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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8-12-11 17:38
為加強飼料的管理,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生產企業,了解相關規定能夠保證飼料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同時有利于企業加強飼料質量管理,獲得長遠發展。本文主要介紹國家層面有關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在生產許可、批準文號、質量管理、原料等方面的規定,再簡要介紹一些地方層面對飼料的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飼料相關國家層面要求
一、基礎法規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本)(國務院令第609號)是規范飼料行業的基礎法規,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管、審定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是針對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的管理而制定的辦法,主要規定了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的申請審定,獲得生產許可的要求。此外,針對寵物飼料的管理,農業部制定了《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寵物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寵物飼料衛生規定》、《寵物配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等規范性文件,有關寵物飼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按照以上規定執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0號)。
以上法規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基礎法規,在參考基礎法規的情況下,針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原料等方面,國家有更詳細的規定。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原料目錄
《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中所指的飼料原料是指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含載體和稀釋劑)。飼料生產企業所使用的飼料原料均應屬于本目錄規定的品種,并符合本目錄的要求。本目錄之外的物質用作飼料原料的,應當經過科學評價并由農業部公告列入目錄后,方可使用。本目錄第四部分所列單一飼料品種,是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證的單一飼料產品不得作為飼料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飼料原料目錄》經過農業部2038號公告、2133號、2249號修訂,還包括一些增補公告如:增補《飼料原料目錄》和擴大飼料添加劑焦亞硫酸鈉適用范圍等(農業部公告第2634號)、增補大麥苗粉等32種(類)飼料原料(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2號)。
《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農業部公告 第2045號)由《附錄一》和《附錄二》兩部分組成。凡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均應屬于《目錄(2013)》中規定的品種。凡《目錄(2013)》外的物質擬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應按照《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并獲得新產品證書。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需辦理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其中《附錄二》中的飼料添加劑品種僅允許所列申請單位或其授權的單位生產。飼料添加劑目錄也經過《飼料添加劑目錄修訂》(農業部公告第2134號)修訂,有關增補公告包括:《批準丁酸梭菌和地衣芽孢桿菌為新飼料添加劑》(農業部公告第1231號)、《增補維生素K1等78個飼料添加劑品種》(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1號)。
三、生產許可和批準文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規定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核發以及變更和補發要求。
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發布了《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其中《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適用于設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的生產企業;《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適用于設立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生產企業。兩個許可條件于2017年進行了修訂。
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發布了《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同樣在2017年進行了修訂。
農業部公告第1954號公布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年度備案表》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委托生產備案表》,對生產企業進行統一備案。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答復》(農辦政函﹝2013﹞44號)中明確,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方可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養殖者按照規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飼料,無需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但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飼料。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在生產前應當取得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的,定制產品可以不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四、質量管理與安全生產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4年第1號)是對企業實行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的規范。適用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規范經過2017年第8號修訂。農業部關于全面實施《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意見(農牧發〔2015〕8號)為指導各級飼料管理部門做好《規范》工作提出了相關意見。
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對《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進行了修訂,飼料企業和養殖者使用飼料添加劑產品時,應嚴格遵守“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規定,不得超量使用飼料添加劑;在實現滿足動物營養需要、改善飼料品質等預期目標的前提下,應采取積極措施減少飼料添加劑的用量。
《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認監委2003年第19號)中飼料產品認證是指企業自愿申請,認證機構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及其生產過程按照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合格評定的活動。認證的對象,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等飼料產品及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等飼料添加劑產品。
其他相關要求還包括:
1.農業部公告第168號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2.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
3.關于發布《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通知(農牧發﹝2001﹞20號)
4.《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
5.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三聚氰胺禁用限量)
6.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名單)
7.《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的通知》(農辦牧﹝2016﹞31號)
8.《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飼料生產和養殖環節違法使用獸用抗菌藥物行為的通知》(農辦牧〔2017〕16號)
第二部分 飼料相關地方層面要求
經過搜索發現,地方層面有關飼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比較少,且大部分已經廢止,主要執行國家層面的規定即可。搜索過程中也發現少部分幾個省市沒有明確廢止飼料的規定,但是依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與國家層面的條例規章沖突的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地方層面的部分法規如《湖北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長春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江蘇省獸藥、飼料問題產品召回暫行管理辦法》等。
來源:食品伙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