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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0-06-18 19:44
來源:《中國醫藥工業雜志》
作者:謝沐風
溶出度試驗在評價口服固體制劑內在品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本篇將詳盡闡述如何制訂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
1、針對仿制藥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三類新藥 (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 和六類新藥 ( 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 的區別是有無“可參照的質量標準”。在對這兩類新藥進行研發、制訂質量標準時均可按以下思路進行。
1.1 既有質量標準的可參照性
制訂六類仿制藥的溶出度質量標準時可參考相關文獻,如各國藥典、國家藥監局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日本橙皮書》、美國 FDA 公布的溶出曲線數據庫、日本仿制藥技術申報資料概要等。
但由于這些標準 ( 包括國外藥典和進口藥品質量標準 ) 本身的局限性,因此建議實驗者在經過對原研品的研究驗證基礎上制訂仿制藥的質量標準。這也是對國家藥品審評中心自 2008 年起就反復強調的“仿產品不是仿標準”宗旨的具體實踐。
1.2 購買原研品
對于六類仿制藥,均可購買到進口品或原研廠在國內合資企業產品。對于三類新藥,也可通過多種途徑獲得原研品。購買原研品時皆應盡可能獲取不同時間段的多個批號樣品 ( 如出廠不久和臨近有效期 )。
不應以未購得原研品為借口,盲目進行處方開發與制劑工藝研究。建議將原研品的購入時間作為0月,冷藏;并與仿制品同時進行6個月的加速試驗與長期穩定性試驗。每一時間點樣品取出后均應冷藏。
首先測定末次采樣點的多條溶出曲線 ( 包括有關物質 ),觀測與0月相比的變化情形,再酌情考慮是否需測定其他時間點樣品。根據原研品溶出曲線的波動情況對仿制品研發和品質做出正確判斷與準確評估。
1.3 測定原研品的多條溶出曲線
參考美國藥典 (USP)33- 國家處方集 (NF)28<1092> 章節“溶出度檢查方法的建立和驗證”(The Dissolution Procedure: Development and Validation)和文獻,在溶出曲線測定前,須先進行以下幾項工作。
1.3.1 “pH- 溶解度”曲線的測定
取過量原藥 (可預先經微粉化處理),置8支具塞試管中,分別加 pH 1.0~8.0 溶出介質適量,置 37 ℃水浴振蕩過夜,使之形成過飽和溶液。過濾,取續濾液經 HPLC 法測得準確濃度,計算溶解度并繪制 pH-溶解度曲線。對于難溶性藥物,對照品溶液可酌情采用純甲醇或純乙腈配制。
該曲線可提供眾多信息:如曲線與 X 軸平行,說明藥物在不同pH介質中的溶解度幾近一致,由此可預測多條溶出曲線應重合;如曲線有陡峭變化、甚至是有數量級差異,則可預測多條溶出曲線必會有所差異,溶出最低的情況一般是在溶解度最低的pH 介質,這也為制劑研發方向提供了針對性的佐證素材。
當出現主成分在某 pH介質中極不穩定、溶解后即迅速分解,無法測定的情況,則該介質溶解度可不測定,其溶出曲線亦可免做。
1.3.2 藥物 pKa 的查詢與測定
藥物的 pKa 也十分重要,可通過查詢或測定獲得。測定法可參照文獻。若該值未涵蓋于四條標準溶出曲線 pH 范圍,則研發時第 5、6 條溶出曲線就應測定該 pKa 所對應的 pH 介質或 pH-溶解度曲線上急劇變化的 pH,這些 pH 溶出曲線的測定對于仿制制劑研發和曲線比對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33 主成分在各溶出介質中的穩定性
為獲得準確試驗數據,該驗證必不可少。建議取原藥粉末配制的溶液,無需取樣品溶出液。
1.4 質量標準中各參數的制訂
參數的制訂可參考 USP33-NF28 <1092> 章節和日本藥局方 (JP)( 青柳伸男 . 如何制訂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 )。在測定了原研品和仿制品的多條溶出曲線后,才能科學客觀、合理全面地制訂質量標準。具體如下。
1.4.1 溶出介質的選擇
對于速釋制劑,首先應滿足藥品在該介質中最終溶出量達 85%以上,然后可按下列情況分別選取:
①根據該藥物在體內吸收的主要消化道部位的生理 pH( 適用于一般情況 )。
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體內外相關性的 pH( 適用于創新藥 )。
③最能體現不同來源制劑間彼此差異的 pH( 適用于標準轉正 / 藥典起草、尤適合于我國大量仿制藥存在情形 )。
④最能反映生產工藝變化、偏差的 pH( 適用于企業內控標準,用于批間樣品品質均一性的評價 )。
⑤溶出最低的 pH( 適用于企業內控標準,用于應對國家市場檢查與監督 )。
⑥溶出數據精密度更佳的pH( 某些樣品在首選介質中精密度不佳時,更換為精密度更理想的介質 )。
當多條溶出曲線重合時 ( 各時間點溶出量相差不超過 10.0% ),《日本橙皮書》傾向于首選水。其出發點為 :雖然水的 pH 和表面張力會因來源不同而改變,且在試驗過程中也可能會因藥物影響或溶解入二氧化碳使溶出行為發生變化,但考慮到發生上述可能性的概率較小,且可通過事先驗證予以探明,故秉承環保、提高試驗效率等出發點,質量標準中首選水。
而 USP 鑒于以上問題的存在,傾向于采用緩沖液。筆者更傾向日本作法,因水的 pH范圍為 5.0~7.0,已涵蓋多條溶出曲線的 pH。當多條溶出曲線不重合時,則可根據上述情形予以針對性擬定 ( 詳見“1.4.2”)。
對于腸溶制劑,應規定酸中介質 (pH 1.0~1.2)和堿中介質 (pH 6.8~7.2) 釋放量的測定。酸中釋放量的測定現今愈發傾向通過測得準確數據予以表達,而非肉眼觀察外觀形狀進行控制(日本橙皮書皆采用此法 ),通常規定 2h 累積釋放率不得超過 10%。
為防止藥物在年輕人體內發生過量釋放,甚至在該階段可采用高轉速 ( 如 100 r/min),以進一步探明藥物的內在優良品質。
如主成分溶出后在酸性介質中不穩定,會迅速降解,即便立即測定也無法準確定量時,建議測定溶出杯中剩余固體顆粒中所含的主成分量,隨后用測得百分含量減去剩余百分含量,再除以測得百分含量,即為酸中釋放百分量。堿中釋放量的測定同速釋制劑。
但腸溶衣對紫外測定常有干擾,故建議采用紫外 - 兩點相減法或 HPLC 法測定,否則易出現溶出量均值高于含量3.0%以上的情況,造成對結果的誤判。
對于緩控釋制劑,首先應滿足在藥物在該介質中最終釋放量達 80%以上。當體外多條釋放曲線重合時 ( 酸中測定 2h 即可 ),建議首選水 (pH 5.0 ~7.0) 作為介質,不宜采用酸性介質,因人體內十二指腸至小腸消化道器官不存在該值;也不建議參照人體內消化器官的標準值 (pH 1.0~1.2、4.0~4.5、6.8),采用不同時段、不同溶出介質 ( 不斷調試 ) 的費時費力方式,且此方式試驗誤差較大。當體外多條釋放曲線不重合時,建議選擇最終釋放量達 80%以上、溶出最慢的介質。
一般情況下,不建議向溶出介質中添加胃蛋白酶和胰蛋白酶。但若某些藥物須飯后服用、且生物等效性試驗需在“進食”狀態下進行時,則在研發仿制藥時也必須進行“溶出介質中分別添加胃蛋白酶和胰蛋白酶的比對研究”,在制訂的質量標準中亦應加入。
另外,當硬膠囊使用的囊殼為明膠膠囊時,為避免產生交聯現象影響溶出時可加入胃蛋白酶或胰蛋白酶,但需進行對比驗證研究。
1.4.2 取樣時間點與限度的制訂
普通制劑:以第一次出現溶出量均在 85%以上兩時間點,且該兩點溶出量差在 5%以內時 ( 即“平臺期”),取前一時間點作為質量標準中取樣時間點,并將該點溶出量減去 15%作為溶出限度。
這就將通常認為的“溶出度取樣時間點常選擇溶出曲線拐點處后推 10~20min”原則予以明確化和具體化,即“拐點處后的 10~20min”即為溶出飽和“平臺期”。
由此推斷 :溶出限度一般僅有 70%、75%、80%、85%四個數值。如第一時間點為 20min,由于其不為刻鐘的整數倍,一般提高至 15min,但限度僅減去 10%。
當在低轉速條件下 ( 如 50 r/min)、各溶出曲線差異極為顯著時,建議選擇位于“中間位置”的介質,這樣取樣時間點可能會延長至 90~120min。此時,一者傾向于適當放寬參數 ( 如加大轉速或加入少許表面活性劑 ),使“平臺期”在 60 min 前出現,以利于產品日常檢驗。
另一種傾向于保持原狀,此時雖制訂的取樣時間點較為“滯后”,但該介質、該時間點更具區分力、更能體現產品內在品質,《日本橙皮書》中取樣點為 90 和 120min 的品種就不在少數。筆者也傾向后一種作法。
緩控釋制劑 :應至少設定 3 個時間點 ( 服用方式一天 2 次 ) 或 4 個時間點 ( 服用方式一天 1 次):第一點為避免“突釋”,應設定為試驗 1~2 h 后或釋放量相當于標示量 10%~ 30%的時間點 ;第二點是為考察藥品溶出特性,應設定在釋放量約 50%的時間點 ;最后一點是為確保藥物釋放量超過 80%的時間點。
如共擬定 4 點,第 2、3、4 個時間點的釋放量應分別約為 40%、60%和 80%。任何一點的擬定范圍均不應超過標示量的20%,且各點釋放限度交叉范圍建議不要超過 5%,除非體內特征可顯示出相應的可接受性和波動性。對于零級釋放產品,因其釋放曲線為“一條直線”,故還應增加每小時釋放量的規定 ( 即斜率 ),如硝苯地平控釋片進口質量標準中就有 (6%~ 8%)/h的嚴格規定。
治療窗狹窄藥物 :為防止突釋,較傾向于采用兩點法測定。一方面可采用“5 或 10min 的第一測定時間點溶出量不得大于某一限度 ( 以控制突釋 ),第二測定時間點溶出量規定不得小于某一限度以確保溶出完全”的作法,如《日本橙皮書》中規定卡馬西平片 5min 時溶出度不得超過 60%和 30min時不得少于70%。
另一方面可采用效仿緩控釋制劑擬定法 :第一點規定 5 或 10min 時的溶出量為一限度范圍而非一上限,以保證其溶出曲線呈現緩慢上升,如 USP 中規定卡馬西平片 10min 時溶出度應為 30%~ 50%,45min 時不得少于 75%,該規定還可有效防止處方中加入大量表面活性劑或增溶劑的投機取巧作法,值得借鑒。
各國制訂的技術指導原則中收載的此類藥物有 :氨茶堿、茶堿、膽茶堿、雙羥丙茶堿、苯妥因鈉、丙戊酸、炔雌醇 / 孕酮制劑、地高辛、洋地黃毒苷、華法令鈉、甲磺酸異他林吸入氣霧劑、卡馬西平、可樂定透皮貼劑、磷酸丙吡胺、硫酸胍乙啶、硫酸奎尼丁、硫酸哌唑嗪、硫酸異丙腎上腺素、米諾地爾、撲米酮、碳酸鋰、鹽酸克林霉素、鹽酸可樂定、鹽酸普魯卡因胺、左甲狀腺素鈉、環孢霉素 A、他克莫司、西羅莫司、丙戊酸 / 丙戊酸鈉等。
1.4.3 裝置的選擇
建議首選通用性強、耐用性好、廣泛普及的籃法與槳法。膠囊劑首選籃法、片劑首選槳法。
對于不宜采用籃法 ( 如會發生堵塞轉籃孔隙、樣品塌陷于籃底、或黏附于籃頂等情況 ) 及易漂浮于液面的制劑,可考慮采用槳法、加沉降籃 ;對于采用了黏附性較強輔料的緩釋制劑,易發生試驗過程中因始終黏附于溶出杯的不同部位而導致溶出數據均一性較差的情況,故推薦采用沉降籃。不推薦采用自制沉降裝置,因其制作的不規范性會導致測定結果難以重現。也不推薦使用非法定或非標準試驗裝置。
如卻有必要采用,應提供詳盡驗證資料和充足理由,并充分驗證其必要性與質量可控性 ( 即實驗室間的可操作性、耐受性和易重現性 )。可參照采用 USP 第三~七法時,不能因儀器昂貴而自行設計組裝,且由于現階段該儀器尚難以推廣普及,故建議不要采用。
1.4.4 轉速的擬定
1.4.4.1 模擬人體內狀態與既有觀念的錯誤
由于 50 r/min 的攪拌速度被看作與中老年人體胃腸道蠕動強度相當,且由于患者大多為中老人群,故首選該轉速。現今國內仍存在一種普遍看法,認為槳法的 50 r/min≈ 籃法的 100 r/min[ 藥典注釋 ( 中國藥典 1990 年版二部 )1131 頁 ],其實這是錯誤的。
文獻報道攪拌強度為——①最弱級:槳法 50 r/min≈ 籃法 50 r/min( 樣品在籃內 )≈ 籃法100 r/min( 樣品在籃外,即沉于杯底 )。
②中級 :槳法 75 r/min≈ 籃法 75 r/min( 樣品在籃內 )≈ 槳法 50 r/min( 樣品置沉降籃內 )。
③最強級 :槳法 100 r/min≈ 籃法 100 r/min( 樣品在籃內 )≈ 槳法75r/min( 樣品置沉降籃內 )。
當樣品置沉降籃內,在試驗過程中將始終處于杯底,由此受到的外來渦旋力將大于樣品隨意漂浮或停滯于杯中某處,故其級別比未置于沉降籃內高出一級。
1.4.4.2 需放寬試驗參數時不能隨意采用高于 50 r/min 的轉速,因為這將極大地弱化對不同制劑或處方溶出行為的區分力。
對于有必要放寬溶出度試驗參數的情況,應分別考察增大轉速至 75 ~ 100 r/min 和加入表面活性劑兩種方式,以更好地建立起體內外相關性并能區分不同來源制劑內在品質優劣。
目前傾向于采用“不提高轉速、加入表面活性劑”方式,因對于中老年患者,雖胃腸道蠕動較弱,但體內存在膽堿類物質,可用表面活性劑表達。但當樣品在杯底出現錐度堆積、呈“小山狀”時,則傾向于加大轉速,而非加入表面活性劑的方式。
添加的表面活性劑濃度應從 0.01%起始,通常照1、2、5序列增加(即逐步試驗濃度0.01%、0.02%、0.05%、0.1%、0.2%、0.5%、1.0%、2.0%,最高至 3.0%)。
另外,配制溶出介質、溶解表面活性劑及無機鹽時,一定要采用加熱煮沸方式,切忌采用振搖或超聲。當兩級別間溶出曲線差異較顯著時,則應適當增加中間濃度以進一步研究。不宜未經以上逐步增大濃度的研究,根據漏槽條件推斷出某濃度后直接采用的作法 ( 詳見“3.5”項下內容 )。
研究時應注意不同來源的表面活性劑可能會對試驗結果帶來顯著性差異的情況。現傾向于在研究時采用主流品牌 ( 分析級 ),并在質量標準中注明,以便于其后的試驗易于重現。
如采用多個品牌、并且未在質量標準中注明,將導致試驗結果無法預料。綜上所述,若質量標準中采用 50r/min 以上轉速或溶出介質中添加了表面活性劑,就應在研發資料和起草說明中予以詳盡驗證和闡述。
1.4.4.3 最極端試驗條件
質量標準中擬定的最極端條件建議為 :槳法,100r/min,溶出介質中加入 3.0%表面活性劑。因目前上市的所有原研制劑,在此條件下的溶出量皆能達到 85% ( 或 80% ) 以上;
并且,如在該條件下不能達到上述溶出量,亦可推斷出該制劑在人體內的生物利用度不甚理想,這一點對于創新藥的制劑研發也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溶出介質中禁止添加有機溶劑。因為這將極大地降低體內外相關性,嚴重背離溶出度試驗的應用理念。如添加有機溶劑則是典型的“為了溶出合格而設定”的質量標準。
1.4.4.4 特例
溶出介質 (pH 值 ) 特例 :鑒于 3.0%表面活性劑的加入,對于配制和試驗操作皆會帶來困難,此時若在 pH 大于 8.0 的介質中 ( 即溶解度顯著提高的pH) 可找到一個較為溫和的試驗條件,此條件下的最終溶出量可達 85%以上,則推薦采用該 pH,即便該值已背離人體正常生理值。
如 USP 中“阿維 A酸膠囊 (acitretin capsule)”的溶出度試驗要求為 :采用籃法,100r/min,以加 3.0%十二烷基磺酸鈉的緩沖液 (pH 9.6~10.0) 作溶出介質,900ml,30min 時要達到 85%的限度。
轉速特例 :除非是針對特定劑型或特定工藝,否則不宜采用低于 50 r/min 的轉速。如中國藥典中“布洛芬緩釋膠囊”的釋放度轉速為 30 r/min。此時則應格外注意儀器的適用性,曾發現不同儀器間測定結果存在顯著差異情況 ( 即低轉速下顯示出儀器間性能差異 )。又如懸浮劑一般采用 25 ~ 50 r/min的轉速,但對于出現錐度堆積的情況,可通過適當增加轉速予以改善。
1.4.5 溶出介質用量的選擇
建議采用 900或1000ml。900ml與人體消化道內體液總體積較為接近,1 000ml 則是為便于計算。建議不要采用其他用量。至于中國藥典收載的第三法——小杯法,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 ( 當時液相色譜儀不普及,對于小規格制劑,即便采用 5cm 吸收池,仍無法滿足紫外吸收度應達 0.2 的最低要求,于是在第二法的基礎上衍生改良而來 )。
由于該法不滿足當初設計溶出儀時所追求的漏槽條件,更不符合大杯法所應具有的流體力學特征,故截至目前其他各國藥典均未采用。現今,隨著液相色譜儀在國內已完全普及,即便再小規格,亦可通過各種措施解決準確測定的問題,故該法已無必要。
因此,即便既有國內質量標準擬定該法,因原研制劑在研發和質量控制時從未采用過該法,用該法測得的原研品多條溶出曲線也是錯誤的,故建議予以更改。
1.5 投樣量
曾有為滿足樣品最低定量限的需要,采用一杯內投入 2 片作法。現 HPLC 法已可解決準確測定的問題,故投樣原則必須遵循單片樣品方式。對于多計量的顆粒劑、混懸液、干混懸劑等劑型,可投入一次單位服用量。
投入方式可采用 :樣品混勻后取 5~10ml 立即傾入已標化、帶有刻度的試管中,立即用滴管滴加樣品至刻度,迅速傾入溶出杯中,并用溶出介質清洗試管。
1.6 測定法
無論采用何法檢測,均應堅持“研發階段測定法與質量標準測定法應區別對待”的科學理性觀念。
1.6.1 研發時測定法
研發時,溶出測定工作量十分巨大,具不完全統計 :速釋制劑仿制藥研發需測定約 500 條溶出曲線、緩控釋制劑需測定約 1000 條。如采用紫外法測定,就會有因不斷篩選處方而采用各種不同來源輔料對紫外測定干擾的擔憂、吸光度需達 0.2~0.8以滿足紫外檢測的要求、以及采取繁瑣稀釋步驟等操作的顧慮,故建議采用 HPLC 法進行測定。關于如何高效準確、快速便捷地測定大批量溶出度樣品可參考文獻。
目前市售的國產“光纖全自動測定溶出儀”,將光纖探頭插入溶出杯中可直接測得一條完整曲線(可每隔 20s 測定),雖是采用紫外法測定,但由于其數據處理程序中已設定了各種校正法以確保排除各種情形的輔料干擾,故值得肯定與推薦。
1.6.2 質量標準測定法
質量標準檢測僅是一個介質、一個時間點、一個限度,工作量很小,故為考慮測定的方便性,在排除輔料干擾的前提下,可考慮采用紫外法;但如含量測定為液相,則建議溶出度也采用液相,尤其是對于膠囊劑、薄膜衣片、腸溶制劑和緩控釋制劑( 因囊殼、薄膜衣、腸溶衣、緩控釋制劑輔料較易干擾紫外測定。
溶出度均值如超出含量 2.0%以上,則說明測定有干擾,此時就會造成不合格樣品誤判為合格的情況,必須予以查明和更改測定法。目前,國內出現此種情況的品種愈發增多,推測是采用廉價劣質的輔料所致,值得關注和警示。
1.7 復方制劑
對于復方制劑,應在遵循以上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選擇。可根據各組分情況,針對性地擬定不同的參數。測定法首選液相法。
1.8 如何正確看待驗證結果與既有質量標準
在根據“1.2~1.7”項下內容進行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的研究后,如所得的驗證結果與既有質量標準相符,則可參照采納 ;如不一致,則應制訂更科學、合理的溶出度試驗參數與測定法。
1.9 質量標準的漸進性與完善性
任何一個質量標準都不是一成不變、不可更改的。研究者可根據產品在不同階段出現的特性和隨著對該產品研究的不斷深入,對質量標準中溶出度試驗條件予以科學、客觀地更改與完善。甚至在使用溶出度試驗進行產品質量控制時,亦可根據不同情形和需要采用不同方法。
例如,申報生產時,隨著制劑工藝放大和處方優化,更改申報臨床時的溶出度試驗參數;省級藥檢所擬定藥典或標準轉正時,可針對不同來源樣品、擬定最具區分力的溶出介質 ;為保證批間樣品均一性,企業在完成既有質量標準規定檢測的溶出介質后,可建立內控標準,增加其他更能反映批間樣品波動性的溶出介質等。
1.10 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擬定理念
由于溶出度試驗是評價口服固體制劑質量的核心,故擬定其標準至關重要。根本出發點為 :制訂高標準、嚴要求的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來推動制劑工藝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工業藥劑學的研究與實踐。我國藥典或國家標準中部分品種出現的“加入有機溶劑”、“150 r/min 的轉速”、“加入高濃度表面活性劑”等條件,皆是與以上理念相悖的,究其原因還是這些品種的制劑工藝低劣。這樣的品種即使是合格品,其人體內的生物利用度也值得商榷。
2 針對創新藥
創新藥質量標準中擬定溶出度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避免發生由于處方工藝不合理導致藥品生物利用度不佳的情況。如主成分在各 pH 溶出介質中溶解度幾近一致,則體外溶出行為的追求目標一定是各條溶出曲線重合。如主成分在各 pH 溶出介質中溶解度相差較大,則體外溶出行為的追求目標應是盡可能地“抬高”低溶解度的溶出曲線。
首先篩選出生產工藝和處方輔料中影響生物特性的若干個關鍵性因素 ( 如 4 個因素 ),通過經驗對各參數進行組合后設計得到十數個處方,小試制得各處方樣品,分別測定體外溶出曲線,并由此推斷出 4 個關鍵性因素的篩選方向。重復上述操作,進行 30~50 個處方研究后,應可尋找到 :能區分出這些處方體外溶出性能優劣,即能辨明出“好、中、差”處方的某一溶出介質。
然后通過動物試驗 ( 可從小鼠過渡到大鼠,再過渡到 Beagle 犬 ) 驗證這三類處方體內生物利用度的差異,并與體外溶出曲線的差異性建立起相關性 ( 兩者可不斷趨同 )。規模化生產時選擇最優良處方進行新藥臨床研究驗證,再按照以上思路制訂該產品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
3 討論
3.1 溶解度與體外多條溶出曲線的關系
研究表明,隨年齡增長,人體內胃酸分泌量逐漸減少,胃內、十二指腸和小腸的 pH 范圍分別為1.2~7.6、3.1~6.7 和 5.2~6.0。制劑的體外溶出行為與主成分在各 pH 溶出介質中的溶解度有較強相關性,仿制品只要與原研品在各介質中皆保持一致即可。
但對于緩控釋制劑,由于在體內停留時間長、在消化道內經歷各種 pH 環境,故即使主成分在不同 pH 溶出介質中的溶解度差異較大,也應盡可能具備體外多條釋放曲線重合的特性。絕大部分的緩控釋制劑原研品均具有該特性,但我國現今已上市的緩控釋制劑仿制藥與原研品有相當差距。
3.2 科學理性地看待既有質量標準
3.2.1國內既有質量標準
由于眾多歷史原因和制訂 / 審核人員當時認知的局限性,部分品種的質量標準是根據“溶出度跟著制劑走”( 即為了讓國內該品種的大多數生產企業產品均合格,為了找到一個能體現產品緩控釋特性的釋放度條件 ) 的錯誤理念而制訂的。從已發表的眾多溶出度研究論文和自 2008 年 SFDA 開始實施的“全國評價性抽驗所進行的探索性研究結果”中已充分體現,此處不再贅述。
3.2.2英國 (BP)/ 歐洲藥典 (EP
無論是原藥還是制劑的有關物質檢測,BP 和EP 均將各雜質、色譜條件、系統適用性等關鍵性參數羅列得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但收載的制劑卻很少、口服固體制劑更少,甚至有些難溶性口服固體制劑、緩控釋制劑竟未制訂溶出度檢測項。原因是溶出度試驗作為評價口服固體制劑內在品質優良與否的核心指標不便公開,故索性不予登載。
3.2.3日本藥局方 (JP)
JP 的表現形式完全與 BP 和 EP 相同,即便收載了溶出度試驗項,也往往標注為“略”或“詳見局外規”。原因是日本藥品審評部門和國立醫藥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 國家藥檢所 ) 在意識到溶出度試驗重要性后,伴隨 1998 年開始實施的“藥品品質再評價工程”,將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單獨匯編成《日本橙皮書》( 亦稱《局外規》) 單獨出版。
3.2.4美國藥典 (USP)
USP 收載的溶出度試驗是各國藥典中最具參考價值的,但亦應了解其產生過程與背景。USP 一般在該藥品行政保護到期前向原研企業和各仿制企業(FDA 已批準,但尚未上市銷售 ) 發出邀請函告知將收載該品種,希望各單位提供質量標準。
當各單位提供的溶出度試驗參數不同時,USP 不予統一、全部登載,因為這些標準均經 FDA 審核通過,產品皆生物等效,這就是有時會看到個別品種會登載數個溶出度試驗條件的原因。一般情況下,TSET1為原研品。如僅登載一個條件,一般也是由原研企業提供的。
然而,即便如此,制訂者也不宜直接照搬 USP的溶出度試驗條件。原研品自上市到專利保護期結束期間,會歷經大量、各人群的臨床研究驗證,原研企業可能仍在不斷優化和完善處方與工藝,且樣品生產規模也早已遠大于最初臨床申報時 ( 但質量標準是臨床申報時制訂的 )。
因此有些品種的質量標準已不能準確、客觀地反映現今上市產品所具有的內在優良品質,故希望制訂者參照前述試驗思路,購買現階段的上市品進行研判。如“尼莫地平片”,BP 和 USP 皆擬定溶出介質中添加 0.3%表面活性劑,中國藥典完全相同。
可經試驗表明,原研品在含 0~0.3%表面活性劑的溶出介質中,溶出曲線幾無變化 ( 即完全可不添加表面活性劑 ) ;而國內眾多仿制品卻迥然不同,采用不含表面活性劑的溶出介質時,釋放量很少。這充分啟示對原研品的質量評估不能照搬既有質量標準。
3.2.5 日本橙皮書
日本自 1998 年開始實施“藥品品質再評價工程”以來,在《仿制藥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規格不同的口服固體制劑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口服固體制劑處方變更后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和《固體制劑改變劑型后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等一系列指導原則出臺的背景基礎上,開始陸續出版《日本醫療用醫薬品品質情報集》( 即日本橙皮書與參比制劑目錄,http://www.jp-orangebook.gr.jp/)。
截至 2010 年底,共進行了 670個品種的編撰工作,其中詳細羅列了每一品種的解離常數、在 4 種 pH 溶出介質中的溶解度、在各 pH溶出介質中的溶液穩定性、4 條標準溶出曲線、溶出度試驗質量標準,一些品種還有主成分對照品質量標準、雜質對照品質量標準等信息。
2011 年 1 月,國家藥品審評中心組織翻譯了這些品種,并在其官方網站 (www.cde.org.cn) 主頁右側建立了《日本溶出曲線數據庫專欄查詢系統 ( 中文翻譯版 )》。
3.2.6美國 FDA 公布的溶出曲線數據庫
美國 FDA-CDER( 藥品審評中心 ) 屬下仿制藥辦公室的生物等效部,為提高仿制藥內在品質、強化各項審評規范,從 2004 年初開始效仿日本,從多種溶出介質中遴選出最能反映藥品內在品質的一個溶出介質,并匯編成集,登載于該部官方網站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issolution/ index.cfm,每季度更新一次。
截至 2011 年 1 季度,已進行了約 900 個品種的披露。同時,該部歡迎來電來函,對收載的參數提出異議和修改意見。關于該數據庫的說明與答疑內容可在其官網查(http://www.fda.gov/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 DevelopmentResources/ucm073197.htm)。
3.2.7 進口質量標準
由于溶出度試驗的重要性,不排除會有一些企業故意放寬溶出度試驗參數,從而確保進口的各批產品均符合規定。這就對審評人員和試驗復核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故在審核資料時應著重關注溶出度試驗法的建立驗證過程。
3.3 質量標準中可不擬定溶出度試驗的品種和仿制藥研發時可申請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品種
口服固體制劑質量標準中并非一定要擬定溶出度檢查項,當主成分屬于寬治療指數藥物和生物藥劑學分類系統 (BCS) 中的第Ⅰ類藥物 ( 即高溶解性、高滲透性 ),且采用槳法、50 r/min 條件下,制劑在至少4 種溶出介質中 30min 時均達 85%以上溶出量,同時輔料量與主藥量相比未超過30%,輔料中也未加入表面活性劑、甘露醇和山梨醇 因為這些輔料可造成溶出度試驗對生物等效預測的誤判)時,質量標準中就可不擬定溶出度檢查,僅采用崩解時限予以控制。
因為此類制劑在胃內 ( 任何pH) 的崩解、吸收已不受胃排空時間的影響。如拉米夫定片(規格0.1g)質量標準即如此。當原研品屬于此類制劑時,仿制藥研發亦應具有以上特性,且對于此類藥物,在某種情況下可申請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 ( 不過應進行更多條溶出曲線測定比較 )。
世界衛生組織于2010年11月公布了31個此類藥物 ( 對乙酰氨基酚、乙酰唑胺、阿昔洛韋、鹽酸阿米替林、阿替洛爾、磷酸氯喹、硫酸氯喹、鹽酸氯喹、西咪替丁、鹽酸環丙沙星、雙氯芬酸鉀、雙氯芬酸鈉、鹽酸強力霉素、二鹽酸乙胺丁醇、呋塞米、布洛芬、異煙肼、拉米夫定、左氧氟沙星、鹽酸甲氟喹、甲硝唑、鹽酸甲氧氯普胺、強的松龍、強的松、鹽酸普奈洛爾、吡嗪酰胺、硫酸奎納定、鹽酸雷尼替丁、利福平、鹽酸維拉帕米、甲硝唑 ),并對符合以上情形的藥物予以詳解。
藥物滲透性可通過某些網站查詢,如美國口服藥物傳遞研究公司 (Therapeutic Systems Research Laboratories Inc,TSRL 公司 ) 官網提供該項服務,查詢網址為 :http://www.tsrlinc.com/resources/services/。
3.4 溶出儀的校正與校正片使用
現今,各儀器廠商皆已具備對儀器進行機械校正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幾乎皆可通過校正片 ( 美國 / 中國藥典委員會出品 ) 測試。如無法通過,則是溶出杯問題。原因是在手工燒制杯子底部時,無法均一性地制得內部完整半球形 ( 燒制厚度不一所致 )。此時,更換溶出杯再行測試便可通過。故建議使用時,安裝位置、槳桿、溶出杯三者皆應統一固定。
3.5 對“漏槽條件”的再認知
漏漕條件的定義為 :溶出介質體積應為溶解主成分 ( 為制劑最大規格量 ) 所需體積的 3 倍以上,以保證藥物溶出不受其溶解性的顯著影響。該理念是美國學者在設計溶出儀設備、斟酌溶出杯體積時,根據當時已上市的大部分藥物折中的設計體積。
現今,由于溶出杯體積已固定 (900~ 1 000 ml)。因此若以此為出發點,根據某藥物在某溶出介質中的溶解度來推算采用何種溶出介質或添加多少濃度的表面活性劑,將極大地忽視藥物制劑作用,即是對“制劑的作用是改善藥物水難溶性程度”這一概念的擯棄。故該理念在現今溶出度試驗應用中已無用武之地。歸根結底,還是要取原研制劑,采用多條溶出曲線對其予以分析和辨明。
3.6 需擬定溶出度檢查的劑型
除通常的口服片劑與膠囊劑外,難溶性藥物的顆粒劑或散劑亦需擬定溶出度檢查項,因為此劑型同樣存在主成分在體內釋放、吸收的過程。對于咀嚼片,服用時雖要求咀嚼后吞下,但考慮到可能有部分患者誤當作普通片,故為保證該情況下藥物仍能在體內快速崩散、溶出,發揮療效,USP 中幾乎所有咀嚼片皆擬定了溶出度檢查項,而我國目前尚未制訂,值得借鑒。
3.7 對“質量標準中溶出度試驗所發揮作用”的再認識
質量標準中的溶出度試驗,由于僅是一個介質、一個時間點、一個限度的擬定。故即便已經過以上嚴謹、周密、科學、全面的驗證,在全面評價藥物內在品質上仍會捉襟見肘、以偏概全,尤在考證不同來源同一制劑品質的差異性方面,更顯不足。
此時,推薦進行溶出曲線、乃至多條溶出曲線的測定比對工作。現今,國際衛生組織針對不同來源的同一制劑的質量監測與評價已全面引入此法。日本對上市仿制藥的質量評價也將溶出度試驗單列( 其他項目仍是由地方藥檢所負責 ),由國家藥檢所藥品部主持指導“如何采用多條溶出曲線評價口服固體制劑內在品質”工作,并與藥品品質再評價工程的實施相輔相成。
我國藥監部門每年均要進行大量的市場抽查監測檢驗,僅按質量標準檢驗往往不能更深層次地反映問題,建議引入該套評價體系。自 2008 年,SFDA 開展“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工作”以來,已將該理念與作法貫徹并實施,取得顯著效果。
3.8 期待與展望
制藥行業作為高科技行業的核心體現就是制劑,具體至固體制劑的工業藥劑學,而這又是與體外溶出度試驗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只有把握這一要點,才能切實提高固體制劑內在品質、提升藥物的有效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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