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問題
某企業持CB報告和證書申請新加坡當局注冊證書被拒,原因是電風扇CB報告上電動機信息與電動機實物不一致:
CB報告關鍵件清單CDF中電動機信息為:PLD61-16 220-240V 50 Hz 28W class 130。
電動機實物銘牌信息為:PLD61-16 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兩者電壓不一致。
圖1 電風扇用電動機(圖源:網絡)
后來企業不得不變更電風扇CB報告,將關鍵件清單中電動機額定電壓由“220-240V”修改為“230V”,直接和間接的損失超過10萬元。
申請CB報告和證書環節出了什么問題?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企業在申請CB報告和證書的環節有以下細節待進一步商榷:
1. 沒有嚴格遵守“關鍵件清單CDF與零部件實物一致”的原則。
在案例中電動機實物銘牌額定電壓為“230V”,但是填寫申報關鍵件清單CDF時“自作聰明”把電壓信息填寫為“220-240V”,想著與電風扇的額定電壓范圍一致。
2. 誤以為額定電壓230 V的電動機不允許使用在額定電壓220V-240V電風扇整機上。
GB 4706.1-2005/ IEC 60335-1:200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24.1條款規定“……沒有按其標識使用的元件,均應在器具實際運行情況下進行試驗”。
原本額定電壓230 V的電動機應該使用在額定電壓230 V的整機產品,但是如果在220-240 V的整機產品實際運行情況試驗全部合格,則說明也沒有問題。這好比“小馬”原本應該拉“小車”,但是如果事實證明這匹“小馬”拉“大車”也沒有問題,則“小馬拉大車”也是允許的。
綜上所述,不應該將220V-240V電風扇的CB報告關鍵件清單CDF中電動機額定電壓“230 V”簡單粗暴地更改為“220-240 V”,最終弄巧成拙,被注冊當局發現實物與清單信息不一致。正確的做法可以是以下之一:
方法一:電動機實物銘牌230 V不變,CB報告關鍵件清單CDF中電動機“額定值”是230 V,并備注“隨整機在220-240 V測試”,如下表所示。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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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omponent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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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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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 / part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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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facturer/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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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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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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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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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 of conformit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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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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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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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D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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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V 50 Hz 28W class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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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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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ed with the appliance at 220-24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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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電動機供應商將電動機實物銘牌的額定電壓“230v”更改為“220–240 V”。
標準要求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24. 1 只要是在元件合理應用的條件下,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IEC標準中規定的安全要求。
注1:符合有關元件的國家標準或IEC標準,未必保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本部分中第29章規定的要求適用于元件的帶電部件與器具的易觸及部件之間。
電動機不需要符合GB 755(idt IEC60034-1)的要求。
除非各個元件已經過預先的試驗,并且已經確認它們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IEC標準的循環次數要求,否則,這些元件應經受24.1. 1~24.1. 6的測試。
沒有被單獨試驗過,并未認定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IEC標準的元件,沒有標識或沒有按其標識使用的元件,均應在器具實際運行情況下進行試驗,被試樣品的數量按相關的標準要求。
注2:對于自動控制器,標識包括IEC 60730-1的第7章規定的資料。
如果元件沒有相應的IEC標準,則不要求進行附加的其他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