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MDD指令到MDR法規,MDR的實施對臨床評價過程和隨后上市后合規的要求帶來重大的變化;MDD指令和MDR法規相比,有一些小差異變化也有一些大差異變化,比如一些術語上的不同,例如基本要求改為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比如一些重大的差異可能會對臨床證據和評價的需求產生重大影響,導致CER流程的修改和從臨床調查中收集額外的數據,以支持正在進行審查的產品以及改進的質量管理體系;更例如MDD指令包括23條條款和12個附件,而MDR法規包括123條條款和17個附件。
1、MDR法規對CER的影響
·對CER的更嚴格要求,例如建立與另一醫療器械等同的理由。
·更加強調臨床數據和調查,包括臨床評價中考慮的數據質量和過程
·完善后市場監督(PMS)系統
·NB加強了對CER的審查
2、MDR變更的背景
MDD指令Annex X Part 1中描述的上市前臨床評價要求被認為是不明確的。指導文件MEDDEV 2.7/1臨床評價:制造商和NB指南詳細說明了歐洲當局在這方面的期望。
與MEDDEV相比,引入了臨床評價計劃(CEP)的概念,但沒有詳細說明該主題,MDR 明確規定了CEP的必要要素,解釋了現在滿足歐洲標準所需的監管要求。
這些要素由通常作為臨床評價過程的一部分收集的信息組成,例如:
·預期用途
·目標群體
·用于確定風險-收益比概況、剩余風險和副作用的可接受性的方法和參數
除了現有的要求外,MDR法規 Annex XIV還包括了額外的內容,要求臨床評價計劃比以前的CER中包含的更詳細。
目前的MDR 要求還要求將臨床開發計劃作為臨床評價計劃的一部分,包括與產品相關的計劃臨床調查的長期觀點,從可行性研究到上市后臨床隨訪研究。
3、MDR Annex XIV Part A
MDR側重于上市前階段,并擴展了當前MDD Annex X Part 1。盡管它仍然沒有當前MEDDEV 2.7/1詳細,但新的要求包括:
·臨床評價計劃(內容已注明)
·臨床數據的評估
·臨床評價報告(CER)
4、MDR Annex XIV Part B
MDR專注于上市后階段。與當前的MEDDEV 2.7/1相比,上市后臨床隨訪(PMCF)的要求得到了顯著擴展,包括:
(a)詳細說明PMCF計劃的新要求
(b)提出PMCF評估報告的要求
5、臨床調查
5.1 III類產品和植入器械
通常,所有III類產品和植入器械都需要臨床調查,除非它們屬于Article 61中的相關法條的例外要求。關于在這一類中何時需要進行臨床調查,MDR比MDD或MEDDEV包含更多的規范。
然而,盡管對“充分的臨床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嚴格,MDR 并沒有明確說明何時需要對I、IIa和IIb類器械進行臨床調查。在這里,MEDDEV比MDR 提供了更多的指導。
5.2 有源植入器械(AIMDs)
以前AIMDD指令覆蓋的醫療器械現在在MDR 的范圍內。此外,AIMDD指令僅考慮含有動物材料的輔助藥品。
MDR 現在涵蓋了含有從人類血液中提取的輔助藥品的醫療器械。此外,醫療器械,包括不能存活的人體組織,現在也被允許使用。
6、等同器械
在MDR法規下,等同器械的使用變得更加復雜,比如額外要求的III類和植入器械
·對具有類似技術、生物學和臨床規范的器械進行徹底、全面的文獻綜述,可能有助于識別等效的器械,并提供對當前最新技術水平的理解。
·來自可比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文獻可以幫助提供有用的產品評論,通常包括有用的圖片和圖表。
·無論設備類別如何,等同性要求的建立和辯護都需要證明 "有足夠的數據訪問權限"。
·目的是證明被評估的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與等同器械基本等同。
7、上市后監督PMS
作為制造商質量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上市后監督主動和系統地收集、記錄和分析器械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的質量、 性能和安全數據。根據MDR法規 ,制造商必須計劃、建立、記錄、實施、維護和更新上市后監督系統。
上市后監督系統的關鍵信息:
·根據器械分類和 風險分類,需要編制具體的PMS報告,并定期更新。
·III類和植入器械定期更新的PMS報告需經過公告機構的審查
·MDR 中提供了PMS系統的要求和收集數據的用途,PMS計劃的詳細要求,以及納入上市后臨床跟蹤(PMCF)計劃。
·如果PMCF不被視為PMS計劃的基本組成部分,則必須證明其合理性并記錄在案。
相反的是,MDD指令提到了PMS和PMCF的實施,但沒有提供詳細的要求。
8、上市后臨床跟蹤PMCF和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
PMCF是一個持續更新臨床評價的過程,是整個PMS計劃的關鍵要素,這是根據PMCF計劃進行的。制造商必須為I類器械準備PMS報告,必要時更新,并應要求與主管部門共享。對于IIa類,IIb類和III類器械,制造商必須為每個器械類別或器械組準備定期安全更新報告(PSUR)。對于IIb和III類器械,PSUR應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對于IIa類器械,PSUR應在必要時(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對于III類器械或可植入器械,PSUR提交給NB,NB審查報告并準備評估。向主管當局提供PSUR和NB評估。
9、警戒
9.1 MDD指令時期:
·提供主管機關職責的大綱
·符合性評估附件包括對制造商報告事件的要求。
9.2 MDR法規時期:以前指南中包含的大多數信息已明確納入法律文本。
10、術語的變化
·可報告的事件現在稱為嚴重事件,而事件或非嚴重事件指的是以前稱為不可報告的事件。
·歐盟MDR 僅在上市前臨床調查中使用術語“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
·MDR中阻止報告事件的豁免規則數量已大大減少;唯一的例外是產品信息中明確詳述并包含在技術文件中的預期副作用。
·由于暫時性的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明確需要報告的,因此報告的范圍有所擴大。
·報告所有其他事件(不包括嚴重的公共衛生威脅或死亡或未預料到的健康嚴重惡化)的時間從30天縮短到15天。
MDR法規實施后,制造商應該開始收集數據,以滿足更嚴格的臨床評價要求。合規將需要滿足上市后監管要求,更加強調風險管理、上市后臨床評價,并確保在器械生命周期內符合新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