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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4-03 16:24
在化學藥品分析方法開發工作中可以參考本文的一些內容。
一、序
文章的版塊架構借鑒了《化學藥物質量控制分析方法驗證技術指導原則》的內容,甚至很多文字表述都抄襲了其中一些語句,在此向《化學藥物質量控制分析方法驗證技術指導原則》課題研究組的老師們致敬,懇請原諒。
二、概述
保證藥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是藥品研發和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其中,對藥品進行質量控制是保證藥品安全有效的基礎和前提。為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需要多角度、多層面來控制藥品質量,也就是說要對藥物進行多個項目測試,來全面考察藥品質量。
在建立質量標準時,如無可以參考的法定標準,就需要開發分析方法。如果藥品生產工藝變更、制劑組分變更,質量標準分析方法也需要進行再開發。為使測試結果準確、可靠,必須對所開發的分析方法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以充分表明分析方法符合測試項目的目的和要求。
方法開發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分析方法,能有效控制藥品的內在質量。從實質上講,方法開發就是根據檢測項目的要求,結合物料本身的性質、相關研究數據、指導原則、理論等,提出某種假設,經過試驗研究該假設是否成立,以此確定方法的各項參數,以風險管理對方法的各項參數進行系統的研究與評估,通過設計合理的試驗確認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否符合檢測項目的要求,并制定合理的可接受標準。
分析方法開發過程需要進行適當的驗證,對高風險因素進行評估,證明所選擇參數的合理性,保障后期完整的正式方法驗證能順利完成。某些情況下,正式方法驗證完成后,才能確定分析方法的某些參數。
因此方法開發與驗證是一個互相滲透不可分割的整體,都是屬于完整的方法研究的一部分,二者之間并無明顯的界限。如果方法驗證失敗,則需要重新進行方法開發,只有方法驗證完成,分析方法才最終確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方法驗證其實是方法開發的一部分。
本指導原則主要包括方法開發的一般原則、方法開發的具體內容、方法再開發與對方法開發的評價等內容。
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化學藥品,化工產品、生物制品與中藥可以參考相關內容。
三、方法開發的一般原則
1、統籌原則
啟動方法開發的實驗之前,應當充分研究物料性質,查閱相關文獻資料;應當在早期調查相關實驗室的設備與人員水平,建立的分析方法需與之相適應,必要時在方法開發過程中進行相應的實驗研究,減少分析方法在不同實驗室轉移的風險。
2、兼顧原則
分析方法采用的技術與設備應當在通用性與先進性二者之間進行權衡,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通用的技術與設備確保分析方法的在其他實驗室的良好重現,在可獲得的情況下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或質量可以采用先進的技術與設備。
3、證成原則
方法開發過程也是一個抉擇證成的過程,每一個與分析方法相關的決定均需要用理論說明或者數據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4、穩健原則
建立的方法應該有一定的穩健性,不同實驗室、不同型號品牌的儀器設備、不同人員、一定范圍內實驗參數的變化等條件的變動應能輸出一致的結果。一般情況下,應避免分析方法必須嚴格限制某些參數才能達成符合預期結果的情況。
四、方法開發的具體內容
方法開發主要包括物料處理、實驗參數、系統適用性試驗、計算方法、可接受標準等五個方面的選擇過程。由于分析方法具有各自的特點,并隨分析對象而變化,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方法擬訂需要研究的內容。下表列出分析項目與相應的研究內容可供參考。
表1 檢驗項目和研究內容
注:“+”為應當研究,“-”為不用研究,“±”為視情況決定。
1、物料處理
物料處理是指供試品、對照品等檢測過程中涉及的物料的處理方式的研究,包括稀釋劑、物料用量、供試品濃度、對照品濃度、操作方法等參數的選擇。
方法開發過程中應當對檢測過程中的物料處理方式進行系統的研究與評估,對物料處理的各個參數作出科學合理的選擇。
1.1 稀釋劑
分析方法中的稀釋劑是指當其與物料混合時,能夠改變物料形態,使之滿足相關檢測的要求。稀釋劑可以是溶劑、溶液、固體粉末等。
稀釋劑應當能與相關物料良好混合,例如液體稀釋劑與物料形成溶液,應當具有一定的溶解性;稀釋劑應當在分析方法中具有惰性,或對分析結果的影響較小,可以用空白試驗消除;物料在稀釋劑中應當在一定合理的時間內穩定。
1.2 物料用量
藥品檢測是以樣本的檢測結果評估總體的特定屬性,需要對所取的樣本是否能夠代表總體的風險進行評估,因此應當對物料的取樣方式和用量進行研究,說明或者證明在特定檢測項下所取樣本能夠代表總體。
1.3 供試品、對照品濃度
檢測結果需要有較為明顯的響應足以讓分析人員作出判斷,因此供試品、對照品應當由適宜的濃度,在檢測過程中產生適當的響應。在制定供試品、對照品濃度時應當根據可接受標準、儀器設備、系統適用性試驗、計算方法等相關內容的約束綜合考慮。例如有關物質的供試品濃度研究過程中,除了使方法的靈敏度、各組分的分離度等符合要求外,還需要滿足計算方法的要求;如為面積歸一化法則需要證明供試品濃度的響應者在線性范圍內。
1.4 操作方法
對于物流處理的操作方法,需要評估對檢測結果產生的風險。例如溶解操作溶液均一性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分層萃取對準確度的影響等。
2、實驗參數
各項實驗參數的選擇應當進行必要的研究,科學合理的說明抉擇過程。可以使用風險管理的方式進行相應研究,詳細研究高風險參數,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
以液相色譜法為例,流動相、色譜柱、進樣體積、流速、洗脫程序、柱溫、波長等參數的選擇應當根據理論、經驗等進行風險評估與應對,必要時以試驗數據證明應對策略的合理性。如波長對檢測結果的風險非常高,合理的波長選擇能夠降低該風險,波長選擇的風險是否可接受,可以用線性、重復性等研究數據進行確認。
3、系統適用性試驗
分析方法的整個系統中包含的樣品、設備等內容可能與方法開發驗證期間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進行系統適用性研究期間確認為高風險因素,可能會造成檢測結果的嚴重偏離,則應當制定相應的試驗以區分該差異。
4、計算方法
分析方法中的計算方法需要與物料處理、實驗參數等其他內容相適應,必要時用實驗數據確認擬訂的計算方法是否適用。例如面積歸一化法計算有關物質的結果,供試品濃度的響應值應在線性范圍內;如擬采用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對照法計算有關物質的結果,需證明各已知雜質的校正因子均在適當的范圍內。
5、可接受標準
藥品相關檢測項目的可接受標準主要從安全、質量可控兩個角度考慮。
與安全相關檢測項目的可接受標準,如有關物質、殘留溶劑、元素雜質、基因毒性雜質、微生物限度等,新藥應當從動物試驗與臨床試驗的相關安全數據或參考相關指導原則說明制定限度的合理性;仿制藥應當通過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對比或參考相關指導原則確認相關限度的合理性,如雜質水平低于或與參比制劑相當。
其他檢測項目的可接受標準如水分、熔點、比旋度、含量測定等,應當根據實際可能達到的質量水平制定合理的限度。
五、方法再開發
在某些情況下,如原料藥合成工藝改變、制劑處方改變、獲得新的雜質對照品等,均有必要對分析方法進行再開發,以確認之前制訂的分析方法的各項參數依然符合檢測的需要。
事實上,藥物研發中上述情況較為常見,分析方法再開發是一個反復和持續的過程。如在原料藥工藝研究過程中,合成工藝反復調整,如果每次調整都需要開發新的分析方法并不現實,因此方法再開發是對發生改變的內容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的大小進行相應的研究。如獲得新的雜質對照品的有關物質分析方法再開發,只需按照既定的方法檢測,確認與其他組分達成良好分離、響應值在適當的范圍即可。
六、對方法開發的評價
對于方法開發,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關注。
1、有關方法開發的一般考慮
方法開發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評估各種潛在的風險,將風險的應當前移至方法開發階段,減少后期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如為減少或避免方法轉移失敗的風險,在方法開發實施過程中,就應當評估方法轉入實驗室的人員、設備等情況,綜合制定相應研究策略。如有關物質方法開發早期缺少雜質對照品,為減少色譜條件不相適應的風險,應在早期詳細評估與預測可能存在的雜質類型與性質,并為此留出適當的儲備等。
方法開發過程需要與其他研究部門良好互動,如原料藥工藝發生改變,有關物質分析方法的再開發應當根據合成人員對工藝變化對應的雜質譜變化的評估結果進行相應的研究,如認為雜質譜發生變化的風險非常小,則無需調整有關物質分析方法。
負責方法開發的分析人員需要具有較為廣泛的基礎相關理論知識,能夠根據樣品性質、檢測的目的等初步選擇合理的檢測方法,在各種內容的研究過程中能夠根據理論知識選擇合理的研究方向,避免產生一些理論中已經排除的錯誤。如分析人員了解液相色譜中的溶劑效應的概念,就能在稀釋劑選擇的過程中避免因稀釋劑選擇不當而導致異常的檢測結果。
2、方法開發的整體性與系統性
方法開發的物料處理、實驗參數、系統適用性試驗、計算方法、可接受標準等五個方面內容之間相互關聯,是一個整體,因此在方法開發過程中,應當每個參數的選擇過程應整體地進行評價其合理性。如某基因毒性雜質可接受標準為ppm級,有可能就約束了實驗參數中檢測儀器的選擇,可能只能選擇質譜檢測器;限度決定供試品濃度可能非常高,又約束了計算方法,如不能選擇面積歸一化法等;高供試品濃度也對稀釋劑的選擇提出了要求。
方法開發的檢測項目之間也存在較多的關聯,可以相互補充。如有關物質方法開發過程中發現某個特定雜質性質與其他組分相差極大,難以在一個條件下將其與其他組分完成分析檢測,可以單獨再建立一個分析方法檢測該特定雜質。
3、方法開發的復雜性
方法開發過程中,實際情況較為復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提倡教條地應用本指導原則。此外,越來越多的新技術與新設備不斷被應用于質量控制中,對于這些新技術與新設備如何應用于分析方法的開發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能照搬本指導原則。
參考文獻
《化學藥物質量控制分析方法驗證技術指導原則》
《ICHQ2》
來源:藥事縱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