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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3-01-20 10:14
【問】:為啥插頭放電要以殘余電壓和電容量為判定要求,不直接用放電量來做要求?那為啥8.1.4對電壓高的,用放電量來衡是否是帶電部件?
【答】
群友對比同一本書中不同章節對相似問題的規定,一個字:好;兩個字:很好;三個字:非常好!
個人認為:兩者看起來不同,防觸電的原則是相同的。
●22.5條款,電網供電,給電容器充電,拔插頭后殘余在插頭插銷之間的電壓不要太高,考慮了電網電壓0.1μF電容儲存的能量還是很小就豁免試驗。字面上是“34V”電壓,背后還是儲存電量危險。
●8.1.4條款,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正常通電工作時,流過人體的泄漏電流要小(泄漏電流);并且斷電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對峰值電壓大于42.4V,小于或等于450V的,其電容量不應超過0.1μF;
——對峰值電壓大于450V小于或等于15kV的,其放電量應不超過45μC;
——對峰值電壓大于15kV的,其放電電能應不超過350mJ
有興趣可以再到基礎性標準GB17830.2/IEC TS 60479-2 Ed 3.0《電流對人類和牲畜的影響.第2部分:特殊方面》中找一找答案。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斑馬是“白底黑條紋”還是“黑底白條紋”,只是不同角度看而已,“斑馬還是斑馬”,22.5條款插頭殘余的電壓和8.1.4條款斷電后放電量本質都是“儲存的電量”釋放出來有危險。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