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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3-04-13 19:34
剛剛,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發布《疝修補補片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內容如下:
疝修補補片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藥品監管部門對疝修補補片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進行疝修補補片的注冊申報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疝修補補片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疝修補補片是指植入體內以修補疝或腹壁缺損、加強薄弱腹壁的補片類產品,材料涵蓋聚丙烯/聚酯/聚四氟乙烯/聚偏二氟乙烯等不可吸收合成材料、聚乳酸/聚己內酯等可吸收合成材料、動物源性材料、同種異體材料、復合材料等。
二、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宜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對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同時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管信息
1.管理類別
該類產品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13-09-04。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Ⅲ類。
2.注冊單元劃分
申報產品注冊單元劃分需依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要求,著重考慮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及適用范圍等因素。可考慮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的情況舉例:
2.1不同的材料組成/化學成分;
2.2不同的適用范圍,如:因放置在腹腔內和腹腔外而設計不同的補片。
2.2.1下列適應證補片可能會放置在腹腔內:補片置入腹腔內的腹壁疝(手術切口疝、造口疝、臍疝、白線疝、半月線疝等)、食管裂孔疝、膈疝、盆底疝等。
2.2.2下列適應證補片可能會放置在腹腔外:補片不置入腹腔內的腹壁疝(手術切口疝、造口疝、臍疝、白線疝、半月線疝等)、腹股溝疝、股疝等。
(二)綜述資料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1產品名稱
提供申報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產品名稱需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無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產品通用名稱一般為“疝修補補片”,可增加其他合適的特征詞。
進口產品的英文/原文名稱應與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場所所在國家(地區)取得的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允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上市證明性文件一致。
1.2需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各組件在產品中的功能、各組件連接方式(適用于多組件連接的產品)、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
1.3產品結構及組成
1.3.1疝修補補片的總體外型描述(平片/立體、單層/多層)及圖示(參考下文示例):提供產品形狀(矩形平片、橢圓形平片、立體三維結構等)、尺寸(如長度、寬度、厚度、單絲直徑、孔尺寸或孔面積等)、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必要時提供圖示標注網孔測量尺寸)、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編織特性(如雙纖維交替編織等)及圖示(參考下文示例)、多層補片各層間連接方式(超聲熱合、縫合等)、單位面積重量(g/m2,對于部分可吸收產品還需單獨明確不可吸收主體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等信息。參照附1表1形式分別列出產品的基本信息(可根據具體情況增減項目)。
1.3.2提供產品典型型號規格的整體結構示意圖、局部細節示意圖(如編織方式、孔隙結構、分層結構圖示、染色位置及范圍),必要時同時提供補片正面及側面示意圖以表現產品的立體結構。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產品示意圖中明確縱向、橫向的具體方向。對于由多個部件組成的產品,需提供每個組成部分的結構描述及相應圖示(例如多種纖維混合編織、特殊功能的膜層、加強環、支撐環、提拉帶、置入工具等)。圖示舉例見附1圖1、圖2。
1.4產品組成材料
1.4.1明確疝修補補片各部件所有組成材料的基本信息,如:化學名稱、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如適用)、材料商品名(如適用)、材料代號/牌號(如適用)等。上述基本信息對于由動物或人體組織材料經處理制成的產品可能不適用。
1.4.2對于動物源性材料,明確動物種類及取材部位。
1.4.3對于同種異體材料,明確取材部位。需對供體進行人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的檢測,并概述檢測方法(其中人免疫缺陷病毒需采用PCR方法檢測)。
1.4.4若原材料外購,需明確原材料供應商,提交原材料的質控標準及檢測報告。如適用,注冊申請人可提交主文檔授權信,并對主文檔引用的情況進行說明。若原材料為自行合成,需闡述材料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標準并提交相關的檢測報告。
2.型號規格
提供產品各型號規格的劃分依據,明確各型號間的異同點(同一型號系列的產品需具有材料、特性、結構上的同一性)。
3.包裝說明
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產品無菌屏障系統的信息。建議列表提供包裝結構示意圖、材料、尺寸等,并明確與產品一起銷售的附件的包裝情況(如適用)。
4.研發歷程及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以對比表形式,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如與參考產品存在差異,宜結合差異及安全有效清單要求,分析差異是否需要進行額外的、特殊的安全有效性評價。
5.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注冊資料規范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如限定使用部位。一般情況描述為:該產品適用于外科開放手術或腹腔鏡手術中××部位××疝的修補。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的風險管理資料
根據GB/T 4206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對疝修補補片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過程、產品包裝、滅菌、運輸、貯存、使用等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有關使用的危害、由功能失效、維護、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進行風險分析,詳述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對于含有動物源性材料成分的產品,參照《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完善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2.產品技術要求
疝修補補片參考的主要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舉例見參考文獻部分(未標明年代號表示應參照最新標準),同時產品技術要求需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編制。
2.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明確產品型號規格,闡明各型號規格間的區別及劃分說明,型號規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冊申報資料中保持一致。
2.2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可參考附2制定,對于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應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注冊申請人需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各性能指標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資料。注冊申請人需開發相關的檢測方法保證產品技術要求中的項目采用成品進行測試,若現有技術不能在成品上檢測該項目,則提供使用中間品或原材料開展該項目的研究資料,同時需要論證產品技術要求中其他替代項目支持了相關的功能性或安全性。如產品有特定設計,注冊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設計特征設定相應的性能指標,并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2.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宜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方法。對于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不適用的條款,需說明不適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標準注明其編號、年號或版本號。自建檢驗方法可以產品技術要求附錄形式進行說明。
2.4附錄
建議注冊申請人以資料性附錄形式提供產品的結構圖示及材料信息,內容及形式可參考綜述資料部分。
3.產品檢驗報告
提供檢驗樣品型號規格的選擇依據。所檢驗型號規格需為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所有型號規格的典型產品。若一個型號規格不能覆蓋,除選擇典型型號規格進行全性能檢驗外,還應選擇其它型號規格產品進行補充性檢驗。
一般情況下,若注冊申報各型號的材料組成及化學成分完全相同時,對采用不同編織形式的型號,例如不同的編織方法、單絲直徑、纖維數量、孔尺寸/孔面積等,可考慮分別檢測編織形式的差異所影響到的相關產品物理性能。
4.產品性能研究
4.1說明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依據,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依據產品性能研究結果,結合臨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標接受標準。對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應的依據、理論基礎及方法學驗證資料,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
4.2對于疝修補補片,性能研究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表格所列項目。注冊申請人需根據具體產品特性,考慮增加其他適用的性能研究項目。對于附件表格列舉的項目中,如有不適用項,亦需說明具體理由。性能研究優先采用終產品,選擇典型型號規格。研究項目所用樣本數量宜適當,同時結合風險和傷害情況等因素確定數量,適用時對驗證結果進行統計學分析。
4.3性能研究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3.1性能研究匯總列表,包括研究項目、接受標準、試驗方法簡述、參考技術文件、測試型號規格、測試樣品批號、樣品數量等。
4.3.2各研究項目的接受標準及確定依據。
4.3.3各研究項目的具體試驗方法。
4.3.4典型型號規格及選擇依據,不同研究項目選擇的典型型號規格不同時,宜分別明確。
4.3.5研究項目所用樣品數量及確定依據,每個研究項目宜分別明確樣品數量,對于需要結合統計學考慮樣品數量的研究項目宜明確樣品數量確定依據。
4.3.6研究結果及分析、研究結論。如為定量指標,宜采用數值表示結果,提供測試值總結。
4.4對部分性能研究項目的說明
4.4.1提供與臨床應用相關的產品結構、組成及性能方面的設計驗證資料,如立體結構設計、多層復合設計等。
4.4.2測試最終產品中任何已知或有潛在毒性、致癌性的化學成分含量,如有機溶劑、重金屬、交聯劑等,并提供以上物質的人體限量/閾值及其依據。
4.4.3對于含有可降解/可吸收成分的產品,提供產品降解周期的研究資料,提供產品及降解產物在體內代謝情況的支持性資料。
4.4.4對于長期植入體內可能發生皺縮的不可吸收疝補片產品,提供相關支持性資料,評價因皺縮帶來的疝復發等風險。
5.生物學特性研究
疝修補補片屬于與組織持久接觸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需參照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進行生物學評價,需考慮的生物相容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細胞毒性、遲發型超敏反應、皮內反應、遺傳毒性、局部植入反應、急性全身毒性、亞慢性毒性、材料介導的致熱性等。
若申報產品中的材料從未在國內已上市的長期植入性醫療器械中使用,需明確該材料中是否存在已知和潛在毒性、致癌性、免疫原性物質,并需對材料的長期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如長期植入反應、慢性毒性、致癌性等,并對其植入人體后的穩定性進行評價。
6.生物安全性研究
對于含有動物源性材料成分的產品,需明確動物地理來源、動物種類、年齡、取材部位、組織性質,參照《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完善產品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
對于含有同種異體材料成分的產品,考慮到可能引發的倫理問題,注冊申請人需提供與組織供應單位簽署的長期協議及供體志愿捐贈書。在志愿捐贈書中,需明確供者所獻組織的實際用途,并由供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直系親屬簽名同意。注冊申請人還需提供對保存供體可追溯性文件的承諾。提供供者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如人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的檢驗資料,包括供體血清學檢測報告、檢測所用的具體方法及依據等,其中人免疫缺陷病毒需采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方法檢測。需提供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的風險分析并詳述相應的控制措施,參照《同種異體植入性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滅活和去除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工藝有效性的驗證試驗數據。提供涉及產品免疫原性(免疫反應)的風險分析、控制工藝描述及驗證性資料。
7.滅菌工藝研究
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提供滅菌確認報告。疝修補補片的無菌保證水平需達到10-6,除非有無法實現的充分理由以及其無菌保證水平可接受的證明。
提供產品對滅菌工藝耐受性的支持性資料。
對于經輻照滅菌的產品,明確輻照劑量并提供其確定依據。如果采用環氧乙烷滅菌法,需確定環氧乙烷、2-氯乙醇等適用的相關衍生物在產品上的殘留水平、最高殘留上限并提供其依據。
8.動物試驗研究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第一部分:決策原則》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動物試驗。
對于經決策需開展動物試驗的腹腔內置入的疝修補補片,需參照《腹腔內置疝修補補片動物試驗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產品植入動物腹腔內的試驗資料,記錄并分析補片與腔內組織的粘連情況,以驗證產品可用于腹腔內疝修補。
對于經決策需開展動物試驗的具有重塑及再生功效的疝補片,提供相關功效的動物試驗研究資料,評價補片植入動物體內后的組織重塑再生過程與結果,收集重塑再生的組織病理學證據及不同觀察點取出物主要物理性能數據(例如拉伸強度、頂破強度等)。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設計并開展動物試驗,提供規范的動物試驗研究資料。
9.穩定性研究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貨架有效期、使用穩定性、運輸穩定性研究資料。
貨架有效期驗證資料可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提供,一般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測試和包裝系統性能測試兩個方面。對于不同包裝形式的產品需考慮分別提供驗證資料。
貨架有效期驗證試驗通常可分為加速穩定性試驗和實時穩定性試驗兩類。在進行實時老化試驗設計時,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產品的實際運輸和儲存條件確定適當的溫度、濕度、光照等條件。在進行加速穩定性試驗時,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產品的材料特性確定適當的試驗條件,并分析開展加速穩定性試驗的合理性。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疝補片使用穩定性相關的研究資料、文獻資料等支持性資料,證明產品的性能功能在植入人體后持續滿足使用要求。
10.其他資料
對于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下分類編碼為13-09-04的疝修補補片,注冊申請人需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和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產品的對比要點可參考附1表2。
(四)臨床評價資料
對于不屬于《目錄》描述范圍的產品,注冊申請人需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及相關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可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決策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若申報產品開展臨床試驗,則需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臨床試驗,并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疝修補補片臨床試驗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需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還需符合YY/T 0640《無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中的相關規定。
2.性能特征描述需以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為準。
3.適用范圍及禁忌證描述應以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及臨床評價資料為準。對于不能置于腹腔內的疝修補補片,需在禁忌證或警示部分予以說明。
禁忌證舉例:疝修補補片不能用于妊娠患者、嬰幼兒及生長發育期兒童;不能用于未處理的感染部位等。
4.對于具有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與腹腔內組織粘連設計的腹腔內置疝補片,說明書中宜客觀描述,不得使用“防粘連”等絕對化表述。
三、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號[Z].
[5]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號[Z].
[6]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Z].
[7]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87號[Z].
[8]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號[Z].
[9]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S].
[10]GB/T 14233.1,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S].
[11]GB/T 14233.2,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S].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S].
[13]GB/T 4206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14]YY/T 0640,無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
[15]YY 0167,非吸收性外科縫線[S].
[16]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縫線[S].
[17]YY/T 0661,外科植入物用聚(L-乳酸)樹脂的標準規范[S].
[18]YY/T 0510,外科植入物用無定形聚丙交酯樹脂和丙交酯-乙交酯共聚樹脂[S].
[19]FDA-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a Premarket Notification Application for a Surgical Mesh,1999.3[Z].
[20]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09〕519號[Z].
[2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系列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號[Z].
[2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2年第12號[Z].
[2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同種異體植入性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2020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0年第62號[Z].
[24]YY/T1788,外科植入物動物源性補片類產品通用要求》[S].
[25]YY/T 1814,外科植入物合成不可吸收補片疝修補補片[S].
附1
表1 疝補片基本信息
型號規格 |
形狀 |
長度 (mm) |
寬度 (mm) |
厚度 (mm) |
孔尺寸或孔面積 |
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 |
單位面積重量(g/m2) |
XXXX |
|
|
|
|
|
|
|
表2 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產品的對比要點
與目錄中已獲境內注冊產品對比項目 |
具體關注要求項目 |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
明確瘢痕化修復或組織重塑再生修復。 |
結構組成 |
形狀;單層/多層;是否帶有工具配件;是否還有特殊部件(縫合環、縫線等)。 |
制造材料 |
各部件組成材料。 |
性能要求 |
1.機械性能:拉伸伸長率可與文獻中人體相應組織的相關機械性能進行對比,若存在差異則與市售產品進行對比研究,證明兩者等同性;單位面積重量、孔尺寸或孔面積、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一般宜與市售產品相當;撕裂強度(僅適用于褲形補片)、縫合強度、連接強度等項目宜不差于已上市產品。 2.尺寸:相同修復機理、相同適用范圍、類似結構的型號進行對比,不建議超出境內已批準產品的尺寸范圍,如超出尺寸范圍建議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
滅菌/消毒方式 |
需對比分析。 |
適用范圍 |
不超出豁免目錄及對比市售產品的范圍。 |
使用方法 |
開放手術/腔鏡手術不超出已上市產品范圍。 |
對比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增加。 |
結合腹腔內置補片及重塑再生補片的動物試驗,對申報產品與市售產品進行等同性分析。 |
圖1 圖示舉例一
圖2 圖示舉例二
附2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
序號 |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 | 是否建議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是否需以研究資料形式提供 | 備注 | |
一般性要求 | |||||
1. | 外觀 | 是 | 否 | / | |
2. | 尺寸[長度、寬度、厚度、孔尺寸或孔面積、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特殊形狀或結構所涉及的其他尺寸及允差(包括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 | |
3. | 單位面積重量—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適用于合成材料編織補片,補片展開后進行測試。 | |
4. | 對于染色的補片,應制定褪色試驗要求 | 是 | 否 | / | |
5. | 無菌 | 是 | 否 | / | |
6. | 細菌內毒素 | 否 | 是 | / | |
機械性能要求 | |||||
7. | 拉伸強度—下限 | 是 | 是 | 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分別制定縱向、橫向拉伸強度。 | |
8. | 拉伸伸長率—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分別制定縱向、橫向拉伸伸長率;建議制定人體生理條件可能受到的最大腹壁拉力下的拉伸伸長率,關于拉伸伸長率的接受標準,可參考文獻中人體天然腹壁的伸長率情況并綜合產品的實測數據進行限定。 | |
9. | 頂破強度—下限 | 是 | 是 | / | |
10. | 頂破伸長率—上限及下限 | 否 | 是 | / | |
11. | 縫合強度—下限 | 是 | 是 | / | |
12. | 連接強度—下限 | 是 | 是 | 若是多層結構或由不同部件連接的產品,要求制定連接強度。 | |
13. | 撕裂強度—下限 | 是 | 是 | 僅適用于存在貫穿開口的補片。 | |
圖示舉例: | |||||
14. | 縫合孔內向撕裂力 | 是 | 是 | 適用于縫合時易發生受力不均情況的生物材料類、可吸收類膜狀補片。 | |
15. | 可展開性 | 否 | 是 | 適用于腔鏡手術下使用、有一定延展性要求的補片。可展開性通過模擬使用進行評價;剛度通過定量測試間接反映疝補片的可展開性能。 | |
16. | 剛度 | 否 | 是 | ||
化學性能要求—表征相關 | |||||
17. | 人工合成材料的紅外或核磁表征 | 否 | 是 | 材料表征參考相關國行標。 | |
18. | 人工合成的單一材料組成產品的特性粘數或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 | 不可降解材料 | 否 | 是 | 若生產工藝對材料無影響,可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原材料質量控制標準及報告代替研究資料。 |
可降解材料 | 是 | 是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19. | 人工合成的復合材料組成產品中可吸收部分的特性粘數或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 | 是 | 是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0. | 旋光度 | 否 | 是 | 適用于聚乳酸等具有旋光性的高分子材料。 | |
21. | 可降解共聚物中各單體形成結構單元的摩爾分數 | 否 | 是 | 采用終產品或可替代樣品測試。 | |
化學性能要求—雜質控制相關 | |||||
22. | 重金屬總量、有害微量元素—上限 | 是 | 否 | 參考相關國行標、產品材料特性、生產工藝等選擇適用的元素種類。 | |
23. | 成品中有害小分子物質殘留量—上限 | 是 | 否 | 結合產品生產工藝、有害小分子物質的人體可耐受水平綜合考慮,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4. | 對于人工合成的可吸收材料(如聚乳酸等)制成的產品,要求單體殘留、催化劑殘留、溶劑殘留、水分殘留—上限 | 是 | 否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5. | 對人工合成的不可吸收材料制成的產品,要求酸堿度、還原物質、蒸發殘渣、紫外吸光度 | 是 | 否 | 選擇其中適用的項目進行要求。 | |
26. | 對提純的天然高分子材料(如膠原)制成的產品,要求純度及含量 | 是 | 是 | / | |
27. | 對提純的天然高分子材料及脫細胞基質材料等制成的產品,要求熾灼殘渣、終產品中有害大分子物質的殘留量要求等 | 否 | 是 | 引起免疫原性的成分,如雜蛋白、DNA、脂質、殘留細胞數等,不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
28. | 經EO滅菌產品的EO殘留量—上限 | 是 | 否 | / | |
其他 | |||||
29. | 若疝修補補片帶有工具等附件,還需制定除補片外其它附件相關的項目要求。 | 視具體項目要求而定。 | 視具體項目要求而定。 | / | |
30. | 含有合成可降解/可吸收材料成分產品的降解性能 | 否 | 是 | / |
來源:國家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