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相關問題
問題1:對于不同批次的樣品檢測結果(假設方法為HPLC),如何判斷是檢測誤差還是真實差異?舉個例子:HPLC測定含量,第一批次為98.6%,第二批次99.2%,第三批次101.2%,這種到底是檢測誤差導致的,還是這三批有真實差異呢?
答:不同批次或同一批次不同時間的檢測結果,是工藝和分析部門經常存在異議的地方,比如工藝驗證三批之間以及穩定性考察不同時間點數據的差異。
不同批次的樣品,如若只有一組檢測數據,除非數據明顯偏離以往批次數據,否則一般不好判斷是樣品自身含量異常或波動還是檢測原因導致的批間數據差異。
不知這是原料藥還是制劑以及其標準限度范圍是多少?假如是制劑,含量范圍多數是90~110%,這種差異已經很小了。
以含量為例,一般認為HPLC有2%誤差,但是實際上需要結合品種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理論含量是100%,一次測定是98%,一次是102%,雖說都在理論含量2%以內,但是如若是同一批樣品(均勻且穩定),那么檢測有可能存在問題。
問題2:臨床用樣品有效期延長的話,可以用外推法嗎?還有就是臨床樣品穩定性設計可以用括號法或者矩陣法嗎?
答:都是可以的。
問題3:企業的分析儀器電腦windows賬號,是每個人都有嗎?還是共享的windows賬號?有法規要求嗎?
答:1.需要分級管理;2.沒有法規;3.最佳實踐;4.一般情況不要共用賬號,避免額外挑戰。
問題4:如果一批膠囊生產出來是20萬粒,但是想分成兩種包裝規格去包裝,一個包裝規格包掉12萬粒,另一個包裝包掉8萬粒,這樣會導致其中一個包裝規格不足10萬粒,這樣可以嗎?究其根本問題,是我不理解10萬的批量要求指的是這一批膠囊的批量,還是每種包裝規格都要滿足10萬粒?
答:是一批的批量。
問題5:臨床試驗樣品有在研發實驗室檢測放行的嗎?
答:I期和II期參照GMP管理即可,無需完全符合,到III期盡可能符合。
早期臨床樣品,研發實驗室檢測放行是可以的。早期分析方法也未經過全驗證和轉移,車間也無法檢驗和保證檢驗的準確性。前提是研發實驗室的質量體系需要滿足藥品研發的要求。生產符合GMP就可以,參考GMP控制理念。
問題6:IND階段,制劑的輔料分析方法一般要做確認或者驗證嗎?
答:不需要,我們是做鑒別和微生物等部分項目。
問題7:大家有做過熔融同時分解的產品嗎?目前在研究的一個原料藥,2020CP標準中是熔融同時分解,查詢了2019版標準操作規程,個論中說明是熔融同時分解的產品,測定熔點時的升溫速率應為2.5-3.0℃/min。目前按照3.0℃/min升溫速率測定時,自研產品超過限度;2.0℃/min升溫速率測定時,熔點現在合格范圍內。測定時拿中檢院對照品做對比了,結果一致。從現象觀察來看未觀察到熔融同時分解。這種情況能否按照常規樣品測定?
答:破壞了晶格,化合物變得不穩定,我們也有產品是這樣,看能量上,除了有晶格能,還會有破壞化學鍵的能量,同時可能會有異常的減重。原料藥的分解溫度和相變的融熔溫度一樣,或者相變的融熔溫度高于分解溫度。固體變液體過程的溫度需求,達到了物料分解的溫度。本質原因是說物料的晶格能大于化學鍵之間的解離能?
問題8:同一個品種,普通固體制劑,原料藥的效期有規定要比制劑的效期長嗎?
答:沒有這個規定。
問題9:preIND以母公司申請的,IND能以子公司名義遞交嗎?研發都是委托開發的?
答:是可以的,但是前面的資料申請人都是寫的母公司了,最好簽訂一個轉讓協議,包括開發、母公司、子公司三方。
問題10:現在國內做BE的仿制藥上市申報的時候需要交數據管理報告和統計分析報告嗎?
答:需要。
問題11:創新藥新靶點產品已有1家獲得IND批準,第2-3家申請IND時候,可以不申請Pre-IND,直接遞交IND嗎?
答:是否開PIND與其他公司無關,在于自己的風險評估。但新靶點還是最好PIND。
問題12:我們一個品種的臨床樣品需要分包裝,生產商生產出來的樣品大包,在第3方GMP車間按照臨床使用分包裝(主要是為了受試者方便),請問這種情況下,第3方需要放行全檢么?穩定性放樣由誰做呢?
答:片劑需要放行的。穩定性誰做都可以。
問題13:輔料授權使用書上的給藥途徑是指輔料廠家登記的給藥途徑還是我們擬申報制劑的給藥途徑?我們有一個輔料的授權使用書上寫的給藥途徑為口服,代理商說他們只登記了口服給藥途徑,但我們擬申報制劑的給藥途徑是注射,請問各位老師,這樣有影響嗎?
答:說明函自己寫清楚就行,供應商提供的是口服途徑的,你們自己會精制輔料
NDA相關問題
問題14:對于NDA申報中間體的穩定性考察時長、批次量,是否有相關指導原則的支持?
答:沒有,可以簡單一些,但需要有代表性。
問題15:在NDA申報填寫研制情況申請表的時候,如果這個項目前期在其他國家以規格A和規格B做了1-3期臨床,現在在中國以規格C做了橋接臨床,那么研制情況申請表中藥品研制批次應該寫哪些批次啊?
答:考慮兩點:
1.需要弄清楚哪些臨床研究數據會用于中國的NDA申報,然后反追溯哪些臨床批次用于這些臨床研究,這些批次應該包括進去。
2.哪些研發批次會用于原料藥和制劑工藝和質量標準的支持,也包括進去
問題16:想問下NDA階段,API分析方法驗證,是否必須得中試批或工藝驗證批;不知能代表典型工藝的研發實驗室級別是否可以進行分析方法的驗證(主要考慮到時間緊,所以想提前啟動)
答:方法驗證通常有代表性的批次即可。
問題17:增加規格,可以在原規格審評期間,提交補充申請的吧?另外,如果新增規格還需要開展一個小的臨床試驗(無法備案),那么這個補充申請批件,是不是就是一個臨床批件?
答:你這個規格是為NDA服務嗎?如果是,藥學研究(工藝驗證+穩定性),臨床研究和NDA申報規格都不同步,甚至都沒有納入對應的臨床注冊研究,CDE從哪個角度接受這個補充申請?如果不是,一般都是考慮上市后,研究充分,規格等效,再補充申請。
問題18:新藥發補時,如果涉及到一些工藝或者質量標準變化,那發補資料M1部分的研制情況信息表和生產情況信息表是否需要重新更新遞交?
答:如果涉及到二次核查,是有可能需要交生產工藝信息表和研制情況信息表。
問題19:請問1類化藥API驗證批,可以在同一生產地址的不同車間完成驗證么?比如前三步在車間a,后面幾步在車間b。
答:可以的,這是比較常見的生產類型。
問題20:國內申報,工藝驗證批次的處方、生產工藝需要和擬定的商業化生產保持一致,這個規定,具體的法規處出是哪里呢?
答:《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完成支持藥品上市注冊的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準備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按照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關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