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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5-14 14:33
概述
對于方法確認,美國人在USP<1226>“藥典規程的確認”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國內官方(如藥典委員會、審評中心)一直沒有提出方法確認的概念,業內人員在使用藥典方法的時候對如何確認藥典方法在本實驗室的適用性工作沒有統一的認識,部分不做任何確認直接使用,也有實驗室會進行部分或者完整的方法學驗證,可以說在方法確認這一領域之前國內的認識比較混亂。
隨著藥品行業的國際化程度逐漸加深,也有許多實驗室引用了美國的方法確認的理解,按照USP<1226>“藥典規程的確認”的相關原則進行方法確認的工作,但是由于該指導原則并非國內的官方文件,因此其權威與合規性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風險。
看來這種情況將要有所改善,藥典委員會于2018年12月28日關于《中國藥典》2020年版四部通則增修訂內容(第三批)的公示中有《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一文,文中的內容可以說幾乎就是USP<1226>的中文翻譯版。這意味著《中國藥典》2020年版將會明確提出“方法確認”的概念,并提出了同USP一樣的對方法確認的指南性意見。
什么是方法確認?
USP<1226>與公示中的《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對方法確認的定義為:分析方法確認(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時,由現有的分析人員對分析方法中關鍵的驗證指標進行有選擇性的考察,以證明方法對所分析樣品的適用性,同時證明分析人員有能力使用該法定分析方法。
這個定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的內容:1、對分析方法中關鍵的驗證指標進行有選擇性的考察,2、方法對所分析樣品的適用性,3、分析人員有能力使用該法定分析方法。也就是說在方法確認過程中,主要從這三個方面著手進行相關工作,即通過部分驗證的方式證明本實驗室的分析人員有能力采用藥典方法分析本實驗的樣品。
定義的合理性探討
USP<1226>對于方法確認的定義經過了比較大的調整,之前的定義為: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時,對方法進行確認以證明使用現有的人員、設備和試劑能夠得到可接受的結果。最新的規定刪除了關于設備與試劑的要求,增加了對樣品適用性規定。這一做法在美國有其合理性,因為藥典方法會經過多個實驗室的重現性驗證,而一般分析相關的設備品牌較少,藥典方法在不同設備上的適用性已經被證實,因此在方法確認時可不再對分析設備的適用性風險進行評估。試劑、色譜柱等其他相關物料也與此相同。
但是由于美國藥典與中國藥典在內容上的差異,直接引用美國藥典的規定,在國內并不一定完全適用,比較常見的差異是色譜柱,美國藥典能夠查詢到相關檢測方法對應的色譜柱品牌、型號與規格信息,中國藥典對色譜柱一般只規定色譜柱填料種類,不規定品牌、型號與規格。這就在實際的方法確認過程中產生一個問題,美國藥典方法按照規定采用相同的色譜柱可以在本實驗室重現,而中國藥典的方法采用本實驗的色譜柱未必可以得到可接受的結果,如雜質分離度不符合要求等。因此在中國藥典內容不發生大的改變的前提下,筆者建議方法確認的定義中加入設備、試劑的相關規定。即方法確認的定義為:分析方法確認(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時,由現有的分析人員對分析方法中關鍵的驗證指標進行有選擇性的考察,以證明方法對所分析樣品的適用性,以及實驗室的設備、試劑適用于該分析方法,同時證明分析人員有能力使用該法定分析方法。
方法確認的實施細則
由上文的內容可知,方法確認的過程就是法定方法在本實驗室的適用性評估過程,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試劑、人員和樣品,評估的形式主要為考察與評估內容相關方法驗證指標。
▌設 備
首先應當確認本實驗室具有法定方法涉及的設備,如無該設備,則需要啟動采購計劃或者開發替代方法;如本實驗室已有該設備,對本實驗室的設備是否適用于藥典方法,驗證指標根據檢測方法的不同而不同,通常需要證明方法的專屬性,如色譜方法中雜質的分離情況與主峰的峰純度,一般不需要進行強制降解試驗;如果檢測方法是檢測雜質含量,必要時應當對本實驗儀器的靈敏度進行評估,以確認本實驗室的儀器雜質檢測水平能夠滿足相關檢測方法的要求。
靈敏度評估較為簡單的做法為考察報告限濃度的雜質峰的信噪比,一般應大于10,如果實驗室對方法的報告結果有特殊要求,如規定了方法能夠報告檢測數值的最小定量限,則需要進行定量限的重復性與準確度驗證。
如果法定方法中對分離度、靈敏度有相關的系統適用性試驗規定,進行相關系統適用性試驗確認符合規定即可。
如實驗室有不同品牌、型號的同類設備,需要評估該方法在不同儀器結果的重現性,基于對方法與設備的理解,判斷是否需要開展試驗,必要時進行不同儀器間檢測結果的對比研究。
▌試 劑
試劑對法定方法產生的風險較小,一般無需評估,但是如果方法中涉及的試劑為已知的性質特殊的試劑,如溶出度方法中用到SDS,而不同廠家的SDS產生的檢測結果很可能有非常大的不同,則應當對試劑的風險進行評估;或者如果本實驗室用的相關試劑為小眾品牌,可能也需要對試劑的適用性進行評估。評估方法為采用不同廠家的試劑進行檢測結果的對比,選定的試劑應當能得到可接受的結果。
▌人 員
應當確認本實驗室人員能夠執行法定方法,在實驗開始前,應當對操作的難易程度進行評估,確認對操作的要求不超過本實驗室人員的工作經驗與受教育程度的范圍;必要時應當對人員展開相應的培訓,如新設備的使用等。
實驗結果在同一人員及不同人員間應當能夠良好重現,即重復性與中間精密度驗證應當符合要求。
▌樣 品
該法定方法是否適用于所分析的樣品,是USP<1226>與公示中的《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的主要論述內容,也是法定方法在不同實驗室應用中的主要風險來源,因為可能采用不同的物料、生產工藝與不同種類與來源的包裝材料,導致樣品的雜質譜未必適用于法定方法。下文對不同的檢測方法的確認方法進行探討。
有關物質方法
如前文所述,由于雜質譜的不同,法定方法中的有關物質方法未必適用于本實驗室的樣品,可能由于本實驗室樣品中含有某些特有的雜質導致分離度不符合要求、雜質無法洗脫、雜質無保留等。
雜質分離度不符合要求較為容易判斷,可直接由樣品檢測圖譜中識別;雜質無法洗脫、雜質無保留這兩種情況則難以識別,很可能因為沒有發現而認為該法定方法適用于本實驗室的樣品。
因此在評估法定方法在本實驗室樣品上的適用性時,應當結合實際生產工藝與過往研究數據對可能的雜質進行評估,必要時對法定方法的洗脫能力進行重新研究,如用更強的洗脫方法確認沒有更強保留雜質,減少初始有機相比例確認沒有雜質峰與溶劑峰重疊等。
如果確認存在上述的雜質無法洗脫、雜質無保留的情況,應當重新進行方法開發,可為該雜質制定專屬的檢測方法,也可能重新開發有關物質檢測方法。
殘留溶劑
本實驗室的樣品的生產過程中用到的溶劑可能與法定方法不一致,該情況下應當自行開發殘留溶劑檢測方法,不應該使用法定方法。其他如元素雜質與特定工藝雜質的檢測方法同殘留溶劑。
特定降解雜質
按照上文的關于設備、試劑、人員的建議進行相關確認。
后述
本文的內容可以作為參考,需要說明的是方法確認并沒有固定的做法,方法確認的程度與范圍應當根據對于本實驗室實際情況與擬采用的方法的理解進行恰當的研究,原則就是在方法確認階段對法定方法在本實驗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的評估,以確保方法在日后的執行過程中不會發生不符合預期的情況。滿足以上要求,具體做法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個人也不贊同做某些驗證就能說明方法確認沒有問題,也不贊同一個模板適用所有的方法確認過程。合理,應當恰如其分,不應教條化。
來源:藥事縱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