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科研開發
嘉峪檢測網 2021-07-23 21:05
凝血分析儀適用于對血液進行凝血和抗凝、纖溶和抗纖溶功能分析的全自動或半自動凝血分析儀(以下簡稱凝血分析儀),為Ⅱ類醫療器械。
凝血分析儀依據測試方法分為凝固法、發色底物法和免疫比濁法。凝血分析儀按照不同的自動化程度分為半自動凝血分析儀和全自動凝血分析儀,半自動凝血分析儀根據可同時檢測樣品的數量分為單通道和多通道。
一、凝血分析儀的結構與工作原理
1.凝血分析儀的結構
半自動血凝分析儀一般由檢測單元、控制單元、數據處理、顯示與打印單元等組成。
全自動血凝分析儀一般由自動進樣單元、檢測單元、控制單元、數據處理、顯示與打印單元等組成。
2.凝血分析儀的工作原理
(1)凝固法:模擬生理血液凝固條件,加入某種試劑,啟動血液凝集反應,使樣本中的纖維蛋白原轉化為交聯纖維蛋白,使樣本發生凝固。通過連續監測此過程中反應體系所發生的光學(例如吸光度)、物理學(例如黏度)或電學(例如電流)特性變化確定反應終點,并作為纖維蛋白原的轉化時間,利用這種原理測定血液樣本凝固特性或纖溶特性的方法。
(2)發色底物法:以人工合成具有某種裂解位點的化合物(如苯丙氨酸-纈氨酸-精氨酰胺,Phe-Val-Arg)與產色物質結合(如對硝基苯胺—PNA)連接形成酶的特異性底物,由于待測樣本中存在或反應過程中產生了有活性的酶,底物被水解并釋放產色物質,使反應體系發生顏色變化,通過比色的方法檢測其顏色變化程度,并與酶活性或待測物含量成一定的比例關系。
(3)免疫比濁法:利用抗原與抗體之間特異性結合的特點,使待測物與標記有其特異性抗體的微粒結合,使得反應體系的濁度發生變化,通過檢測其光強度的變化定量待測物的方法。
注:應明確儀器所使用的方法學。
二、凝血分析儀的研發實驗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出具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2.1有效期的確定:應當給出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2.2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3.軟件研究
參見《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4.主要性能指標
4.1.半自動凝血分析儀
4.1.1預溫時間
預溫時間應不超過30min。
4.1.2溫度控制
(1)溫育、測試部分恒溫裝置部溫度控制在37.0℃±1.0℃范圍內。
(2)試劑預熱槽溫度控制在37.0℃±1.0℃范圍內。
4.1.3檢測項目和報告單位
檢測項目至少應該包括血漿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纖維蛋白原(FIB)、凝血酶時間(TT)測定。PT、APTT、TT的報告單位為秒(s),其中PT的測定結果還應報告國際標準化比值(INR);FIB的報告單位為g/L或mg/dl;凝血因子活性的報告單位為U/L或百分比(%)。
4.1.4通道差
不同通道測試所得結果極差≤10%。
4.1.5測量重復性
測量重復性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不同凝血試驗測定項目的測量重復性要求
項目名稱 |
CV |
|
正常樣本 |
異常樣本 |
|
PT(s) |
≤5.0% |
≤10.0% |
APTT(s) |
≤5.0% |
≤10.0% |
FIB(g/L) |
≤10.0% |
≤20.0% |
TT(s) |
≤15.0% |
≤20.0% |
4.1.6測量準確度
FIB的測量的相對偏倚不超過±10.0%。
4.1.7線性
測定FIB的線性范圍必須達到儀器標稱的要求,r≥0.975。
4.1.8連續工作時間
連續工作時間不應小于24小時。
4.1.9外觀
(1)外觀應該清潔、無劃痕、無毛刺等缺陷。
(2)面板上圖形、符號和文字應該準確、清晰、均勻。
(3)緊固件連接應該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現象。
(4)運動部件應該平穩,不應該有卡住、突跳和顯著空回現象,鍵組回跳應該靈活。
4.1.10環境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設備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4.1.11安全要求
應符合GB 4793.1—2007《測量、控制和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9—2013《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實驗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動和半自動設備的特殊要求》以及YY 0648—2008《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體外診斷(IVD)醫用設備的專用要求》的要求。
4.1.12電磁兼容
應符合GB/T 18268.1—2010《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8268.26—2010《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體外診斷(IVD)醫療設備》的要求。
4.2.全自動凝血分析儀
4.2.1預溫時間
預溫時間應不超過30min。
4.2.2溫度控制
(1)溫育部和溫育位恒溫裝置部的反應體系溫度控制在37.0℃±1.0℃范圍內。
(2)試劑冷卻位溫度控制應不超過16℃。
4.2.3檢測項目和報告單位
檢測項目至少應該包括血漿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纖維蛋白原(FIB)、凝血酶時間(TT)測定。PT、APTT、TT的報告單位為秒(s),其中PT的測定結果還應報告國際標準化比值(INR);FIB的報告單位為g/L或mg/dl;凝血因子活性的報告單位為U/L或百分比(%)。
4.2.4攜帶污染率
(1)樣品濃度的攜帶污染率:FIB(g/L)攜帶污染率應≤10%。
(2) FIB或TT對PT或APTT的攜帶污染率符合廠家標稱水平。
4.2.5測試速度
測試速度或恒定測試速度應不小于儀器說明書標稱的測試速度。
4.2.6測量重復性
測量重復性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不同凝血試驗測定項目的測量重復性要求
項目名稱 |
CV |
|
正常樣本 |
異常樣本 |
|
PT(s) |
≤3.0% |
≤8.0% |
APTT(s) |
≤4.0% |
≤8.0% |
FIB(g/L) |
≤8.0% |
≤15.0% |
TT(s) |
≤10.0% |
≤15.0% |
4.2.7測量準確度
FIB測量的相對偏倚不超過±10.0%。
4.2.8線性
測定FIB的線性范圍必須達到儀器標稱的要求,r≥0.975。
4.2.9連續工作時間
連續工作時間不應小于24小時。
4.2.10外觀
(1)外觀應該清潔、無劃痕、無毛刺等缺陷。
(2)面板上圖形、符號和文字應該準確、清晰、均勻。
(3)緊固件連接應該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現象。
(4)運動部件應該平穩,不應該有卡住、突跳和顯著空回現象,鍵組回跳應該靈活。
4.2.11環境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設備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4.2.12安全要求
應符合GB 4793.1—2007 《測量、控制和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93.9—2013《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實驗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動和半自動設備的特殊要求》以及YY0648—2008《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體外診斷(IVD)醫用設備的專用要求》的要求。
4.2.13電磁兼容
應符合GB/T 18268.1—2010《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8268.26—2010《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體外診斷(IVD)醫療設備》的要求。
注:如產品采用除凝固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如:發色底物法和免疫比濁法),應制定相應的檢測項目和技術指標,技術指標應至少包括:準確度、線性、精密度。
三、相關標準
凝血分析儀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表3中相關標準:
表3. 相關產品標準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 4793.1—2007 |
《測量、控制和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 4793.9—2013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實驗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動和半自動設備的特殊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設備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8268.1—2010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18268.26—2010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體外診斷(IVD)醫療設備》 |
YY/T 0316—2008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466.1—2009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 0648—2008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體外診斷(IVD)醫用設備的專用要求》 |
YY/T 0658—2008 |
《半自動凝血分析儀》 |
YY/T 0659—2008 |
《全自動凝血分析儀》 |
四、主要風險
凝血分析儀在進行風險分析時應依據YY/T 0316—2008《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至少應包括表4內容。
表4. 凝血分析儀風險分析時應考慮的主要危害
可能的危害 |
可能的原因 |
造成的后果 |
|
能量 危害 |
電能 |
電擊 |
使用者電擊傷 |
機械能 |
部件運動過程中觸碰 |
使用者碰撞傷 |
|
環境 危害 |
電磁輻射 |
儀器產生的電磁強度超標或保護元件破損 |
對操作者健康或周邊設備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 |
噪聲污染 |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噪聲超出國家標準 |
對操作者聽力造成損傷 |
|
由于廢物和/或醫療器械處置造成的污染 |
廢棄物處理不當 |
污染環境,產生生物學危害 |
|
生物學危害 |
生物污染 |
標本遺灑、樣品針刺傷 |
造成使用者感染 |
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危害 |
不適當的標記 |
標記不明顯 |
按鍵被使用者誤讀、誤按 |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 |
操作說明書過于復雜 |
使用者無法按照說明書進行操作 |
|
由不熟練/未經訓練的人員使用 |
未對使用者進行培訓或者使用者未閱讀說明書 |
儀器無法被正確使用 |
|
使用與檢測系統不配套的試劑 |
儀器和試劑的不配套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
不適當、不合適或過于復雜的使用者接口 |
視覺、聽覺或觸覺的不充分 |
顯示、聲音提示不清 |
按鍵被使用者誤讀、誤按 |
功能性失效、維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
維修規范缺少或不適當,包括維修后檢查規范不適當 |
未按照規范進行服務和維修 |
儀器未達到修復使用要求 |
維護的不適當 |
未按要求進行維護 |
儀器無法被正確維護 |
|
不適當的包裝 |
未保存原包裝 |
儀器送修運輸中受損 |
來源:嘉峪檢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