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注冊人、備案人企業是否需要設定管理者代表職位? 依據2014年第64號公告的第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受托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都指的是生產企業。按照《藥監綜械管〔2022〕21號》的理解注冊人應不屬于生產企業。 請問:企業以注冊人制度申請醫療器械注冊人,并且已經設置了質量管理部門,產品的監管由總經理授權質量部質量經理負責,是否仍需要任命管理者代表這個職位?
【答】關于您咨詢的問題,經核實回復如下:我局工作人員已于2023年11月6日通過電話回復。《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 生產企業【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簡稱“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關鍵崗位人員一般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管理者代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