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4/10 點擊次數:2156次
灶具閥門質量問題致使用者大面積燒傷
灶具突噴大火釀大禍,使用者大面積燒傷
灶具閥門質量問題需重視,突噴大火致大面積燒傷
陳某家人購買了灶具一臺和減壓閥一只,安裝于安置房室內。陳某在廚房內使用灶具炒飯的過程中,被灶具突然噴出的大火燒傷,陳某家人當即將其送至當地醫(yī)院急救,經診斷為“全身大面積燒傷60%混合Ⅱ度”、“吸入性損傷”。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灶具公司、閥門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75萬元。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華碧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灶具不存在質量問題,陳的燒傷與案涉減壓閥存在質量問題具有因果關系。
法院采納華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提供了火災發(fā)生時的灶具及減壓閥實物,減壓閥上明確標明了商標,其已經盡到了舉證義務。鑒定事項受理后,為查明事故原因,鑒定機構提取案涉灶具和減壓閥開展鑒定事項,系在法院許可下依法進行。閥門公司對鑒定結論存有異議,應遵照法定程序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在其未要求進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案涉事故發(fā)生原因僅與減壓閥質量問題有關,即使與灶具有關,也應由生產者承擔責任。陳某因案涉事故受傷,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上述損失應由缺陷產品減壓閥生產者閥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至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閥門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57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