號或識別編號。 |
6.3 |
2015年6月 |
應該由誰負責發放批生產記錄? |
【ICHQ7,第2.3章節】沒有指明應由誰來負責發放批生產記錄【ICHQ7,第6.5章節】,僅要求建立書面發放程序,并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ICH Q7,第2.21章節】。 |
7.物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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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7.1 |
2015年6月 |
【ICHQ7,第7.20章節和7.24章節】的短語“組容器”的含義是否相同? |
短語“組容器”應結合具體上下文理解。容器組是指多個容器由供應商采用物理方式進行保護(例如,纏膜托盤等),通常是為了便于運輸和計數。【ICH Q7,第7.20章節】提及的是對進廠物料在接收至待驗之前進行目視檢查。 【ICHQ7,第7.24章節】里,“組容器(批次)”中還含有“批次”一詞,因為這部分講的是需要對進廠物料建立批追溯性。 |
7.2 |
2015年6月 |
關于物料供應商評估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
【ICHQ7,第7.11、7.12和7.31章節】從不同方面對物料供應商評估作出了要求,包括貿易商,如適用。 【ICHQ7,第7.12章節】要求物料應當按標準從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的供應商處采購【ICHQ7,第7.31章節】。供應商批準前,應基于風險對其進行評估【ICHQ9,附錄II.5;ICH Q7,第7.31章節】。對被列為“關鍵”物料的供應商需要進行更為充分的評估【ICHQ7,第7.11章節】。 |
7.3 |
2015年6月 |
【ICHQ7,第7.31章節】中合格供應商確認需要做對物料進行“全檢”是什么意思? |
“全檢”應包括原料使用者在其官方注冊文件里載明的所有檢測項目。 如果不需要注冊,則全檢應包括物料使用者制定的正式書面質量標準里的所有分析項目【ICHQ7,第7.31章節】。原料供應商的檢驗報告(CoA)不一定與用戶的質量標準一致。 |
7.4 |
2015年6月 |
對供應商進行評估時是否需要進行現場審計? |
現場審計不是必須的,但是現場審計在供應商評估中可以作為一個有用的工具。通過對提供的物料或服務進行風險評估,建立現場審計策略,并對供應商持續評估工作進行管理【ICH Q7,第7.11和7.31章節】。 |
7.5 |
2015年6月 |
哪些類別的檢測項目可以作為鑒別檢測? |
對于生產用物料,鑒別檢測和相關方法應根據藥典各論對應部分、經批準的注冊文件或內部質量標準(包括方法/分析程序)中的描述進行【ICHQ7,第7.30章節】。如適用,鑒別檢測應考慮使用有判別能力的檢測方法。對標簽或物料進行目檢是不足夠的,【ICHQ7,第7.32章節】所述情形除外。 |
7.6 |
2015年6月 |
是否可以延長原料的有效期或復驗期?如何確定能夠延長的時間? |
原料藥生產商使用的原料的生產和貼簽不在ICH Q7的范疇中。因此,ICHQ7定義的復驗期和有效期并不嚴格適用于原料,原料供應商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規定。【ICHQ7,第20章節】術語所定義的有效期只適用于原料藥。 原料藥生產商可以基于科學和風險的論證(例如,對原料屬性、檢測和穩定性的理解)進行重新評估【ICHQ7,第7.5章節】,使用超過“有效期”或“復驗期”的原料。類似的論證也可以用于延長物料需進行再評估的周期。原料藥生產商負責保證原料使用時符合其預定用途。 |
8.生產和過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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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8.1 |
2015年6月 |
同一階段性生產周期內第一批次收率的范圍與后續批次是否可以不同? |
可以。工藝規程/主生產記錄中可以定義不同的收率范圍【ICHQ7,第8.14章節】,并進行說明【ICHQ7,第6.41章節】。例如,連續生產多批同一物料(階段性生產)時,第一批可能會有部分物料殘留在設備中,導致第一批收率偏低,而后續批次收率升高。 |
8.2 |
2015年6月 |
【ICHQ7,第8.41章節】“擬混合產品(每批)的適當質量標準”是何含義? |
原則是不得將不合格批次與其他批次混合【ICH Q7,第8.41章節】。【ICHQ7,第8.40章節】對混合進行了定義。在單批中間體和/或原料藥混合前,應證明其符合注冊質量標準。在中間體和/或原料藥不需要提交注冊資料的情況下,則應證明符合放行標準。 |
9.原料藥和中間體的包裝和貼簽沒有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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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貯存和發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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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0.1 |
2015年6月 |
“在企業控制下,待驗中的原料藥和中間體可移交給本企業的其他部門,……”是何含義?是否適用于受托生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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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當質量管理部門放行后,原料藥和中間體方可發運給第三方。待驗中的原料藥和中間體經質量控制部門授權,或者進行必要的控制措施并記錄后,可移交給同一企業的另一部門。”【ICHQ7,第10.20章節】第二句描述的情形不屬于發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待檢物料轉移(并不放行)給另一部門。該部門可在同一場地、不同場地(同一企業)或者受托生產商場地(見下文最后一段)。 待驗中進行轉移的目的是讓檢測和運輸同時進行。根據【ICH Q7,第2.22章節】要求完成所有檢測、質量審核,并由質量管理部門放行之前,待驗中轉移的物料不能用于進一步加工。 ICHQ7中待驗物料轉移的條款,適用于企業需要快速將原料藥或中間體從一個部門轉移至另一部門,并且其物料管理體系可以防止物料在放行前被使用的情形。需要待驗中轉移的情況包括特殊的供應鏈要求(例如,貨架期很短)、物料檢測需要很長時間(例如,微生物檢測等)。 按照【ICHQ10,第2.7章節】的要求進行監督,包括【ICHQ7,第16.12章節】所述的書面協議,以及適當的持續控制時,受托生產商可視為“企業控制下的部門”。雙方均有責任來清楚地論述和記錄未放行的中間體或原料藥需轉移,采取適當的控制以免在全面放行前物料被使用。對轉移尚未放行的中間體或原料藥進行論述和記錄,并采取適當控制措施以避免物料在放行前被使用是雙方共同的責任。 |
11.實驗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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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1.1 |
2015年6月 |
從植物或動物組織提取的原料藥,其雜質有哪些要求【ICHQ7,第11.2章節】? |
如果原料藥是從植物或動物組織中提取的,則該提取物的所有組分(共存組分)都可視為原料藥的一部分。因此,一般不需要提交與生產工藝有關的雜質檔案(但是工藝中使用的溶劑等除外)。 對所有源自植物或動物的原料藥,均應針對可能引入污染物的來源(例如,殺蟲劑、霉菌毒素、病毒、除草劑、元素雜質和有問題的生物物種),基于風險評估來建立檢驗方法和限度。 對于植物或動物來源的物料經進一步加工制成化學定義下的原料藥,除原料藥以外的所有組分均應視為雜質。在這種情形下,原料藥生產商需要建立雜質檔案,同時原料藥放行質量標準需要包括雜質限度。 所有情況下,原料藥生產商都有責任建立原料藥批放行標準,以確保原料藥的安全和質量,且符合適用的法規、藥典和地區要求【ICHQ7,第11.21章節和ICH Q9、ICHQ11】。 |
11.2 |
2015年6月 |
如果原料藥的檢驗方法變更,進行中的穩定性試驗應使用哪個方法? |
企業應論證并決定使用哪個方法。所有用于穩定性研究的檢驗方法【ICH Q1A】均應在使用前驗證,并能夠顯示質量變化趨勢【ICHQ7,第11.51章節】。 應記錄所有穩定性檢驗方法的變更。穩定性試驗進行中出現的變更應進行評估,并根據當地對于批準后變更的要求確定是否需要申報【ICH Q7,第13.11章節】。 |
11.3 |
2015年6月 |
什么情況下原料藥生產商可以延長原料藥的復驗期【ICH Q7,第11.6章節】? |
復驗期的目的是保證原料藥仍適于其用途。原料藥生產商可以基于科學和長期穩定性結果,以及標示條件下貯存的特定批次的檢驗結果,延長該批次的復驗期。在某些地區,延長該批次的復驗期可能需要獲得監管機構的批準。如果原料藥生產商計劃變更(即延長)某個原料藥后續批次的復驗期,應進行充分的穩定性試驗來支持該變更,并根據當地法規要求在變更申報中提交新的復驗期和支持性數據。 |
11.4 |
2015年6月 |
在【ICHQ7,第11.71章節】中的每一批原料藥的留樣應留存至該批全部發運完后三年的“全部發運完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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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發運完后”是指該批所有原料藥由原料藥生產商全部發運給供應鏈的下一客戶。應注意,上述要求也適用于所有進行原料藥物理加工或重新包裝的各方【ICHQ7,第20章節—參見“生產”的定義】。 ICHQ7的目的是在原料藥在可能的市場流通期間保留樣品,以便對任何問題和/或產品投訴進行調查。根據ICHQ7編寫時行業認可的實踐,未預期到生產商會設定長于3年的復驗期。GMP的基本原則是要在物料可能的市場流通期間保存留樣。例如,如果一個企業設定5年復驗期,而原料藥在生產后立刻全部發運完,這里并不是說5年復驗期未滿就可以銷毀留樣。 |
11.5 |
2015年6月 |
為什么ICHQ7允許對留樣使用“比上市包裝保護性更好的”包裝系統【ICHQ7,11.72章節】? |
與穩定性樣品不同,留樣的目的不是為了代表市場流通批質量,而是為了將來對原料藥批初始質量進行評估(例如,評估假藥的可能性等)。因此,留樣可以使用更好保持原料藥原始狀態的包裝(和條件)。 |
12. 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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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2.1 |
2015年6月 |
生命周期方法是否適用于ICHQ7管理原料藥的工藝驗證? |
是的。ICHQ7并不排斥生命周期方法【ICH Q7,第12.10章節和ICH Q10、ICH Q11】。 |
12.2 |
2015年6月 |
是否可以僅根據一個工藝偏差放寬工藝參數的范圍? |
不可以。但是工藝偏差調查中所獲得的信息可以用于支持工藝參數范圍的放寬。一般還需要額外的工作和研究來充分證明在放寬的工藝參數范圍內能持續生產出滿足必要質量要求的原料藥【ICH Q7,第2.16、12.11和13.13章節】。 |
12.3 |
2015年6月 |
變更原料藥起始物料的來源是否需要額外的工藝驗證研究來支持? |
任何原料藥起始物料的變更均應評估其對原料藥生產工藝和原料藥質量結果的影響【ICH Q7,第7.14章節】。如果原料藥起始物料的變更被確定為重大變更,則有可能需要對原料藥生產工藝進行更多的驗證研究。在大多數情形下,不同來源的起始物料需要進行驗證,除非有合理理由【ICHQ7,第12.1和13.13章節】。 |
12.4 |
2015年6月 |
回顧性驗證是否仍可接受? |
自ICHQ7發布之日后引入的工藝,一般要求進行前驗證。 作為例外,對于在ICHQ7實施之前既有成熟產品,回顧性驗證可以接受【ICHQ7,第12.44章節】。 如與監管機構交流中將之前被定義為非關鍵步驟重新確定為關鍵步驟,可制訂一份方案,對數據進行回顧性分析,并承諾進行同步驗證或前驗證。 不管是哪種驗證類型,質量體系應確認工藝的持續穩健性(例如,產品質量回顧)。 |
13.變更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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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3.1 |
2015年6月 |
原料藥生產相關的變更,應該由誰負責通知制劑生產商? |
供應鏈中的各方均有責任將相關質量或法規變更的信息傳遞給供應鏈中的下一客戶。其目的是讓信息及時沿供應鏈傳遞至制劑生產商【ICH Q7,第13.17和17.60章節】。 |
14.物料的拒絕放行和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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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4.1 |
2015年6月 |
不合格物料應該采用物理和安全隔離的方式貯存嗎? |
ICH Q7并未明確要求采用物理和安全隔離。【ICH Q7,第4.14和10.11章節】均包括了使用可替代的控制系統來貯存不合格物料的條款。 不管使用何種控制系統,其目的都是防止無意和未經授權地使用不合格物料【ICHQ7,第7.44、10.11和14.1章節】。 |
14.2 |
2015年6月 |
在ICH Q7中有效期的定義是否不允許對過效期的原料藥進行重新加工或返工? |
根據定義,超過有效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ICHQ7里這個定義的原意是超過效期的原料藥不應該用于制劑的生產。 如果原料藥生產商具有所有相關GMP歷史文件,以及返工或再加工后的穩定性數據,對超過效期的原料藥進行返工【ICHQ7,第14.2章節】或重新加工【ICHQ7,第14.3章節】有可能被接受。除了考慮GMP因素外,可能還要考慮超出ICH Q7范疇的注冊/申報問題。 |
14.3 |
2015年6月 |
從母液中回收物料是否需要進行驗證? |
看情況。從母液中回收物料是一個工藝過程,其驗證需求應像其它工藝步驟一樣【ICH Q7,第14.40章節】進行評估。從任何工藝步驟的母液中回收物料,都必須控制在預定的標準內以保證原料藥符合其質量標準,如果該回收步驟被定義為關鍵步驟,則應該進行驗證。例如,從母液中回收原料藥就會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工藝步驟,需要進行驗證【ICHQ7,第12.11、12.12、14.41、14.43和20章節—參見術語中對“關鍵”、“物料”、“母液”和“驗證”的定義】。 |
15.投訴和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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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5.1 |
2015年6月 |
如果原料藥放行后,屬于同一企業的另一個實體發現其有質量缺陷,是不是可以不用原料藥生產商投訴程序操作處理? |
可以。當原料藥放行用于后續使用后,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均應根據原料藥生產商的客戶投訴系統或其他相當的系統(即,不符合、偏差等)進行調查和處理【ICHQ7,第15.10到15.12章節】。如果使用相當的系統,缺陷分類應明確缺陷是在原料藥被生產場地放行后發現的。 |
15.2 |
2015年6月 |
因質量原因,原料藥生產場地要求從同企業另一個場地退回貨物是否必須記錄為“召回”? |
如果整批物料都處于企業的直接控制下,未對外銷售或使用,可以不用記錄為“召回”。在原料藥生產場地的質量體系中,必須明確該退貨是由原料藥生產場地發起的,并在質量體系趨勢報告和產品質量回顧里明確【ICHQ7,第2.50、15.13和15.14章節】。 |
16.受托生產商(包括實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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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6.1 |
2015年6月 |
ICH Q7是否限制受托生產商的獨立質量管理部門履行【ICHQ7,第2.22章節】中描述的主要職責? |
不。第2.2章節的原意是明確獨立于企業其他部門的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例如批記錄審核、對不符合情形進行回顧和調查、取樣、檢測、中間體或原料藥的放行或拒絕放行等)。 受托生產商應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ICHQ7,第2.2章節】中定義的職責。 鑒于委托生產的復雜性,雙方的GMP責任應在書面協議中詳細規定【ICH Q7,第16.12章節】。但是,原料藥質量的總體職責不能轉授。 |
16.2 |
2015年6月 |
ICH Q7適用于哪些委托活動? |
在ICH Q7中,委托生產是一種外包活動。“外包活動”一詞在【ICHQ10,第2.7章節,術語】中有定義和描述,與【ICHQ7,第16章節】中 “受托生產商”的描述一致。 ICHQ7將“生產”定義為“原料藥的物料接收、生產過程、包裝、重新包裝、貼簽、重新貼簽、質量控制、放行、貯存、發運在內的所有操作及相關控制”。 “相關控制”包括所有支持生產所必須的活動和服務(例如維護、校準等)。ICH Q7適用于原生產商的所有活動,或代表原生產商的企業的所有活動。 |
16.3 |
2015年6月 |
【ICHQ7,第16.14章節】中的“允許分包”是什么意思? |
【ICHQ7,第16.14章節】中的分包是指受托方將特定的活動再次外包給另一方(第三方)。只有在經批準的書面合同【ICHQ7,第16.12章節】中有明確規定時才允許分包。如【ICHQ7,第16.14章節】描述,即使允許分包,也必須在分包活動發生前得到初始委托方的批準。 |
17.代理商、中間商、貿易商、經銷商、分包裝商和重新貼簽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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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7.1 |
2015年6月 |
ICHQ7中的“代理商、中間商、貿易商、經銷商、分包裝商和重新貼簽方”是什么意思? |
無論這些名詞在不同地區指的是什么,ICHQ7適用于從原料藥/中間體原生產企業到制劑生產商供應鏈中的各方,以保持供應鏈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透明性【ICHQ7,第17.1章節】。 |
17.2 |
2015年6月 |
原料藥經銷商是否可以外包生產步驟? |
不可以。如果經銷商【ICHQ7,第17.1章節】將原料藥的生產步驟分包出去(例如干燥、微粉化、粉碎或過篩),那么經銷商就變成了生產商,需要全面遵循ICHQ7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按【ICHQ7,第16.12章節】要求,合同雙方之間應當有經批準的書面合同或正式協議,詳細規定各方的責任。此外,這些外包的生產步驟必須在注冊文件、申報文件或當地要求的相關文件中進行闡述。 |
17.3 |
2015年6月 |
替換含原生產商信息的原始標簽是否可以接受? |
根據【ICHQ7,第20章節】中的定義,任何重新貼簽的操作均被認為是生產操作,且應在適當的GMP控制下進行【ICHQ7,第17.40章節】。經合理論證,生產商包括分包裝商和重新貼簽方可以替換原始標簽。新的標簽應包括【ICHQ7,第9.42和9.43章節】中要求的信息。但是,經銷商不可以去除原始標簽,只能增加標簽。原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必須提供給消費者【ICHQ7,第17.61章節】。總之,需確保供應鏈的可追溯性【ICH Q7,第17.2章節】。 |
17.4 |
2015年6月 |
原料藥檢驗報告(CoA)上的原生產企業應該寫誰? |
檢驗報告(CoA)上應該寫明原生產企業,以支持整個供應鏈的可追溯性【ICH Q7,第11.4和17.6章節】。 原生產企業應該是從事原料藥/中間體最終精制的企業。從事原料藥后續物理加工(例如干燥、微粉化、粉碎、過篩)的企業不能作為原生產企業。應當有所有真實可信的檢驗報告,包括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報告【ICHQ7,第17.20章節】。 |
18.細胞培養/發酵生產原料藥專用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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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8.1 |
2015年6月 |
ICHQ7是否要求對生物/生物技術產品的病毒去除/病毒滅活步驟進行驗證? |
是的。根據【ICHQ7,第18.51章節】,病毒滅活/去除步驟在某些工藝中屬于關鍵步驟(例如,來源于人和動物的細胞系)【ICHQ5A,第1章節】。應根據【ICHQ5A、Q5D和Q6B】建立驗證參數。 鑒于污染的可能性【ICH Q5A,第2.B章節】,病毒滅活研究應在獨立且特定的小規模實驗室里進行【ICHQ11,第7.2章節】,而不應在用于臨床或商業化生產的設施里進行。 |
18.2 |
2015年6月 |
【ICHQ7,第18.14和18.2章節】是否適用于傳統發酵和生物技術? |
對于“傳統發酵”,【ICHQ7,第18.14章節】中“……本指南涵蓋了從細胞庫中取得生產用細胞開始的細胞培養/發酵過程”是指“傳統發酵”,而不是“生物技術發酵/細胞培養”。雖然整個ICHQ7指南并不適用于傳統發酵工藝引入細胞之前的步驟,如【ICH Q7,第1.3章節】表1所示,但應對細胞庫建立適當的GMP控制。 對于“生物技術發酵/細胞培養”,因為ICH Q7始于工作細胞庫的維護【ICH Q7,第1.3章節】的表1,所以【ICH Q7,第18.2章節】的“細胞庫維護和記錄保存”適用于生物技術發酵/細胞培養。雖然對生物技術產品來說,整個ICHQ7指南并不適用于工作細胞庫維護之前的部分,但應對細胞庫建立適當的GMP控制。同時參見【ICH Q5B和ICHQ5D】。 |
19.臨床試驗用原料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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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19.1 |
2015年6月 |
臨床前和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可以用相同的設備生產嗎? |
可以。只要在ICHQ7規定的GMP條件下操作即可,包括建立有效的清潔方法、安全的殘留限度和適當的污染控制措施【ICHQ7,第19.3章節】。 |
20.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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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批準日期 |
問 |
答 |
20.1 |
2015年6月 |
“偏差”和“不符合”是同義詞嗎? |
不是。但是他們具有相關性。ICH Q7中的“偏差”指的是“與已批準的指令或既定標準的偏離”,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對物料質量產生影響。“不符合”是指物料的檢測結果不符合那些對物料質量會產生影響的規定標準【ICHQ7,第2.50、14.30和20章節】。 |
來源:核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