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第四版臨床評價指南(MDD)
根據
-93/42 / EEC指令(由指令2007/47 / EC修訂)的附件I第6a節,以及
-指令90/385 / EEC附件1第5a節(由指令2007/47 / EC修訂),
符合醫療器械基本要求的證明必須包括臨床評估,該評估是根據93/42 / EEC指令附錄X或90/385 / EEC指令附錄7進行的。
本文件提倡對指令90/385 / EEC和93/42 / EEC管制的醫療器械進行臨床評估的通用方法。 它與體外診斷設備無關。
臨床評估的深度和程度應靈活并適合所討論器械的性質,預期目的和風險。 因此,本指南無意強加特定于設備的要求。
在指令中使用這些術語時,本文檔使用術語“必須”,“必須”,“必須”。 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應該”。
本指南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指令的文本是真實的法律。公認的是,在給定的情況下,例如由于科學的發展,一種替代方法可能是可行的或適合于符合法律要求的。
然而,由于有興趣的各方和國家主管當局的專家的參與,預計該指南將在成員國內得到遵守,從而支持統一適用歐盟指令的相關規定和通用做法。
對于指令中未解決的某些問題,國家法律可能與本指南有所不同。
本指南會根據法規發展情況定期更新。應始終使用最新版本的指南。此版本是先前文本的完整修訂版。
歐洲的醫療器械法規目前正在大量修訂中。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醫療器械的新法規將發布,這可能會導致與臨床評估有關的重要概念或定義發生變化。本文檔的部分或全部可能會進行修訂。某些內容(例如有關公告機構的內容)可能會被刪除并整合到其他系列文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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