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監管召回
嘉峪檢測網 2022-07-05 13:23
近日,河南藥監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的案例,一械企因未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被行政處罰:
處罰詳情
處罰結果
責令停產停業3個月;罰款840000元;吊銷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注冊證;沒收付之帆違法所得4500元,罰款13500元,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沒收林書兵違法所得4000元,罰款12000元,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處罰依據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
(二)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影響產品安全、有效;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四)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
(五)委托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
(六)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來源:CMD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