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其生產的藥品所附說明書應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為適應全社會老齡化形式的需要,企業在說明書或標簽中增加二維碼,通過掃描二維碼提供電子說明書的,也應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同時應遵循國家《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將新增說明書、標簽樣稿、電子說明書與國家批準說明書完全一致承諾書通過藥品注冊業務系統到省局進行備案。
電子說明書不得含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包括不限于咨詢欄、企業宣傳、產品介紹、疾病科普介紹等宣傳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