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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3-17 15:50
麻醉面罩產品注冊技術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準備及撰寫麻醉面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麻醉面罩的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麻醉面罩產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和重復使用的麻醉面罩、無菌和非無菌麻醉面罩。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產品的分類編碼為08-06-13(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麻醉面罩)。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產品名稱應以體現產品的特性、使用特點和預期用途為基本準則,如“麻醉面罩”、“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
麻醉面罩可采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硅橡膠、熱塑性彈性體(如TPE、TPU)等適宜的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由罩體、接頭及氣囊(或密封墊)組成,可配有掛鉤和固定帶。
麻醉面罩可按材質、設計、技術參數、預期用途、輔助功能等不同分為若干型號及規格。典型麻醉面罩產品通常為帶有氣門芯組件的氣囊結構,其結構示意圖(圖1)及實物照片(圖2)如下所示:
1-氣囊 2-掛鉤 3-罩體 4-氣門芯 5-接頭
圖1 典型麻醉面罩結構示意圖
除典型產品外,其他類型產品如預充氣式、攏邊式、可脫卸式、插管式產品圖片如下所示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麻醉面罩通常由罩體、接頭及氣囊(或密封墊)組成,覆蓋于患者口鼻部位,用于連接呼吸管路實行麻醉氣體輸送,供臨床麻醉呼吸用。
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的功能,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如插管式麻醉面罩。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依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87號)的相關要求,麻醉面罩產品的注冊單元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例:具有輔助功能的產品,如其技術原理、預期用途與主功能具有顯著差異時,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插管式麻醉面罩僅是在罩體處預留插口,可與常規產品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重復使用麻醉面罩和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產工藝存在明顯差異,建議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1列出麻醉面罩主要涉及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標準;如有標準發布或更新,應當考慮新版標準的適用性。
表1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
GB 18279.1-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環氧乙烷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 |
GB/T 18279.2-2015 |
《醫療保健產品的滅菌環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應用指南》 |
GB 18280.1-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
GB 18280.2-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 |
GB/T 18280.3-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 |
GB/T 14233.1-2008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
GB/T 14233.2-2005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7-201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 |
GB/T 16886.10-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皮膚致敏試驗》 |
GB/T 16886.12-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材料》 |
GB/T 19633.1-2015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 |
GB/T 19633.2-2015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 |
YY/T 0313-2014 |
《醫用高分子產品包裝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
YY/T 0466.1-2016 |
《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466.2-2015 |
《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2部分:符號的制訂、選擇和確認》 |
YY/T 0681.1-2009 |
《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 |
YY/T 0698.1-2011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塑料膜要求和試驗方法》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615.1-2007 |
《標示“無菌”醫療器械的要求第l部分:最終滅菌醫療器械的要求》 |
YY/T 1040.1-2015 |
麻醉和呼吸設備圓錐接頭第1部分:錐頭與錐套 |
2020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注冊產品技術要求時,是否引用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引用是否準確。應注意所引用標準是否為有效版本。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注冊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體現和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款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內容。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禁忌癥
1.適用范圍:供臨床麻醉呼吸用。
2.禁忌癥:對產品材料過敏者禁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1.風險分析方法
(1)風險分析過程: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2)危險(源)的識別包括:對于患者的危險(源);對于操作者的危險(源);對于環境的危險(源)。
(3)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人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產品結構的因素;原材料因素;綜合因素;環境條件。
(4)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原材料生物學危險(源);產品質量是否會導致使用中出現不正常結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等。
2.風險分析清單
風險分析資料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風險分析過程:包括醫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危險(源)的識別、估計每個危險情況的風險。
(2)風險評價:對于每個已判定的危險情況,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3)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實施已經識別的適宜風險控制措施,并進行必要的剩余風險評價和風險/受益分析。
(4)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在所有的風險控制措施已經實施并驗證后,利用風險管理計劃中的準則,決定綜合剩余風險是否可以接受。
表2是根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及產品自身特點列出的對該產品已知或可預見風險的不完全清單,麻醉面罩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表2所列危險(源),還應根據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險(源)。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經風險分析,收益大于風險。
表2 產品主要危險(源)
危險(源)的分類 |
危險(源)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
生物學危險(源)
|
生產環境控制不好;滅菌操作不嚴格;包裝破損;使用時操作不規范。 |
產品帶菌,引起患者感染。 |
產品清潔度不好 |
小分子物質殘留量過大,造成毒性危害。 |
|
原材料控制不嚴;生產工藝控制不嚴;后處理未達到要求。 |
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使用不當、標識不清。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添加劑或助劑使用比例不正確。 |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環境危險(源) |
儲運條件(如溫度、濕度)不符合要求。 |
產品老化;無菌有效期縮短。 |
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械性破壞。 |
產品使用性能無法得到保證。 |
|
使用后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集中銷毀。 |
造成環境污染或交叉感染。 |
|
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危險(源) |
標記不清晰、錯誤;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標記。 |
錯誤使用;儲存錯誤;產品辨別錯誤。 |
包裝破損無法識別;操作要點不突出;不適當的操作說明,如: (1)和醫療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規范不適當 (2)預先檢查規范不適當 (3)操作說明書過于復雜 (4)服務規范不適當 |
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導致操作失誤。 |
|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操作不規范、不熟練、操作失誤。 |
|
規格型號選擇不合理。 |
面罩與管路接頭不匹配,無法連接使用;與患者面部不吻合,造成氣體外泄。 |
|
對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適當;對重復性適用的危害。 |
一次性使用產品的重復使用,或重復性使用產品使用前未按規定清洗、消毒或滅菌,從而造成交叉感染。 |
|
對以非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危害警告不適當。 |
產品未按規定清洗、消毒或滅菌,產品的非預期或超范圍使用,引起患者感染。 |
|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險(源) |
沒有標識產品有效期。 |
超出有效期的產品被使用,造成細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導致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
產品標識沒有明確。 |
出現細菌感染、交叉感染。 |
|
麻醉面罩氣囊破裂、氣門芯組件失效、面罩罩體與氣囊粘結部位分離。 |
無法使用,造成氣體外泄。 |
|
沒有標識可重復性使用醫療器械的使用次數限制及適宜的清洗、消毒或滅菌方式。 |
導致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
(八)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等。對于首次應用于醫療器械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用性相關研究資料。
2.生物相容性的評價研究
產品首次注冊時應根據產品所用材料及與人體的接觸性質,按照GB/T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進行評價,若進行生物學評價試驗,至少應進行細胞毒性、皮膚刺激、致敏的生物學評價研究。
3.滅菌工藝研究
(1)以無菌形式供應的產品,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并對殘留毒性提供研究報告。可根據適用情況,按照GB 18279.1-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環氧乙烷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GB /T 18279.2-2015 《醫療保健產品的滅菌環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應用指南》、GB 18280.1-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GB/T 18280.3-2015《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等標準的要求開展研究。
(2)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3)對于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提供終端用戶滅菌或消毒方面的研究資料,包括重復滅菌或消毒次數進行研究。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實際穩定性要求的方法,應遵循極限試驗和過載試驗原則。在穩定性研究中應監測整個有效期內確保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參數。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照YY/T 0681.1-2009《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系列標準。
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運輸儲存條件真實下發生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對于不適于選擇加速老化試驗方法研究其有效期驗證的,應以實時老化方法測定和驗證,如:預充氣式麻醉面罩不宜通過加速老化試驗確定產品有效期。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可參考GB/T 19633.1-2015《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GB/T 19633.2-2015《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YY/T 0698.1-201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塑料膜要求和試驗方法》等系列標準提供研究資料。
申報產品如為重復使用,應當提供重復使用次數及清洗、滅菌或消毒方式等驗證資料。
(九)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
麻醉面罩基本技術性能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申請人可根據產品自身特點,參考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產品技術要求,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申請人應在申報資料中說明理由。
(十)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1.同一注冊單元中所檢驗產品應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2.代表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原材料、生產工藝、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氣囊式麻醉面罩與攏邊式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產工藝、技術結構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應分別進行檢驗;預充氣式麻醉面罩與充氣式麻醉面罩在氣囊技術結構方面存在差異,應進行差異性檢驗;插管式麻醉面罩與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相比,如僅增加了插口相關工藝,其他方面均一致的情況下可覆蓋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
(十一)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應當明確麻醉面罩生產工藝流程,注明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2.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麻醉面罩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相關的生產環境應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的相關要求。
(十二)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1. 對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8年第94號),以下統稱《目錄》)的麻醉面罩,注冊申請時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1)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比對資料,證明兩者具有等同性。
(2)提交申報產品與國內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的比對說明,比對內容包括基本原理、結構組成、產品制造材料、性能指標、滅菌/消毒方式、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性資料。
2. 對不屬于《目錄》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員會令第25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以及《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等法規的相關規定開展臨床評價。其中,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臨床試驗協議、倫理委員會批件、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
(十三)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麻醉面罩氣囊漏氣、破裂;氣門芯組件失效導致氣囊漏氣;面罩罩體與氣囊粘結部位分離;面罩接頭與麻醉呼吸管路不匹配等。
(十四)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三、審查關注點
(一)重點關注產品技術要求編寫的規范性,引用標準的適用性、準確性、有效性。
(二)重點關注注冊申請人的產品研究資料是否全面、準確,是否體現其安全性、有效性。
(三)產品風險分析資料,應審查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列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風險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四)產品注冊申請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應覆蓋產品技術要求中所有性能指標。
(五)應關注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適用范圍等信息,在注冊申報資料中是否一致。
(六)對于許可事項變更,注冊人應針對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適用范圍、產品技術要求等發生變化的部分進行評價,重點審查是否對變化后產品進行了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評價。
四、編寫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
來源:中國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