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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7-23 16:55
2015年4月23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15/628號規例,在《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內增添新限制措施,涉及多種常用消費品的鉛及鉛化合物含量限制。
銷售服裝及時裝配飾等消費品到歐盟的港商必須遵守新規則,否則產品有可能被禁止進口歐盟。
根據新限制措施,兒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鉛含量超出最低標準(0.05%),則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這項新措施雖然通過,但當局會向商號給予寬限期,繼續出售存貨。所以,新規例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第2015/628號規例指出,2012年12月21日,瑞典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文件,強調兒童特別是36個月以下的幼兒,有將物件放入口中的習慣,有機會反覆接觸含鉛或鉛化合物的消費品所釋出的鉛。消費品中存在的鉛及鉛化合物,可以是有意添加的金屬鉛、合金(特別是黃銅)的雜質或添加物、顏料,或者聚合物(特別是聚氯乙烯)的穩定劑。
受限制措施規管的物品包括供消費者使用以及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如服裝、鞋履、相關配件、室內裝飾品、運動和消閑物品,以及文具。
服裝及時裝配件所含的鉛可以存在于多種物料內。例如,鈕扣及拉煉等金屬部件可以由含鉛的合金制成,而含鉛顏料則用于為紡織品或聚合物材料著色,也會用于金屬表面的油漆或聚合物細節。詳情請參閱瑞典于2012年12月提交的《Restriction Report - Proposal for a Restriction》報告。
歐委會第2015/628號規例指出,反覆接觸放入口中的含鉛或鉛化合物物品釋出的鉛,會產生嚴重和不可逆轉的神經行為和神經發育影響,兒童對此尤為敏感。因此,向公眾提供并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含鉛及其化合物的物品,若其本身或部件的含鉛量(以金屬計)超過限額,就不得投放市場及使用。
簡言之,相關條款訂明,若向公眾提供的物品或其可接觸部件的含鉛量以重量計相當于或超過0.05%,而且在通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會被兒童放入口中,則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若能證明該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觸部件(不論是否有涂層)的鉛釋出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或若屬有涂層的物品,其涂層足以確保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至少兩年而不超過上述釋出率,則該項限制不適用。
物品或物品可接觸部件的長闊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就視為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納入限制范圍。
由于涵蓋范圍廣泛,各種各類物品會被納入新規例的規管范圍,但亦有多種物品獲得豁免,其中預期遷移水平較低的物品,如水晶玻璃、搪瓷、寶石和半寶石可獲豁免(蓄意添加鉛者除外)。此外,書寫工具的筆尖等,由于體積細小,接觸鉛的風險很低,亦可獲豁免。
可能被兒童放進口中的鑰匙、鎖、掛鎖及樂器都獲得特別豁免,原因是這些物品在制造過程中沒有可以取代鉛的合適代替品。由于現時未有全面評估限制措施對可攜式鋅-碳電池及鈕型電池的影響,所以,兩類產品亦可獲豁免。
新限制及豁免措施將修訂REACH規例附件17第63項。第63項已訂明首飾任何部件的含鉛量不得相等于或超過重量的0.05%。
為使商號適應新的限制措施及處理仍未投放到市場的存貨,歐盟特設寬限期。新規例訂明,限制措施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第2015/628號規例載于以下網址:Regulation 2015/628 restricting lead。
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