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22-04-07 02:55
【問】提交自檢報告與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在審評過程中是否存在差別?
【答】參照2021年10月1日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兩種形式在審評過程中均予以認可,沒有差別。
【問】對于醫療器械產品留樣室(區)有何要求?
【答】生產企業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足夠的留樣室(區)用以存放留樣樣品。原則上,留樣樣品的保存條件應當與相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規定的存放條件一致,留樣室(區)內面積應當與生產品種及生產規模相適應。
留樣室(區)應當配備滿足產品質量特性要求的環境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測,并保存環境監測記錄。
【問】醫療器械產品留樣的基本要求如何?
【答】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制度,明確留樣目的、留樣樣品、留樣比例或數量、留樣觀察等方面的要求,開展留樣觀察,并保持相關記錄。
【問】醫療器械產品留樣比例或數量有何要求?
【答】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留樣目的、檢測項目以及留樣樣品的不同,明確具體留樣樣品的留樣比例或數量。留樣量一般與留樣目的、留樣樣品、檢測項目相適應。留樣比例或數量原則上由生產企業自行確定,但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至少能支持一次質量可追溯檢測;
(2)對于無菌產品,每個生產批或滅菌批均應當留樣;
(3)對于因新產品、新工藝或變更產品有效期等指標留樣的,應當單獨計算留樣量,不得影響質量追溯檢測。
來源:天津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