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生產品管
嘉峪檢測網 2018-05-03 21:06
SPPEA 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
SPPEA excipient GMP guideline-draft
發布單位:江蘇省醫藥包裝藥用輔料協會
發布日期:2018 年 4 月 19 日
實施日期:2018 年 4 月 19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一條“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的創新的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 年第 134 號)等相關文件要求, 本協會以《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國食藥監安[2006]120 號)為基礎、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 年修訂)》(衛生部令第 79 號)及其附錄 2 原料藥相關要求,規范藥用輔料生產所采用的質量管理體系,發揮江蘇省醫藥包裝藥用輔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藥用輔料企業的生產指導和引導作用,特制定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指南。
第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輔料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輔料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輔料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涵蓋藥用輔料(以下簡稱輔料)企業實施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范圍和要點,以確保輔料具備應有的質量和安全性,是輔料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輔料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的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使用要求的輔料。并持續滿足客戶要求包括其所在地法規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第四條 輔料生產的質量管理要求隨工藝步驟的后移逐步提高,企業應根據輔料的生產工藝和產品的性質,確定執行本指南的起始步驟。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政策以及對采用本指南包含的適當生產和質量管理標準的承諾。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六條 企業應建立符合輔料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通過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活動建立質量目標。各級部門應有明確的責任制,確保組織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得到分配、溝通和理解。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客戶應當共同參與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數據分析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質量目標實現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本指南參照現行法規要求制定,當法規更新時,本指南將保持持續修訂。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
第二章 范圍
第十條 本指南適用于藥用要求的輔料生產,它涵蓋質量管理體系以及整個生產活動所需的生產質量管理范圍。它將指導企業確定生產輔料過程中采用的設施和控制措施的合理性以及確定輔料的質量安全要求,是否適合用于預定用途和客戶要求。
第十一條 為了特殊用途而生產的藥用輔料應符合其相應的預定用途要求,符合所在地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則不在本指南內另行說明。如(包含但不限于):用于注射、眼用、吸入、開放性傷口的輔料;以及無菌及/或無熱原的輔料。
第十二條 與相關藥品生產方面相關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參考并遵循現行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本指南不討論與良好貿易及分銷規范(GDP)相關的特定生產質量管理要求(GMP)。
第三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十三條 企業應設置與輔料生產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以文件形式明確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生產、物料、維修和工程等部門及人員的崗位職責。最高管理層應該明確規定相關職責和權限,并在企業內傳達。
第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獨立于生產管理部門,有權批準或拒收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有權審查生產記錄,以確保沒有發生差錯或對發生的差錯已作了必要的查處;有權參與審查批準生產工藝、偏差和投訴調查、質量標準、規程與檢驗方法的變更等。
第十五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負責本指南的執行,定期向企業負責人報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客戶要求以及相關法規的變化情況等。企業負責人應定期評審質量體系以確保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輔料生產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從事輔料生產的各級人員應具有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受教育程度并經過培訓考核,以滿足輔料生產的需要。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并執行培訓規程。人員的良好生產質量管理意識對于本指南的有效運行有重大的影響,從最高管理者到一線員工每年都應當接受良好生產質量管理培訓。應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予以保存。與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的培訓內容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指南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衛生知識等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 并建立健康檔案。生產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健康體檢,至少每年一次。當人員所患疾病或外部傷口可能對輔料的安全和質量帶來不利影響時,應將其調離與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直接接觸的崗位。各級人員均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當自身健康狀況有可能對產品造成不利影響時,應主動向主管人員報告,包括影響的類型和程度。
第四章 廠房和設施
第十九條 企業應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基礎設施的設計、管理、運行、清潔和維護不應對輔料的生產造成污染。如對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輔料質量的關鍵區域、特定事項的控制、微生物控制以及水質控制等用途進行風險評估,以識別發現基礎設施中的缺陷導致污染風險的區域,如現有措施無法有效將風險降至最低時,應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并形成文件管理。
第二十條 應根據輔料的用途和特點確定對生產廠房和設施的潔凈度級別要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輔料生產、包裝、檢驗和儲存所用的廠房和設施應便于清潔、維修和保養,以保持良好的狀態。非無菌輔料精制、干燥、粉碎、包裝等生產操作的暴露環境應當參照現行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D 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
物監控措施。無菌輔料生產所需的潔凈區的設計須符合相應的潔凈度要求,可按照現行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國藥典》等規定設置。
第二十一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以合理放置設備、器具和物料,便于生產操作,并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應對工作環境進行管控,實施風險評估以確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如重點考慮:空氣處理系統,特定環境,潔凈和衛生條件,垃圾分類和處理,蟲害控制等。當工作環境的保持對輔料質量具有重大影響時,應記錄其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空氣處理系統的設計應能防止交叉污染,并應該證明該系統的有效性。對產塵量大、易產生交叉污染的區域不應利用回風。
第二十三條 應根據產品的性質和工藝要求設定和控制溫度和濕度。當風險評估識別出必須的受控環境時,應對其進行監控,以確保產品質量。當受控環境狀態不能保持時,應展開調查,并記錄對產品質量影響的證據和理由。應對某些工藝要求的特殊環境進行監視以確保產品質量(例如,惰性氣體或避光)。當需用惰性氣體時,其氣體應按照原料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如果特殊環境出現干擾,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足夠的證據和適當的理由以證明干擾情況沒有降低輔料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廠房應能防止鼠類、鳥類、昆蟲和其它動物的侵擾,并制定蟲害控制程序。應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廠區內發生污染或控制污染。廠房應根據工藝要求設必要的防塵及捕塵設施。當風險評估識別出必須的清潔和衛生條件時,應形成書面程序制定清潔和衛生職責,保留和核查清潔記錄;廢棄物應隔離,采用適當的方式及時處理;未及時處理的廢棄物,應采用適當標識。
第二十五條 所有的區域都應有適當的照明,以便清潔、維護和操作,并按規定設置應急照明。當輔料暴露于工作環境時,燈具應有防爆碎或其他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操作區排水設備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裝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二十七條 生產人員和物料出入生產車間,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以確保維持適宜的衛生標準。應配備適當的潔凈盥洗設施以方便生產區員工使用。應該相應提供足夠的淋浴及/或更衣設施。
第二十八條 廢棄物料應隔離,并采用適當的方式及時處理如化學品,生物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未及時處理的廢棄物,應采用適當標識并按照求存儲。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符合要求的實驗室,配備與國家規定自檢項目相適應的檢測、實驗儀器設備。
第五章 設 備
第三十條 輔料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儲存的設備,其設計、安裝應有利于操作、清潔、保養、維護和糾正。設備的設計應能將操作人員直接接觸所導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可能影響質量的設備,使用前應經過確認以確保其滿足預期要求。關鍵設備的使用、清潔和維護應予以
記錄。設備的狀態應予以識別。
第三十一條 生產用設備與物料接觸的表面應光滑、平整,不與物料起化學反應、不發生吸附或吸著作用,易于清潔或滅菌。
第三十二條 使用同一設備生產多種藥用輔料品種的,應當說明設備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對殘留物難以清潔的輔料,應使用專用生產設備或部件。含有可移動部件的設備,應該對其密封件的完整性和包裝的整體性進行評估,以便控制污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應采取措施避免設備運行所需的潤滑劑或冷卻劑與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或輔料成品直接接觸,不可避免時,所用潤滑劑或冷卻劑至少應符合食品級用要求。當任何偏離上述要求的情況發生時,應當進行評估和恰當處理,保證對產品的質量和用途無不良影響。
第三十四條 應標明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內物料的名稱和流向。
第三十五條 設備清潔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輔料或階段性生產連續數個批次時,宜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防止污染物(如降解產物、微生物)的累積。如有影響輔料質量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2.非專用設備更換品種生產前,必須對設備(特別是從粗品精制開始的非專用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3.對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清潔操作規程和清潔劑的選擇,應當有明確規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有定期檢定關鍵儀器設備的計劃和規程。應根據計劃和規程對關鍵的計量、監測設備,包括實驗室測試儀器以及中間控制儀器進行檢定。衡器、量具、儀表、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檢定有效期。不得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達不到設定標準的儀器和設備。檢定標準應能溯源至法定標準。校準和檢查活動應當有相關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應建立并執行輔料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儲存所用關鍵設備(包括工器具)的維修保養規程。這些記錄的形式可以是日志、電腦數據庫或者其他適當的文件記錄。維修保養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維修保養的詳細說明及實施維修人員。
2.設備維修保養前后生產的品種和批號。
第三十八條 應對可能影響輔料質量的電腦系統有足夠的控制如操作、維護、備份或存檔、災難性恢復建立文件等,并防止對電腦軟件、硬件或數據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更改,其中包括:顯示設備以及軟件按要求運作的系統和程序;在適當時間間隔里檢查設備的程序;保留適當的備份或檔案系統,比如程序和文件的副本,確保對變更進行驗證和書面記錄,并且只由授權人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 應對使用于物料的生產、儲存或傳送,并且可能影響輔料質量的公用設施(比如,氮氣、壓縮空氣以及蒸汽等)進行評估,同時采取適當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 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標準,并形成文件,按照其設計用途監控其質量特性。除非另有說明,工藝用水最低限度應該滿足飲用水質量的要求。如果飲用水不足以保證輔料質量,或者需要求更嚴格的水質規格,則應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和確定規格標準,如純化水質量標準。
第六章 物料
第四十一條 生產所用物料供應渠道(供應商)應具備合法資質,并檢查、評估供應商的綜合能力,確保原料、包裝材料以及服務滿足合同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應制定輔料生產所用物料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應有質量標準,企業應按質量標準對物料進行檢驗,對關鍵質量物料和服務供應商應完成供應商審計,至少對其質量體系進行書面評估,以確保物料的規格和質量滿足輔料生產的質量要求。
第四十三條 應編制內包裝材料標準,并根據輔料性能和穩定性編制形成文件程序明確每個輔料內包裝材料的特性。應在使用前檢測或確認輔料生產中使用的物料,用于輔料生產的關鍵物料應在使用前進行檢測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確認。要求供應商告知分包情況,或對輔料質量造成影響的重大變更。應當對首次采購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檢合格并經有效評估后,方可對后續批次進行部分項目的檢驗,但應當定期進行全檢,并與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比較。應定期評估供應商檢驗報告的可靠性、準確性。
第四十四條 成品和對成品質量有影響的關鍵物料應有明確的標識,以便通過文件系統對其進行追溯。質量體系應保證輔料產品的雙向可追溯性。應能運用批/編號系統或其他途徑,借助原料的標識(名稱、編號)對輔料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詢。對連續法生產所用的原料,應明確一定數量的原料作為一個批并給定具體批號。難以精確按批號分開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
料入庫時應編號,其收、發、存、用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應建立確定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等檢驗狀態的管理系統。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應合理存放于有明顯標志的區域,并有明確標示狀態的標記。不合格物料應有效隔離,批準放行前不得使用。取樣活動應在明確規定的條件下進行,并且按照明確規定的取樣方法和采取針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而設計的程序。工藝助劑、有害或有劇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轉移到本企業另一生產場地的物料可以免檢,但必須取得供應商的檢驗報告,且檢驗報告顯示這些物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還應當對其容器、標簽和批號進行目檢予以確認。免檢應當說明理由并有正式記錄。
第四十六條 成品標簽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標簽應有名稱、級別、批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成品、中間體和原料應在合適的溫度、濕度和光線條件下處理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貯存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應存放在適當容器中,有清晰的標識,并在開啟和使用前應當進行適當清潔。
第四十八條 生產輔料所用的原料應確認其來源,所用的動物組織或植物,應有文件或記錄表明其沒有受過有害化學物質的污染,如要求供應商提供衛生檢疫部門的動物健康證明或其他檢疫、檢驗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使用菌種生產輔料的企業, 應建立菌種鑒定、保管、使用、儲存、復壯、篩選等管理制度, 并有相應記錄。
第五十條 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應以文件的形式受控發放,及時更新,作為物料采購、庫房驗收時核對供應商的依據。
第七章 衛生
第五十一條 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 并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生產、檢驗和倉儲區域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控制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具等的清潔規程, 影響輔料質量的關鍵區域應保持要求的清潔和衛生條件,并以書面程序指定清潔和衛生責任,盡量詳細描述用于清潔建筑和設施的清潔計劃安排、方法、設備和材料。應遵照執行相關程序,清潔工作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記錄。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
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五十三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生產區域造成污染。
第五十五條 應建立有效的清潔制度以清除產品殘留物和污染物,設備清潔的狀態應有適當標識并有記錄。
第五十六條 生產、檢驗、維修和倉儲崗位的人員應穿著與其工作相適應的清潔工作服,不應佩戴首飾。工作服應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異物。潔凈區僅限于該區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人員進入。
第八章 驗證
第五十七條 應根據被驗證對象制定驗證方案,明確驗證的項目、方法和合格標準,并按驗證計劃實施驗證。驗證完成后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五十八條 應對生產廠房、設施及設備進行設計確認、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
第五十九條 工藝驗證是實現質量保證目標的關鍵。應在工藝驗證文件中闡明反應過程、工藝控制參數、取樣以及中間測試要求,為工藝驗證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應進行再驗證。當驗證結果出現偏差的時候,應該采取糾正行動以保證輔料達到要求。對質量屬性和流程控制的關鍵指標,應進行定期復查以便評估改進。
第六十條 清潔驗證應能以數據資料證明主要設備、容器清潔消毒規程的有效性。如采用具有代表性產品的清潔模式制定清潔消毒規程,應保證清潔消毒滿足產品和工藝的特定要求。
第六十一條 驗證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和資料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總計劃、驗證方案、驗證報告和驗證總結。驗證方案或報告中應清楚闡述被驗證的對象/系統、需驗證的項目、合格標準、結果評價、參考文獻、建議、偏差和漏項、方案、結果審批等方面的內容。
第九章 文件管理
第六十二條 應建立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統,并制定、執行有關受控文件的標識、起草、復核、發放、歸檔、變更、過期文件收回處理的規程。
第六十三條 應建立并執行生產和質量控制的書面規程。規程的批準、修改和分發應加以控制,以確保生產全過程所使用的規程均為現行版本。所有文件的制訂及修改須經指定人員審核、批準后按規定的范圍發放。應有制度以確保文件正確發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電子文件同應符合上述要求。如果文件中使用了電子簽名,應如同手寫簽名控制其安全性。電子簽名應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第六十四條 受控文件應具有專一性的編號,注明發放日期,并標明版本號。應由指定的部門發放文件,所有文件的變更以及變更原因應有記錄。
第六十五條 產品的所有記錄應清晰易讀,不可擦除,記錄應該與所涉及的產品清晰對應。在完成活動后應按順序立即填寫,有錄入人簽署的姓名或縮寫、日期。涂改記錄后應簽署姓名或縮寫、注明日期,并保留清晰的涂改前內容。相關的所有記錄至少應保留至產品有效期后的一年或首次復驗期后一年。如生產商未規定有效期或復驗期,記錄應自生產日期起至少保留五年。記錄檔案應便于追溯查詢,其存檔環境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 連續工藝生產或按批生產的產品均應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記錄,以記錄每批產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相關的所有信息。記錄可存放在不同的場所,但應方便查詢。記錄通常包括以下二類:
1.指令性文件,即發至生產車間的批生產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復印件。
2.記錄性文件,即完成批生產、包裝或暫存等重要操作步驟獲得的記錄。文件的內容應包括:
(1)各操作步驟完成的日期/時間;
(2)所用主要設備和生產線的編號;
(3)每批原料或中間體的品名、編號或批號;
(4)生產過程中所用原料的數量(重量或其它計量單位);
(5)中間控制或實驗室控制的結果;
(6)包裝和貼簽區使用前后的清場記錄;
(7)某些加工步驟實際收率或產量的說明以及理論收率的百分數;
(8)標簽控制記錄,并盡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標簽的實樣;
(9)包裝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詳細說明;
(10)對取樣過程的詳細描述;
(11)生產重要步驟操作、復核、監督人員的簽名;
(12)偏差查處記錄;
(13)最終產品檢驗記錄;
(14)以無菌操作方式生產藥用輔料時,應有無菌操作區關鍵點環境監測的記錄。
第六十七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應在更改處簽名,并保持原數據仍可辨認。
第十章 生產管理
第六十八條 企業應確保重要的生產過程能夠在受控條件下連續穩定地運行。
第六十九條 每批產品生產應進行物料平衡檢查。如因工藝需要不具備物料平衡檢查意義的,需記錄相關數據以及完成評估報告。
第七十條 如在同一廠房或用同一臺設備生產不同級別的同種產品,在不改變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允許前一批的少量產品帶至下一批中。
第七十一條 生產過程中需要暴露的產品應置于清潔的環境中,必要時應對生產環境進行監測,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產品暴露在熱、空氣和光等條件下引起質量變化。直接接觸產品的惰性氣體應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七十二條 無菌藥品用輔料的生產環境應與制劑的生產環境相似,并制定相應的環境監測規程。
無菌輔料滅菌后的操作必須使用無菌操作技術,無菌生產過程中有關滅菌及無菌操作區環境監控的結果,應納入批生產記錄中,并作為最終產品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三條 生產過程中的工藝用水應符合產品工藝要求。一般情況下,工藝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量標準。當產品工藝對水質有更高要求時,企業應建立包括理化特性、細菌總數、不可檢出微生物等的標準。如由企業自行處理工藝用水使其達到標準,應對水處理工藝進行驗證,并對系統的運行進行監控。如企業生產的非無菌輔料用于生產無菌藥品,應對輔料最終分離和精制的工藝用水進行監測,同時應控制細菌總數及內毒素。
第七十四條 如企業采用加熱或輻射的方式來減少非無菌輔料微生物污染時,輔料在滅菌前應達到規定的微生物限度標準,且滅菌工藝處于受控狀態。應對采用的滅菌方法進行驗證,以證明達到設定的要求。不應將輔料產品的最終滅菌替代工藝過程的微生物控制。
第七十五條 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熱等)的輔料,應在其包裝上注明。
第七十六條 回收溶劑在同一或不同的工藝步驟中使用時,必須符合回收使用或與其它溶劑混用的標準。此類物料的使用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在生產記錄中。
第七十七條 需反復使用的母液以及含有可回收輔料、反應物或中間體的濾液,符合投料的標準。
批生產記錄中應有符合回收規程的回收記錄。此類物料的使用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在生產記錄中。
第七十八條 應根據工藝監控的需要進行中間檢查和檢測,或在指定操作點及規定的時間對實際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設定的工藝參數或在規定限度以內。應根據中間體檢測的結果來判斷工藝過程是否正常運行。不合格的中間產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第七十九條 每批輔料都應編制生產批號,并確保批號的唯一性。批的劃分原則如下:
1.連續生產的輔料,指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產品。或其他能夠證明產品質量和特性均一性的方法。
2.間歇生產的輔料,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后的混合所得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產品。
第八十條 為確保批的均一性或方便加工,可以進行中間混合,應對混合過程進行適當的控制并有記錄,混合后的批次應當進行檢驗,確認其符合質量標準。批與批之間應有重現性。不合格批號與合格批號的輔料不得相互混合。
第八十一條 更換品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同品種生產中更換批次時,應清場并有記錄。可允許批生產中物料零頭的結轉。在殘留物影響產品質量情況下,應在更換批次時,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第八十二條 應規定輔料生產各工藝步驟的完成時間和間隔時間。此外,還應規定直接接觸產品的設備、容器、包裝材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滅菌到使用的最長間隔時間。
第八十三條 包裝過程應確保輔料的質量和純度不受影響,并確保所有包裝容器貼簽正確無誤。容器應能夠保護輔料,使其在運輸和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不變質、不受污染。容器不得與產品發生反應、釋放物質或吸附作用而影響中間產品或輔料的質量。應有防止包裝和貼簽操作發生差錯的措施。如輔料容器可回收并重復使用,原標簽必須清除或涂銷。同一輔料生產中使用的周轉容器上所
有以前的批號或標簽也應清除或涂銷。
第八十四條 輔料的包裝系統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確保選擇相應輔料包裝系統的合理性,形成包裝材料文件規范,包括包裝材料防護所需要的任何特定儲存條件,不與輔料發生反應和不污染輔料的容器的規定。
1.包裝相關的規格/標準的文件、檢查或測試方法以及清潔規程(如有此要求時)。
2.封簽或其它識別包裝是否被開啟的安全措施。
3.容器封口性能作過評估,證明封口系統能保護輔料不變質、不受污染。
4.已建立儲運和處理規程,能保護容器及封口,減少污染、減少損壞和變質、避免混批。
第八十五條 應制訂并執行有關規程,以確保印制、發放的標簽數量正確,標簽內容準確無誤。應有書面規程規定多余的標簽及時得到銷毀或退還專用標簽儲存區。已打印批號的多余標簽應予銷毀。包裝和貼簽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以確保與下一批號無關的所有物料均已清除。無論是在輔料包裝線上貼簽,還是使用事先印制好的包裝袋包裝,或用槽車運送,均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記錄系統,以滿足上述有關要求。
第八十六條 應對所有不合格批進行調查,查明原因并有調查記錄。應采取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應建立不合格品的評估及處理規程,并按規程對不合格產品審查,并確定不合格品的最終處理方案。處理方案通常包括:
1.通過返工達到標準。
2.改變其使用級別。
3.銷毀。
第八十七條 輔料產品可以進行返工或再加工,但須遵循返工和再加工的規程。不允許只依靠最終檢驗來判斷返工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應對返工或再加工過程進行調查和評估。為保證返工產品符合設定的標準、規格和特性,應對返工后物料的質量進行評估并有完整記錄。應有充分的調查、評估及記錄證明返工后產品的質量至少等同于其它合格產品,且造成返工輔料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工藝缺陷。返工或再加工過程不屬正常生產過程,因此,未經質量部門審批準,不得進行返工。
第八十八條 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或其它復雜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與規程能證明設備及軟件性能達到設定要求。
2.已建立并遵循定期檢查、校驗設備的規程。
3.有適當的保留程序和記錄的備份系統。
4.確保只有被授權人員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應通過驗證并有記錄。
第八十九條 生產指令文件應發送到生產現場,對于聯系生產過程,應有一份明確的工藝流程說明和記錄。應保留每批輔料的生產記錄,處置和控制信息。標簽的信息應不可擦除;所有溶劑均應使用正確的標簽;多余的標簽應立即銷毀或退回受控儲存區;應控制回收和重復使用的溶劑,以確保其符合重復使用的適當規范要求。
第九十條 應設計設備的清洗和消毒程序并證實其合理性,并形成書面程序和報告。設備工具應被清洗,并對影響輔料質量的關鍵區域進行消毒。應標識設備的清潔/消毒狀態。應確定清洗的頻率,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九十一條 應編制取樣方法的文件,并規定取樣的時機和地點,應確保樣品的代表性且被明確標示。
第九十二條 應基于過程參數、產品屬性及他們之間相互關系的知識來證實輔料生產過程的一致性。為確保最終批次產品的均一性而進行攪拌或混合時,應證實已達到均質狀態。
第九十三條 應保持產品的儲存條件,應確保并規定包裝材料、原料、半成品和輔料成品質量特性的關鍵條件,并予以記錄。應評估偏離特定儲存條件的情況。應規定儲存和處理程序,以保護容器,標簽和密封件,將輔料污染、損壞或變質的風險降至最低,并防止混淆。應有適當的管理系統來確保輔料僅在其有效期或復檢期內供應。
第九十四條 不合格中間產品或輔料的處理。
不合格中間產品或輔料可按如下的要求進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終處理情況應當有記錄。
返工:
1.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中間產品或輔料可重復既定生產工藝中的步驟,進行重結晶等其它物理、化學處理,如蒸餾、過濾、層析、粉碎方法。
2.多數批次都要進行的返工,應當作為一個工藝步驟列入常規的生產工藝中。
3.除已列入常規生產工藝的返工外,應當對將未反應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藝步驟并重復進行化學反應的返工進行評估,確保中間產品或輔料的質量未受到生成副產物和過度反應物的不利影響。
4.經中間控制檢測表明某一工藝步驟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藝繼續操作,不屬于返工。
重新加工:
1.應當對重新加工的批次進行評估、檢驗及必要的穩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記錄,證明重新加工后的產品與原工藝生產的產品質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驗證的方式確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規程和預期結果。
2.應當按照經驗證的操作規程進行重新加工,將重新加工的每個批次的雜質分布與正常工藝生產的批次進行比較。常規檢驗方法不足以說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還應當采用其他的方法。
物料和溶劑的回收:
1.回收反應物、中間產品或輔料(如從母液或濾液中回收),應當有經批準的回收操作規程,且回收的物料或產品符合與預定用途相適應的質量標準。
2.溶劑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劑在同品種相同或不同的工藝步驟中重新使用的,應當對回收過程進行控制和監測,確保回收的溶劑符合適當的質量標準。回收的溶劑用于其它品種的,應當證明不會對產品質量有不利影響。
3.未使用過和回收的溶劑混合時,應當有足夠的數據表明其對生產工藝的適用性。
4.回收的母液和溶劑以及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與使用,應當有完整、可追溯的記錄,并定期檢測雜質。
第九十五條每種產品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備案的工藝為依據。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準。企業應建立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保證工藝規程的一致性,并形成文件管理發放。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和包裝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批生產記錄應當依據現行批準的工藝規程的相關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避免填寫差錯。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后,應當由生產操作人員確認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章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九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輔料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并有與輔料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
第九十七條 采用現行版中國藥典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時應對方法的適用性進行確認。現行藥典正文收載的所有品種,均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如采用其他方法,應將該方法與規定的方法做比較試驗,根據試驗結果掌握使用。如果輔料企業聲稱符合藥典或官方要求, 則:應通過分析方法驗證證明其替代分析方法與藥典方法具有等效性,測試方法應符合適用的通用要求和注釋;應對現行
藥典或官方要求進行更新。
質量管理部門應有為確保產品符合法定或企業內控質量標準所作檢驗的完整記錄,具體包括:
1.對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物料名稱、批/編號或其它專一性的代號以及取樣時間。
2.每一檢驗方法的索引號(或說明)。
3.物料和產品檢測原始數據,包括圖、表以及儀器檢測圖譜,對應所測試的具體物料名稱和批號。
4.與檢驗相關的計算。
5.檢驗結果及與標準比較的結論。
6.檢驗人員的簽字及測試日期。
第九十八條 應有試劑和試液采購、制備的書面規程。購進的試劑和試液應標明名稱、濃度、有效期。試液制備的記錄應予保存,包括產品名稱、制備時間和所使用材料的數量等。容量分析用滴定液應按法定標準進行標定,標定的記錄應予保留。
標準品和購買的試劑應在接收時進行驗收,并妥善保管。應建立形成文件程序,根據標準品評估對照品,對合格性做出規定,包括他們的制備、審批和儲存。對照品的復驗期應有明確規定,每一批應按照書面程序定期進行復驗。
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試劑和培養基應當從可靠的供應商處采購,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
2.應當有接收試劑、試液、培養基的記錄,必要時,應當在試劑、試液、培養基的容器上標注接收日期;
3.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制、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鑒別或其他檢驗;
4.試液和已配制的培養基應當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員姓名,并有配制(包括滅菌)記錄。不穩定的試劑、試液和培養基應當標注有效期及特殊貯存條件。標準液、滴定液還應當標注最后一次標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標化記錄;
5.配制的培養基應當進行適用性檢查,并有相關記錄。應當有培養基使用記錄;
6.應當有檢驗所需的各種檢定菌,并建立檢定菌保存、傳代、使用、銷毀的操作規程和相應記錄;
7.檢定菌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菌種名稱、編號、代次、傳代日期、傳代操作人;
8.檢定菌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貯存的方式和時間不應當對檢定菌的生長特性有不利影響。
標準品或對照品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按照規定貯存和使用;
2 . 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名稱、批號、制備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開啟日期、含量或效價、貯存條件;
3.企業如需自制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建立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質量標準以及制備、鑒別、檢驗、批準和貯存的操作規程,每批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用法定標準品或對照品進行標化,并確定有效期,還應當通過定期標化證明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效價或含量在有效期內保持穩定。標化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九十九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中國藥典、藥用輔料標準等必要的工具書,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的標準物質。為確保原料、中間體、成品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檢驗方案應包括質量標準、取樣規程以及檢驗規程等。質量控制部門應當保存為確保產品符合法定或企業內控質量標準所作檢驗的完整記錄。
第一百條 企業應當分別建立物料和產品批準放行的操作規程,明確批準放行的標準、職責,并有相應的記錄。成品應由質量管理部門檢驗并應符合標準。成品放行前,所有生產文件和記錄,包括測試數據均應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產品不得放行出廠。
第一百零一條 檢驗結果如不符合標準要求,必須按照書面規程進行調查并有記錄。除非查明原檢驗結果有誤,否則不得對樣品進行復檢并只根據復檢結果合格放行產品,而應采用所有檢驗數據的統計學結果,包括原檢驗結果和復檢的數據,來確定該批產品能否放行。當懷疑檢品不具備代表性時,可采用同樣的原則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留樣應保存至使用期限后一年,留樣量應不少于全檢量的二倍。
第一百零三條 應根據歷史數據或相關研究的結果評估輔料的穩定性。按照書面規定進行檢驗及/或對用于評價輔料穩定性特征的評估計劃進行設計。此類檢驗及/或評估的結果應該用于確定適當的儲存條件和復驗或有效期。輔料留樣的穩定性考察應有文件和記錄。應按穩定性考察計劃定期進行測試。計劃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每年考察的批數,樣品的數量以及考察的間隔時間。
2.留樣的儲存條件。
3.穩定性考察所采用的測試方法。
4.如有可能,穩定性考察樣品所用的容器及貯存時間應與銷售產品相同。
第一百零四條 應建立有關規程,以便對原料采購、質量標準/規格、設備以及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各種變更進行鑒別、分類、記錄、審查和批準。質量管理部門應規定相關職責與要求,以便對于可能影響輔料質量,包括來自原料供應商的合規性影響的變更進行評估和審批。變更的評估和審批應在實施之前完成。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一起負責最終批準變更。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記
錄。企業可以根據變更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確認變更分類,判斷變更是否需要相關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變更實施時,應當確保與變更相關的文件均已修訂。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所有變更的文件和記錄。應在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用戶之間就變更的影響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一百零五條 偏差管理
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確保所有人員正確執行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防止偏差的產生。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并有相應的記錄。企業可以根據偏差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偏差分類(如重大、次要偏差),判斷重大偏差是否需要相關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偏差的分類,保存偏差調查、處理的文件和記錄。
第一百零六條 對于每批輔料,相關機構應提供其符合所需規格的檢驗報告書。并至少包含:
生產商的名稱和生產地址;
生產日期;
批次和批號;
到期日,復檢日或復驗日;
符合所要求的質量標準的聲明;
對應批次的分析結果、除非另有說明和解釋;
可接受標準;
參考的分析方法;
簽署分析證書的
人員姓名和職位。
第一百零七條 輔料生產商應該進行雜質研究和有害微生物的鑒別以確定適當的限度。該限度應基于適當的安全性數據或官方指南和藥典中的限度(如溶劑殘留和金屬催化劑)。
第一百零八條 對每種輔料應指定其有效期或復驗期限并向客戶傳達。
第一百零九條 若發現不能達到其規格要求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輔料,應得到清晰鑒別和控制以防止無意中被使用或者流入市場銷售。并保留不合規產品的記錄。對不合規的情況應該進行調查以確定其原因。調查活動應按照書面規定進行,并且采取行動防止再次發生。
應制定書面規定的程序,說明從配送渠道召回輔料應該如何執行以及進行記錄。
應具備評估不合規產品及后續處理方法的程序。對不合規產品應按照書面規定的程序進行復查以確定對它是否應該:
- 再加工/返工以便達到規定要求,
- 經客戶同意接受,
- 再評等級用于其他用途,
- 銷毀。
再加工,它不是生產工藝的正常組成部分(再加工),只有在執行輔料質量風險復查書面規定和得到質量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才應該實行。再加工應僅在經質量部門記錄下風險評估后方可施行,并考慮:
再加工可能會引入的新雜質;
再加工管控的額外檢測;
相關記錄和原始批次的可追溯性;
再加工輔料適用的可接受標準;
對穩定性的影響或有效期/復驗期的有效性;
對輔料性能的影響。
風險評估后應記錄并實施相應控制措施,將影響輔料質量的風險降至最低。
返工,它是生產工藝的正常組成部分(返工),只有在經過書面規定,輔料可以以這種方式生產時才應實行。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應該遵從返工要求。
本指南不接受為使污染或摻假降低至低于可接受或可檢測限而進行的不合格批次與合格批次的混合。
應保存再加工和返工活動的記錄。
應調查不合格的發生率,以評估對其他批次/產品和已確認過程及活動的影響。
第一百一十條 退貨輔料應該進行鑒別和隔離,標識和管控,以預防非預期使用或放行銷售,直至質量部門完成對其質量的評估,并形成文件記錄。對輔料退貨應該具備置放、測試、再加工或返工的程序。產品退貨的記錄應保留,而且應包括輔料名稱和批號、退貨原因、退貨數量以及退貨輔料的最終處理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應建立管理輔料召回的文件程序。應記錄召回的全過程,通知客戶,并保留記錄。應標識并隔離召回的物料。當不合格品出現時,應展開調查,以確定其他批次是否也受到了影響。應當定期對產品召回系統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十二章 銷售和客戶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應保存輔料的銷售記錄。記錄應包括輔料名稱、批號、發送地點、收貨人、發運量、發貨日期等信息,以便必要時收回產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 應有輔料退貨的保管、處理、檢驗和再加工的書面規程并遵照執行。對退回輔料應作好退貨標識并將其置于待處理狀態。如產品暫存、貯存、發運及退貨過程中的各種條件影響了產品的安全性、質量或純度,應將產品作報廢處理。應作好退貨記錄并予保存,記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退貨原因、退貨數量、處理結果和處置日期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條 輔料生產商在與客戶簽訂供貨合同前應開展合同評審活動,應確定客戶對輔料質量、標簽和交付的要求。對于額外要求,并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評審內容可包括技術保證能力、質量保證能力、材料保證能力、生產保證能力、資金保證能力和財務結算、價格及其他如交貨方式、付款條件、運輸方式、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等。如有必要,可與客戶簽訂質量協議。無論是客戶具體提出的,或由法律或監管機構提出的(例如,藥典資料以及一般專論),應該得到雙方同意。非由客戶提出而對特定或預定用途是有必要的要求,在已知的情況下,應該納入考慮范圍。在開始供應以前,輔料生產商和客戶應該對上述要求中標示的要求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生產商應具備持續滿足經雙方同意的規格標準的設施和工藝能力。若上述要求中確定的要求發生變更,在開始供應前應該再次進行評審。
第一百一十五條 應規定向客戶提供準確而恰當的溝通。文件的原本,比如規格和技術報告應該列為受控文件。在回復客戶詢問、合同以及訂單處理要求方面應該制定相應規定。客戶的反饋和投訴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記錄。應將重大變更情況通知客戶。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操作規程,規定投訴程序,所有投訴都應當登記。與產品質量缺陷有關的投訴應當進行調查和處理。應確保客戶與良好生產質量管理相關的及其他合理要求得到滿足,應向客戶說明質量管理系統的有效性,且該系統可被審計、第三方認證等方式。應向客戶提供準確、恰當的信息,包括受控文件。對客戶在合同、訂單執行等方面的詢問提供及時準確的應答。
產品交付給客戶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客戶溝通。對客戶投訴及反饋進行文件記錄和應答。
第十三章 自檢和改進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以檢查質量活動是否按計劃進行并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應按照自檢規程進行自檢并跟蹤自檢結果。應與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一起對自檢結果進行討論,被檢查部門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一百一十八條 應通過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回顧、工藝能力研究、自查和客戶審計等方面的信息尋找質量體系的薄弱環節并制訂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定期對產品質量指標、客戶投訴內容、工藝運行參數、工藝故障等進行回顧總結,確定質量體系改進的方向。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并執行以下規程:
1.調查產品不合格、退貨、用戶投訴并有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規程。
2.分析工藝、生產操作、偏差、質量記錄和維修報告以查找并消除導致產品不合格潛在因素的規程。
3.采取預防措施,及時處理可能導致質量風險的各種問題的規程。
4.采用適當管理手段,確保糾偏計劃有效實施的規程。
5.采取糾偏措施后及時對規程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審批的規程。
第十四章 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
第一百二十一條 為確保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委托檢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委托生產或委托檢驗的內容及相關的技術事項。
第一百二十二條 委托生產或委托檢驗的所有活動,包括在技術或其他方面擬采取的任何變更,均應當符合輔料生產許可和監管的有關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條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進行評估,對受托方的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查正確實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應當使受托方充分了解與產品或操作相關的各種問題,包括產品或操作對受托方的環境、廠房、設備、人員及其他物料或產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一百二十四條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生產或檢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委托方應當確保物料和產品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受托方必須具備足夠的廠房、設備、知識和經驗以及人員,滿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產或檢驗工作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受托方應當確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適用于預定用途。受托方不得從事對委托生產或檢驗的產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應當詳細規定各自的產品生產和控制職責,其中的技術性條款應當由具有輔料生產技術、檢驗專業知識和熟悉本指南的主管人員擬訂。委托生產及檢驗的各項工作必須符合輔料生產許可和監管的有關要求并經雙方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應當詳細規定質量受權人批準放行每批輔料的程序,確保每批產品都已按監管的要求完成生產和檢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委托檢驗的情況下,合同應當規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廠房內取樣。
第一百三十條 合同應當規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產、檢驗和發運記錄及樣品,委托方應當能夠隨時調閱或檢查;出現投訴、懷疑產品有質量缺陷或召回時,委托方應當能夠方便地查閱所有與評價產品質量相關的記錄。
第一百三十一條 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委托方可以對受托方進行檢查或現場質量審計。
第一百三十二條 如所在地主管部門對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另行規定,遵照所在地相關法規要求。
第十五章 術語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批(Batch/lot): 采用一個或一系列加工過程生產出的一定數量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原料、中間體、包裝材料或最終產品。在連續工藝條件下,一批可以是指生產中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特定的一段。批量也可以是一個固定的數量或是在一個固定的時間段內的生產量。
批號(Batch Number, Lot number): 用以確定一個批次生產、加工、包裝、編碼和分發歷史全過程的具有專一性的數字、字母/或符號的組合。
受控文件(Controlled documents): 質量體系的組成部分,即為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由質量部門批準頒發需企業各部門遵照執行的文件。
批生產工藝(Batch Process): 指從輔料的各種起始原料生產藥用輔料的制造過程。
批記錄(Batch records): 記述從原料階段到該批完成的整個歷史文件和記錄。
預防性維修保養(Preventive maintenance): 即計劃性維修,指根據設備的特點和運行情況,為防止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而定期進行的維修保養活動。
混入(Commingling): 通常指批交替生產或連續工藝法中一個等級或一個批號剩余的少量物料與另一個等級或另一個批號的混合。
連續法工藝(Continuous Process): 一種連續供料生產物料的制造工藝。
關鍵工藝(Critical Process): 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特征的生產工藝步驟。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 生產過程中一種原料、中間產品或輔料產品對另一種原料、中間體或輔料產品的污染。
客戶(customers): 包括用戶、中間商、代理商和藥用輔料供應鏈中的其他組織。
典型產品(Model Product): 在組份、功效或質量標準/規格上能代表某一組同類產品的產品。
返工(Reprocessing): 將以前加工過但不符合標準或規格的物料返回至原工藝過程,并重復常規生產的一步或幾步必要的步驟。
再加工(Reworking): 將以前加工過但不符合標準或規格的物料用與原工藝不同的加工步驟進行加工處理。
標準操作規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經過批準用于執行某一特定操作的書面規程。
驗證(Validation): 一個能確保某項特定工藝、方法、或系統始終如一產生滿足預定標準的書面計劃和規程。
驗證負責人(the person in charge of validation): 由企業指定負責驗證工作的人員。驗證負責人可以是項目中負責驗證的人員,也可以是企業質量部門中主管驗證的人員或質量部門的負責人。
供應商(Supplier): 按合同提供原料或提供一種或多種服務的組織。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