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公布了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的提案,即對現行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PPWD)進行修訂。PPWR提案同樣適用于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無論其使用何種材料,但其意在完成從指令到法規的華麗轉變,無需經過轉換直接對所有成員國生效,統一歐盟層面上對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管控要求。
對包裝產品本身的要求
01、減少不必要的包裝浪費
自2030年起,將禁止某些包裝形式投放市場,以減少不必要的包裝浪費,如:
√ 一次性集合塑料包裝
√ 新鮮果蔬一次性包裝
√ 用于將罐、桶、罐和罐組合在一起的一次性塑料分組包裝
√ 在HORECA(住宿和餐飲服務)領域內灌裝和消費的食品和飲料的一次性包裝(例如包裝漢堡包的盒子等)以及糖等調味品的一次性包裝
√ 一次性酒店洗漱用品微型包裝等
此外,2025年后,普通“輕型”塑料袋(購物袋)的消費量應限制在每人每年40個以內,并此后每年該數量實現持續減少。
02、限制過度包裝
從 2030 年開始,銷售包裝、分組和運輸包裝(包括電商包裝)的每個包裝單元的設計都應使其重量、體積和包裝層數方面減少到確保其包裝功能的最小尺寸,例如通過限制包裝填充的“空白空間”(通常由聚苯乙烯、氣墊、海綿填充物、碎紙、氣泡膜、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碎片或其他填充材料的空間),確保空置率不超過40%。
包裝不得采取雙壁包裝、假底包裝、增加不必要的包裝層數等手段造成產品體積增加的假象的設計,除包裝設計受歐盟立法保護的原產地地理標志以外,無法實現包裝功能的多余包裝類產品以后將禁止投入市場。
03、可回收包裝
要求包裝可回收,規定需要分兩步滿足要求。從2030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裝必須根據設計回收標準是可回收的,可回收成分低于70%的包裝將被視作不可回收的,不得投放市場。包裝生產者為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EPR)而繳納的財政費用將根據包裝可回收性評級而有所區別。
從 2035 年起,要求將進一步調整,以確保可回收包裝也得到充分有效的收集、分類和回收(“大規模回收”)。
04、再生材料比例目標
PPWR提案針對特定包裝類別,規定了強制性再生材料含量比例,相關要求自2030年1月1日起實施。
包裝產品中再生材料的比例,也會影響繳納的財政費用金額。
05、重復使用目標
PPWR提案擬定了運輸包裝、電商包裝等的強制性重復使用包裝比例,自2030年1月1日起實施。
06、可堆肥包裝
在修訂通過后的PPWR生效兩年后,茶包、與用過的咖啡產品一起處理的過濾式咖啡包、水果和蔬菜上的粘性標簽以及超輕塑料袋必須是可堆肥的。
07、包裝標簽
PPWR提案擬要求法規生效42個月后,包裝上應標有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的標簽,以方便消費者分類(該要求不適用于運輸包裝,但適用于電商包裝)。
法規生效48個月后,包裝上應帶有顯示包裝可重復使用性的標簽以及二維碼或其他類型的數據載體,以便訪問相關信息(如重復使用系統、收集點、包裝追溯性等)以促進其重復使用。
08、其他要求
PPWR對成員國的基礎建設及行政配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建立針對塑料瓶和鋁罐的強制押金返還制度、建立強制性DRS(處置和回收系統),成立專門的主管部門,對成員國總體包裝回收率、重復使用率、重復填充率等數據進行匯總和報告等。
對供應鏈參與者的要求
PPWR提案除對包裝產品本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外,也進一步明確了對供應鏈參與企業,包括生產商、進口商、分銷商等的責任和義務。如在產品首次投放市場前,包裝生產商必須完成以下合規文件的準備或者履行相關法規義務:
√ 技術文檔(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生產者注冊(Register of producers)
√ 延伸的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以上合規文件或者法規義務企業均可委托授權代表代為準備,或者履行。
PPWR立法趨勢
對于法規落地的一些協調標準和實施規范,目前仍未完善,但是PPWR提案中給出了計劃采取的立法動作以及相應的時間規劃,包括但不限于下表。雖然這些計劃未來仍有可能變動,但也可為相關企業規劃產品包裝設計升級、材料更新換代提供參考。
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是歐盟實現循環經濟戰略的重要環節。本次PPWR提案正是基于循環經濟的原則,對包裝產品的環保設計以及包材供應商的合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于PPWD而言是顛覆性的變革。提醒廣大企業,在選擇產品包裝材質以及進行包裝設計時需充分考慮法規的管控趨勢,預留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應對法規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