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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5-25 09:58
案例問題
某USB果汁杯,使用USB線充電,充滿電拔掉USB線后,內部3.7V電池供電直流電機完成打果汁功能。
電氣原理圖局部如圖1所示。
圖1 電氣原理圖局部
(圖片來源于網絡)
該產品在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19.11條款模擬故障試驗短路二極管D試驗中,鋰電池著火,不符合19.13條款“器具不應噴射出火焰”的要求。
為什么會出現著火的情況?
案例分析
筆者個人認為,產品沒有采用自身耐短路的電池是主要原因之一。
電路原理
打果汁狀態主干電路為電池正極→電機M→MOS管Q3→MOS管Q1→電流取樣電阻R7→電池負極。
小信號控制主干電路流程:
用戶長按控制面板電源按鍵2?s后,主控IC輸出信號驅動MOS管Q1導通,短按電源按鍵則停止驅動,Q1截止。
如果產品正在USB充電和/或主干電流過大,則主控IC停止MOS管Q3驅動信號,Q3截止;反之,產品不在充電狀態并且電池電壓正常、主干電流正常,則主控IC驅動Q3導通。
D1反向并聯在有刷直流電機正負極兩端,為電機斷電瞬間產生的過壓脈沖提供續流的路徑,防止擊穿驅動電路。電機正常運轉時,D1呈反向截止狀態,并不起作用。
產品還有主控芯片IC、充電控制IC、顯示電路和電池電壓監測電路等,不再贅述。
電子線路非正常故障試驗
根據GB?4706.1-2005標準19.11.2條款,模擬短路續流二極管D1,主干電流經取樣電阻R7取樣,經R3送主控IC,經內部判斷為過流,啟動過流保護程序停止驅動Q3,切斷主干電流。產品沒有明顯的溫升,符合19.13判定條款的要求。
由于上述試驗中R7、IC、Q3等“保護電子電路”起作用,需要追加19.11.3 條款“雙重失效”試驗,即:
19.11.3 = 保護電子電路19.11.2模擬故障(例如Q3的S-D極短路) + 重復先前試驗(續流二極管D1短路19.11.2)
圖2 短路狀態電路圖
此時主干電流從電池正極,經短路的D1、短路的Q3,MOS管Q1和取樣電阻R7,回到電池負極,相當于負載短路了而且防過流保護電路同時失效了,如圖2所示。
案例問題的果汁杯試驗結果電池起火,初步估計采用的鋰離子電池內部沒有保護電路板。
改進的思路可能有:
●更換鋰電池,要帶過流保護模塊的。
●D1改為兩個二極管串聯,使得不可能兩個二極管同時短路;
●主干電路增加電流保險管。
當然還有其他的改進方法,萬變不離其宗:任何電子元件失效,產品可以“不工作”,但不應導致產品“危險”。
標準條款
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60335-1:2004,IDT)標準
19.11.2 要考慮下列的故障情況,而且如有必要,要每次施加一個故障,并考慮隨之發生的間接故障。
a) 如果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小于第29章中的規定值,則功能性絕緣短路;
b) 任何元件接線端處開路;
c)電容器的短路,符合GB/T 14472(idt IEC 60384-14)的電容器除外;
d) 非集成電路電子元件的任何兩個接線端處的短路,該故障情況不施加在光藕合器的兩個電路之間;
e)三端雙向可控硅開關元件以二極管方式失效;
f) 集成電路的失效。要考慮集成電路故障條件下所有可能的輸出信號。如果能表明不可能產生一個特殊的信號,則其有關的故障可不考慮。
注 1:如可控硅整流器和三端雙向可控硅開關元件那樣的元件,不經受f)故障情況。
注 2:微處理器按集成電路進行試驗。
如果電路不能用其他方法評估,故障情況 f)施加到封裝的和類似的元件。
19.11.3如果器具裝有使器具符合第19章要求的保護電子電路,則按19.11.2中a)~g)的要求,相關試驗以模擬單一故障的方式重復進行。
注:按照19.13要求對試驗結果進行判定。
19. 13 在試驗期間,器具不應噴射出火焰、熔融金屬、達到危險量的有毒性或可點燃的氣體,且其溫升不應超過表9中的規定值。
試驗后,當器具冷卻到大約為室溫時,外殼變形應符合第8章的要求,而且如果器具還能工作,它應符合20.2的規定。
表9 非正常溫升的最大值
部位 |
溫升/K |
木質支撐物,測試角的邊壁,頂板和底板和木箱a |
150 |
電源軟線的絕緣 a |
150 |
非熱塑材料的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b |
表3中規定的有關值的1.5倍 |
a對電動器具,不用確定這些溫升。 b對熱塑材料的附加和加強絕緣,沒有規定溫升限值。但要確定其溫升,以便進行30.1的試驗。 |
除Ⅲ類器具外的絕緣冷卻到大約為室溫,應經受16.3的電氣強度試驗,但是,其試驗電壓按表4的規定進行設定。
注:在電氣強度試驗之前,不進行15.3規定的潮濕處理。
對在正常使用中浸入或充灌可導電性液體的器具,在進行電氣強度試驗之前,器具浸人水中,或用水充灌,并保持24 h。
如果器具仍然是可運行的,器具不應經歷過危險性功能失效,并且保護電子電路應不得失效。
被測器具處于電子開關“斷開”位置或處于待機狀態時,不應變得可運行。
來源:質量觀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