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空間加熱器ErP指令實施措施(EU) 2015/1188已于2015年8月10日生效,并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強制執行,屆時不符合(EU) 2015/1188要求的產品將不能進入歐盟市場。該項實施措施適用于額定輸出在50kW及以下家用局部空間加熱器以及額定總輸出或者單元輸出在120kW及以下商用局部空間加熱器。涉及電熱類產品如下:
便攜式空間電暖器、固定安裝式空間電暖器、儲能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熱輻射式空間電暖器。例如:暖風機(fan heater)、對流式取暖器(convector heater)、輻射式取暖器(radiant heater)、油?。╫il radiator heater) 。
該指令主要生態設計要求:
(1) 季節性加熱效率
前部開放式氣體/液體燃料局部空間加熱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42%;
前部封閉式氣體/液體燃料局部空間加熱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72%;
便攜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6%;
額定熱輸出在250W以上的固定安裝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8%;
額定熱輸出在250W及以下的固定安裝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4%;
儲能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38.5%;
地暖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38%;
熱輻射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5%;
額定熱輸出在1.2kW以上的帶有可見光輻射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5%;
額定熱輸出在1.2kW及以下的帶有可見光輻射式空間電暖器季節加熱能效不應小于31%;
燈具式局部空間加暖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85%;
管狀局部空間加暖器的季節性加熱效率不應小于74%。
(2) 排放要求
氣體/液體燃料局部空間加熱器的氮氧化合物(NOx)排放不應超過下列限值:
使用氣體或液體燃料的前部開放式及前部封閉式局部空間加熱器的氮氧化合物排放不應超過130 mg/kWhinput(基于GCV);
燈具式局部空間加暖器及管狀局部空間加暖器的氮氧化合物排放不應超過200 mg/kWhinput(基于GCV)。
(3) 產品信息要求
對氣體及液體燃料局部空間加熱器,表1(見(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術參數;
對空間電暖器,表2(見(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術參數;
對商用局部空間加熱器,表3(見(EU) 2015/1188)要求的信息和技術參數;
組裝、安裝及維修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專用警示信息;
拆解、回收及報廢時的相關信息;
對于便攜式電暖器,須包含以下語句:該產品只適用于隔熱空間或偶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